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2021年全市煤矿(洗煤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来源: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03-12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吕梁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切实加强2021年全市煤矿(洗煤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吕应急发〔2021〕32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市直管煤矿主体企业(上一级公司):

  2021年是建党100周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和意义更加重大。根据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39号),现就做好2021年全市煤矿(洗煤厂)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以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零事故”单位创建为主线,以提升煤矿本质安全管理水平为目标,抓重点夯基础、补短板强弱项、破难题见实效,着力推动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安全风险管控到岗、安全监管执法到位,减少一般事故,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05以下,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二、健全完善机制,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强化办矿主体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办矿主体企业要严格落实《山西省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建立健全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权责清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内部考核办法。特别是国有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和厘清主体企业(上一级公司)和煤矿企业之间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履行所属煤矿主体责任的层级,并向煤矿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市级层面年内要制定《吕梁市办矿主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对办矿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办矿主体的履责情况进行考核,并严格按照《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和《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晋政办发〔2020〕8号)相关规定强化责任追究,切实解决一些煤矿企业对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不作为、少作为、乱作为问题。

  (二)全力推动煤矿全员安全责任落实。各煤矿企业要健全“明责、知责、履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承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特别要严格执行《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等安全生产重要制度规定,盯牢直接导致事故的危险要素,盯紧排放瓦斯、探放水、巷道贯通、火区封闭和启封等关键环节。前半年,市级将召开现场会议,全面总结试点企业经验,全面组织实施以风险管控为目标、以岗位达标为抓手,以安全责任落实为考核标准的全员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着力推动煤矿安全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实现安全管理模式由少数人向全员转变,安全管理内容由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安全责任考核由事后追责向事前明责、事中履责转变。

  (三)扣紧压实部门监管责任链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制度》、《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紧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和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紧盯瓦斯、水害、顶板等重大灾害防治和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等重大隐患,要对辖区内煤矿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完善“一矿一册”档案和“一矿一策”措施,推进精准监管。健全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跟踪问效、一盯到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完善联合执法、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沟通协调等工作机制。要正确处理部门监管、五人小组包保和监管专员专职监管的关系,建立完善五人小组、监管专员工作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五人小组“前哨”和监管专员直接监管作用。

  (四)切实加强煤矿托管管理。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做好对标整改,进一步规范煤矿托管行为。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方式。委托方对托管煤矿负有保证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保证安全投入所需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井下工程违规承包给第三方;承托方对托管煤矿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全面负责生产、安全、技术等各项工作,并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不得再次转包、不得违规将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

  三、坚持精准施策,加大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力度

  (一)完善双重预防机制。煤矿要严格落实《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规范》(DB14/T 2248-2020)、《山西省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指南》和《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办法(试行)》,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警示报告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重大风险辨识,制定《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重大风险进行有效管控。按要求组织开展风险年度辨识评估和专项辨识评估,健全完善专项辨识评估机制,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煤矿办矿主体要加强对所属煤矿重大风险管控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的检查指导。

  (二)强化“一通三防”管理。一要加强通风管理。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发育情况和顶底板岩性特征,进一步优化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杜绝违规串联通风、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重点要整治主通风机能力不足的煤矿,这类煤矿要根据通风能力核减相应产量,由主体企业负责在6月底前完成整改淘汰,预期整改不到位的,停产停建整顿。二要强化瓦斯综合治理。实施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健全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体系,持续推进“三区联动立体式”瓦斯抽采,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大力实施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煤矿主体企业要客观评估自身瓦斯治理能力和治理效果,对能力不足、效果不佳(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一个月内超限达到2次及以上)的,要与科研院所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委托科研单位驻矿专门治理;低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一个月内超限达到2次及以上的,要立即委托资质单位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达到升级标准的要立即升级为高瓦斯矿井;加强瓦斯实验室建设使用,实地采集、测试分析瓦斯基础参数,为瓦斯抽放和突出防治提供技术支持;切实用好安全监控系统,确保运行可靠、监控有效。三要加强煤尘(粉尘)综合防治。坚持“源头治理、系统保障、综合管理”原则,应用通风除尘、煤层注水、洒水除尘、喷雾降尘等措施减少煤尘、粉尘积聚。四要强化防灭火管理。认真开展煤层自燃发火指标性气体临界值和采空区自燃“三带”观测,加强束管监测系统管理应用,准确分析采空区自燃发火标志性气体相关数据,科学研判预警发火征兆。严格执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即将出台的《煤矿防灭火细则》,对标对表,进行全面整改。

