关于煤矿“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专家会诊情况的通报

来源: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01-27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吕梁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煤矿“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专家会诊情况的通报
 吕应急发〔2021〕11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市直管煤矿主体企业(上一级公司):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论述,扎实推进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三零”单位创建活动,按照市政府安排,由市应急管理局和中煤保险公司共同组织,聘请科煤集团沈阳研究院和安徽惠州地质研究院相关专家,在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安责险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和各主体煤矿企业共同配合下,历时2个多月,对全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水害较为严重的矿井开展了全面会诊,现将会诊情况通报如下。
  一、会诊取得的主要成果
  本次共会诊矿井74座,其中高瓦斯矿井38座(包括5突出),水害严重矿井36座。查出问题和隐患1244条,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和建议511条。会诊工作达到了预期效果,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基本摸清了全市重点矿井瓦斯和水害等重大灾害的底数和致灾因素。
  沈阳煤科院共完成了38座高瓦斯(突出)矿井的会诊工作,提交专项会诊报告38份,区域报告8份;安徽惠州地质安全研究院共完成了36座水患较严重矿井的会诊工作,提交了专项会诊报告36份,区域报告8份。基本摸清了全市高瓦斯(突出)矿井和水害矿井的治理现状,找出了全市煤矿在瓦斯和水害等重大灾害防治技术上存在的漏洞和安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为下一步全面落实瓦斯和水害灾害防治提供了可靠依据。
  (二)引进了一些先进的重大灾害治理理念。
  1.开采设计布置、采掘生产工艺选择、生产组织与计划安排,都要与矿井瓦斯和水害防治工作有机结合,从源头上防止因生产接续紧张导致灾害治理时间不足、治理工程受限甚至无法实施而产生重大事故风险。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近距离煤层群开采的矿井,必须优化平面交叉巷道设计,尽量减少风桥等设施,提高矿井通风系统的可靠性。
  3.对于突出矿井在强调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的同时,还应高度重视构造应力、层间煤柱集中应力、采动应力变化和煤岩特征变化对瓦斯动力现象的影响。
  4.科学划分抽采达标评判单元,提高和保证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的准确性。
  5.广泛开展煤层自燃发火指标气体临界值和采空区自燃“三带”观测工作,科学评判采空区遗煤自燃发火征兆的防灭火治理理念。
  6.在导水构造防治方面牢固树立“大构造要防,小构造也要治”的治理理念。
  7.老空水防治上严格坚持“长短探结合、短钻短掘,长探控整体、探超前,短探加密度、探盲区,相互补充、验证”的探放水理念等等。
  (三)提升了煤矿基层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此次会诊各位专家本着边检查边培训的原则,通过分析问题、答疑解惑、座谈研讨等多种形式,从理论知识的讲解到先进治理理念的介绍,从仪器仪表的使用到现场治理经验的传授,对各煤矿通风瓦斯管理和地质防治水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了一次耐心细致的现场实操培训,起到了“传、帮、带”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了市、县、矿三级防治水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建立多方合作的新型安全管理模式的有益探索。
  本次会诊由政府、监管部门、科研院所、安责险承保机构、安责险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等多方合作、共同配合,采用完全服务企业的形式和煤矿企业一起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商议对策,让企业彻底放下了思想包袱,敢于暴露问题,敢于“揭短亮丑”,是有效解决监管与被监管之间的矛盾,实现寓监管于服务、以服务促监管的实践创新,是建立新型煤矿安全管理模式,实现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业、社会中介多方共赢的一次有益尝试。
  二、会诊中发现的共性问题
  (一)“一通三防”方面:
  1.多数矿井瓦斯地质工作薄弱,防突工作缺乏超前瓦斯地质预测预报。
  2.一些矿井设计变更和生产衔接布局调整后,局部通风系统不合理,矿井通风阻力偏高,未及时优化通风系统。
  3.一些矿井为方便施工与通行,增设了较多的角联通风巷道或联络巷道,配置了无效风量,人为增加了通风系统的管理难度。
  4.一些矿井采用专用抽采措施巷治理采空区瓦斯,但专用抽采巷采用局扇通风方式,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5.一些矿井瓦斯抽采能力不足,瓦斯抽采数据失真,对观测的抽采数据分析利用不够,未能根据瓦斯抽采情况及时调整优化抽采设计和抽采系统能力配置等。
  6.绝大多数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瓦斯实验室建设应用滞后,大部分委托第三方开展瓦斯基础参数测定、自主测定瓦斯基础数据的能力不足。