  (三)抓好水害致灾因素超前防范。一要加强防治水机构、人员、制度建设。煤矿必须建立满足工作需要的专门探放水队伍,探放水队伍专职负责探放水工作,由防治水机构统一管理,专职探放水作业人员的数量不少于开掘工作面数量的3倍。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主体企业、煤矿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6月底前每个煤矿至少配备1名地质类专业技术人员(全日制院校毕业);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至少配备2名地质类专业技术人员(全日制院校毕业)。专业技术人员需掌握矿井水文地质、防治水专业知识、相关岗位职责、管理制度、技术措施,熟悉本专业操作技能,不断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二要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地质和水文地质勘探程度低,地质构造发育情况未查清,采(古)空区发育范围、积水范围和预计积水量未查明,无法有效指导采掘安全的,要采用综合探测手段立即开展补勘工作,并列入本年度防治水计划。三要淘汰现有性能低下、老旧过时的物探设备。前半年各煤矿要针对水害类型,瞄准物探新技术,选择购置适用的地震超前探、直流电法超前探或大动态范围低盲区瞬变电磁、随钻测斜、孔中瞬变电等物探设备。四要抓好“探与放”根本性防范措施落实。要坚持“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探放水程序,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探掘分离、审核确认”的探放水工作机制和“三专两探一撤”措施,严格执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推广水患区域“四线”(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管理,严厉打击物探数据、探放水记录和水文地质资料造假行为。五要建立或完善带压开采矿井主要含水层(太灰、奥灰)水动态观测系统,可利用的长观孔数量不得少于3个,对其水位、水质、水温进行长期动态观测,掌握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实时监测岩体变形破坏和水体、导水通道,提高矿井突水危险性预测预报的精准性。

  (四)落实顶板管理和防冲管控措施。一要严格执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严把入井支护材料质量关和工程质量关,全面加强煤矿顶板管理。二要优化支护设计。开采近距离煤层群的煤矿要与科研院所合作,加强对地质资料、煤岩物理力学参数、顶板监测数据和矿压规律的分析研究,坚持“一面一策、动态调整”,不断优化支护设计,合理确定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三要强化现场管理。重点抓好采掘面过空巷、构造、破碎带和巷道刷扩起底、大断面掘进等特殊地点,回采面初次放顶、老顶来压、收尾回撤和掘进面开口、贯通等特殊环节,停工停产期间和复工复产前特殊时段的顶板管理,发生变化及时进行补强支护;鼓励使用机载临时支护,推广掘锚一体机、超前支架等新装备,提高顶板管理水平。四要加强冲击地压防治。开采煤层埋藏深度超过400米和存在孤岛工作面回采的矿井,未完成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的,必须强制停产鉴定。严厉打击隐瞒井下煤岩体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行为。

  四、夯实基层基础,推进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

  (一)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一要严把准入关。新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年底前全部取消井下劳务派遣工。二要加强全员培训。制定职工素质提升中长期规划(3-5年)和年度计划,完善培训组织机构,配齐培训管理人员,保障培训投入,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技能,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三要组织开展“三敬畏”“反三违”活动(敬畏生命、敬畏法律、敬畏责任,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集中宣传曝光一批正反面典型案例,推动“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常态化。四要开展典型事故警示教育。由主体专业负责对本企业和省内外近年来发生的典型事故开展警示教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把别人的事故当作自己的事故,着力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二)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树立“系统智能化、智能系统化”理念,实施矿山智能化发展行动计划,按照《智能煤矿建设规范》(DB14)开展各系统建设改造,大力推进采掘智能化、辅助系统无人化、固定岗位无人值守或远程监控、巡检机器人,加快推进危险作业机器人替代。瓦斯、水等灾害严重矿井要明确时限、倒排工期,新建煤矿(含生产煤矿水平延深)必须实现采掘智能化,年底前全市建成9个智能化综采工作面、65个智能化掘进工作面。生产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必须按照本质安全的要求进行智能化改造,验收达标后才能批准恢复生产。积极推动5G下井、大数据等先进技术与煤矿安全生产的深度融合,实现各系统各环节互联互通、有效联动。

  (三)推进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把岗位作业流程标准化开展情况列为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必备的基本条件。要鼓励和支持煤矿对标一级、创建一级,对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严格落实减少执法频次、优先复产复建等9项政策,力争全年增加8座一级标准化矿井。建设煤矿进入联合试运转后,要开展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创建,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90个工作日内,必须取得二级标准化等级或者通过一级标准化初审,否则一律停产整改。

  (四)落实“一优三减”措施。煤矿企业要紧紧依靠科技进步,优化开采布局,科学安排采掘接续,建设“一井一面”、“一井两面”示范矿井。突出矿井要准确理解瓦斯治理“三区联动”的科学内涵,不得以瓦斯治理之名随意增加开掘工作面及开采保护层工作面。新建矿井不得超过“一井两面”。严格执行限员规定,减少井下现场交接班、避免平行交叉作业,减少生产水平,减少采区,减少作业头面,减少作业单元人员数量。

  (五)严格火工品管理。深刻汲取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山西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晋政办发〔2021〕24号)要求,立即取消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井下火工品全部清零。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入库、保管、发放、清退、销毁等安全管理制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标准规定,加强火工品分发、回收和爆破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各级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私存乱放、违规运送火工品、违规爆破作业和违规使用非煤矿许用爆炸材料等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民用爆炸物品引发事故。

  五、坚持依法治理,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效能

  (一)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根据《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科学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及时调整月度计划。使用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和执法用语,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扎实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和重组整合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将“打非治违”贯穿执法全过程,用好用足《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违规开采保安煤柱、违规转包分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非正规开采、“五假五超三瞒三不”、违规存放和运送火工品、违规使用非煤矿许用爆炸材料、违规动火作业等非法违法行为,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突出问题。加大举报核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瞒报、迟报事故行为。

  (二)深入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出台的《煤矿工业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范》,加快推进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充分发挥煤矿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工业视频等系统联网作用,为监管工作提供智能辅助决策,推进远程非现场检查,提高执法精准化、智能化水平。重点推进煤矿冲击地压监测、水文地质监测、井下重大设备监控和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等系统联网。对长期停产停建、资源枯竭、列入关闭退出的煤矿,限期4月底前,在主副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地点全部安设智能视频监控探头并与市、县两级监管信息平台联网,运用“电子封条”、大数据等技术,分析关停企业用电和人员活动情况,严防明停暗开。健全完善常态化远程监管机制,建立“线上日常巡查+现场精准核查”的新型监管模式。

  (三)继续强化重点矿井安全监管。继续把“十类矿井”作为监管重点,制定“一矿一策”安全管控措施,画出落实时间表、路线图,按时间节点跟踪督促,掌握工作动态、建立工作台账。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煤矿,要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停产停建整顿、依法上限处罚、公开曝光,并依法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继续强化安责险技术服务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指导安责险第三方服务公司进一步拓展服务范围、创新服务模式、延伸服务深度、细化服务内容、强化管理考核,逐步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纽带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制。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及时掌握第三方服务公司的工作动态、服务质量以及各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对安全管理差、隐患问题多的煤矿实施精准执法。同时,要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监管部门、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煤矿企业三方安全工作“一体化”的深度融合,凝聚工作合力,实现安保互动,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六、推进精细化管理,提高洗(选)煤厂安全管理水平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覆盖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按“一岗一清单”的要求,制定管理层、技术层、操作层安全责任清单。

  (二)不断强化现场管理和风险管控。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大安全生产各环节、各场所、各部位隐患排查治理,实现风险管控、隐患查治闭环管理。

  (三)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引导洗(选)煤企业对标对表开展达标建设工作,不断夯实安全基础,强化现场管理,防范化解事故风险。达不到三级标准化等级的洗选加工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进行整改。

  七、加强自身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监管队伍

  (一)加强教育培训。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六大要点、十句“硬话”,用总书记训词精神培根铸魂、筑牢思想根基。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开展执法人员大培训、大练兵,解决好“不会查、看不到、查不出”的问题。

  (二)严格履职尽责。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以服务促监管,既要严格执法检查,依法依规查处问题隐患,又要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强化干部责任意识和兜底意识,要敢于动真碰硬,只要对安全有利的事就大胆去做,宁可共进一步,不可后退形成空挡。

  (三)强化廉洁自律。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教育,锲而不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范机制,驰而不息正风肃纪,一体推进不敢腐、不想腐、不能腐。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吕梁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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