  7.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应急广播系统三网联动功能实现不全面,精确定位系统普及率低。
  8.普遍存在防火观念淡薄,装备基本闲置,工作流于形式。使用束管监测不规范,束管产品无编号和量程编码、监测数据失真;没有喷洒阻化剂的作业牌板;多数矿井没有观察采空区闭墙内外的压力差等。
  (二)防治水管理方面:
  1.绝大多数煤矿地质和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短缺,非专业人员从事地质防治水工作,理论基础欠缺、工作经验不足。
  2.水文地质图件不全、动态更新管理不到位;地质及水文地质报告数据引用错误,对生产指导性不强。
  3.一些矿井探放水钻机功率较小,探查陷落柱、断层、采(古)空区积水等能力明显不足;钻探管理、钻孔留痕工作不到位。
  4.多数煤矿对底板隐伏和超前探查的隐伏构造、人为导水通道等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地质和水文预报的准确性差。
  5.多数矿井物探设计不合理,数据处理解释工作不到位,明显的有效异常区未圈定,对干扰造成的异常不能进行判别、解释。
  6.一些矿井未针对陷落柱、断层、旧巷、老空、废弃井筒、积水区等制定专项物探设计。
  7.绝大多数矿井物探设备购置年限较长,性能低下,且没有根据水害类型选择物探设备、物探方法单一,日常培训不到位,不能熟练使用物探仪器、物探基础理论和现场探测经验欠缺,物探对防治水工作指导性不强。
  三、会诊发现的个性突出问题
  (一)“一通三防”方面:
  1.少数矿井通风阻力较大或局部通风阻力过大,未进行系统优化,特别是近距离煤层开采,掘进巷道布置在采场围岩高应力区,增加了巷道维护工程量,降低了工作面通风的可靠性和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如:柳林毛家庄、邓家庄、中阳沈家峁、张子山等煤矿。
  2.少数矿井在灾害预演上尚存在应付心态,演练走过场,缺少演练问题分析和工作总结。如:离石神州、交城中兴煤矿等。
  3.个别矿井采用低位瓦斯抽放巷的形式进行瓦斯抽采,瓦斯治理的可靠性不高。如:离石贾家沟、炭窑坪煤矿等。
  4.个别矿井施工的普通钻机钻孔施工深度已达200m,很难保证钻孔的终孔位置,可能存在瓦斯抽采的空白带。如:柳林贺昌煤矿。
  5.部分矿井防灭火设计采用的黄泥灌浆工艺未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编制,没有充分考虑黄泥灌浆工艺对于放顶煤开采和俯斜开采的工作面适用性较差的特点。如:金家庄、柳林煤矿、朱家店等煤矿。
  (二)防治水方面:
  1.个别矿井在疏放上覆煤层老空区积水过程中,由(被堵)钻孔水量变小即判断放水工作基本结束,缺乏相关依据。未采用钻探、物探方法对放水效果进行验证,确保疏干放净。
  2.少数矿井上山掘进探放水时未采用双巷掘进,体现交替探放水的原则。按相关要求,上山探水时,应当采用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m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
  3.个别煤矿区域范围内奥陶系中统峰峰组(O2f)、奥陶系中统上马家沟组(O2s)水位标高差异大,富水分布不均一。未进行奥灰承压相关分析工作,直接采用较小水位标高进行带压开采分区划分。如:汾西正令、水峪、高阳煤矿等。
  4.个别煤矿中央水仓抽排工作管理不到位,导致中央水仓空仓容积小于50%,紧急避灾能力缺乏保障。如:岚县昌恒、正利。
  5.少数矿井井田范围内没有水文长期观察孔或长观孔数量不足,不能形成观测网。如:中阳县西合、鑫岩、鑫隆煤矿、离石永宁、王家庄、神州煤业等。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会诊问题的整改工作。本次会诊出的问题隐患涵盖了治理理念、机构制度、人员配备、基础管理、现场管理等多个方面,各会诊企业要将问题逐条逐项进行梳理,举一反三,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能够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后,县管煤矿由县局组织验收,市管煤矿由市局五人包保组验收并报市局备案(详见附件1)。一些长期积累下来的系统性、结构性等深层次问题,暂时难以解决的,要逐条制定措施清单,并列入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计划,分年度扎实落实。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煤矿主体企业(上一级公司)要结合当前全市开展的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将瓦斯、水害会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列为重点检查内容,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整改或存在虚假整改、整改不彻底的,要坚决责令停产停建进行整改,并一律按照上限加重处罚,确保本次会诊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进一步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各主体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瓦斯和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的认识,特别是要加强防治水机构、制度建设,每一个矿井必须配备一名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人员。要从矿井地质工作入手,准确掌握矿井煤层瓦斯赋存规律、煤层瓦斯和自燃发火基础参数以及各岩层充水性因素和各种隐蔽性致灾因素,建立培养专业的矿井瓦斯、防灭火防治、防治水工作专业技术队伍和施工队伍。
  (三)进一步强化“一通三防”和地质防治水的基础工作。
  1.“一通三防”方面
  (1)从矿井开拓开采设计着手,根据开采煤层赋存条件,在矿井开拓及采区(盘区)准备工程中,尽量避免矿井及采区(盘区)的主要进回风巷道设计布置在同一层位,特别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近距离煤层群开采的矿井,应优化平面交叉巷道设计,减少风桥设施,提高矿井通风系统的可靠性。
  (2)在采区(盘区)工作面衔接及新采区(盘区)开拓延伸中,超前谋划解决好回采工作面生产与掘进施工准备期间的通风问题,尽量避免串联通风问题。
  (3)加强矿井通风设施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风门、风墙施工构筑,及时检查、维修、更换不达标的通风设施,及时填堵闭墙和围岩裂隙,减少采空区漏风,提高有效风量率,防止采空区煤层自燃。
  (4)加强深部开采矿压显现观测研究,优化巷道布置与支护设计,特别是近距离煤层开采,要避免掘进巷道布置在采场围岩高应力区,减少巷道维护工程量,提高工作面通风的可靠性和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性与经济性。
  (5)强化矿井防火意识,科学防范内因火灾,认真开展煤层自然发火指标气体临界值和采空区自燃“三带”观测工作,准确分析整理开采煤层的自然发火标志性气体等相关数据,科学评判采空区遗煤自然发火状态。
  (6)更新补充瓦斯实验室装备,加强实验室人员业务培训,规范实验室管理和测试、收集、整理相关煤层瓦斯基础参数。
  (7)进一步优化抽采设计,采用瓦斯抽采措施巷布置大直径钻孔时,应提前谋划,尽量采用全负压通风,避免局扇通风。配备大钻进专用钻机和钻孔轨迹测量仪,尽可能减少瓦斯抽采空白带。
  (8)加强瓦斯抽采现场管理和分析评判,采用分单元、分组连接方式,精准计量、分单元评判,进一步提高残余瓦斯含量的测试条件、测试样品的数量,提高和保证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的准确性。
  (9)加强对关闭小窑井筒闭墙及周围地裂缝的巡查,及时维修开裂闭墙、填堵地裂缝,防止在负压状态下向采空区漏风引起煤层自燃发火。
  2.防治水方面
  (1)全面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及本井田范围内的废弃老窑、旧巷、老空等情况;水文地质勘探程度不足的要及时进行补充勘探,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同时采用物探、钻探等综合探测技术,准确查明老窑和采空区积水空间位置、积水范围、积水标高、积水量等。对预计的采空区积水情况(采空区积水标高、积水范围、积水量)确认后,进行“三线”管理,采掘活动在接近探水线之前编制专项探放水设计。
  (2)防治水部门要严格执行水情水害分析预报,并保证水文地质资料的准确性,确保措施具有针对性,预计可能存在的老空积水量与实际涌出量的差距,据此制定针对性的探放水措施。
  (3)探放水设计、钻孔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满足《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物探工作布置和采集模式要满足实际探测要求,钻探设计必须明确钻孔数量、止水套管、耐压试验、测斜、放水、测压等动态观测要求,放水孔放水后应动态进行测压、测温和水质分析。
  (4)对于老空水的疏放,要采用钻探、物探方法对放水效果进行验证,确保疏干放净,并对采空区放水效果进行验证、总结和评估,杜绝在没有掌握探放水实际效果情况下盲目安排掘进工作。
  (5)加强探放水现场管理,重点是对探放水过程中开孔、止水套管、耐压试验、封孔、终孔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6)淘汰性能低下、过时的物探设备。针对水害类型,瞄准物探新技术,选择购置适用的地震超前探、直流电法超前探或大动态范围低盲区瞬变电磁、随钻测斜、孔中瞬变电等物探设备。回采工作面安装前必须采用两种以上的物探方法进行探测,物探方法需保证先进、可行、有效,必须满足一种针对富水性探测、一种针对地质构造探测。
  (7)矿井采用放顶煤开采或煤厚超过3.5米的大采高一次采全高方法,采用完全垮落法管理顶板,导水裂隙带在工作面存在断层构造发育的情况下异常增大,波及上部采空区,矿井应实测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数值,防止理论数据计算误差导致上覆采(古)空水导通。
  (8)建立或完善底板灰岩主要目的含水层(太灰、奥灰)水动态观测系统,对其水位、水质、水温进行长期动态观测,掌握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
  (9)开展承压含水层上煤层开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进行底板破坏带、含水层导升带实测研究工作,确定底板隔水层厚度、安全煤(岩)柱厚度、预计突水系数,并进行突水危险性、威胁性分区。
  (四)加大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力度。牢固树立“接续紧张就是万恶之源”的重大灾害治理理念。在安排矿井或采区(盘区),其开采设计、回采巷道布置、生产接续安排时,都要优先考虑灾害治理的需要,避免出现当瓦斯、水害和顶板等灾害显现制约安全生产时,被迫采取各种补救措施而导致事故的发生。主动加强与科研院所的技术合作。加大安全投入和招才引智力度,紧盯灾害治理过程中遇到的急、难、险、重问题,采取与科研院所签订合作协议、聘请技术管理团队等多种方式,提高重大灾害治理的精准性和实效性。积极推广应用灾害治理方面新的技术、装备、工艺,从本质上提高灾害防治能力。要以三年专项行动整治和三零单位创建工作为抓手,继续狠抓岗位作业流程标准化建设,把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岗、到人,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附件:1.吕梁市煤矿瓦斯会诊问题整改情况表
        2.吕梁市煤矿水害会诊问题整改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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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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