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07-16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吕梁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全市煤矿工程外包和挂靠行为集中清理整顿行动的通知
吕应急发〔2021〕103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市直管煤矿主体企业(上一级公司):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矿山工程外包和挂靠行为集中清理整顿的通知》(晋安办发〔2021〕65号)文件精神,市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煤矿开展为期3个月的煤矿工程外包和挂靠行为集中清理整顿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山工程外包、挂靠行为认定标准
(一)外包。指利用外部资源为企业内部的生产和经营服务的行为。
允许煤矿将井下工作面安装、撤除,大型设备安装、维护,瓦斯抽采钻孔施工、抽采管路安装等工程外包给专业化服务公司;允许煤矿按照《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9〕47号)实行整体托管。
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违规外包:
(1)建设项目承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或者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井工生产煤矿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硐室开拓工程除外)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以及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的;
(4)煤矿在工作面安装、撤除等各类专业化服务工程外包中,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方不履行协议、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
(5)托管煤矿未按照《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整体托管的;
(6)托管煤矿承托方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以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不具备托管能力的;
(7)托管煤矿委托方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的;
(8)托管煤矿承托方上级公司未按规定将托管煤矿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未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存在包而不管情形的;
(9)托管煤矿委托方不顾生产实际设置高额利润指标,在承包合同中设置诱导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条款,转嫁经营风险,致使承包方违规组织生产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外包行为。
(二)挂靠。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行为: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矿山建设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三)资源整合煤矿。
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进行专项整治:
1.控股和参股双方未严格按照股比对煤矿建设进行投资的;
2.煤矿法定代表人非主体企业选派,煤矿(托管煤矿除外)“五职矿长”非主体企业任命,煤矿生产技术、地质、通风、防治水、机电、安监等关键部门负责人非煤矿任命,或者上述人员虽由主体企业或煤矿选派任命,但实际上无法正常履职、不能真正发挥安全管理作用的;
3.资源整合煤矿未纳入主体企业统一管理,资源整合煤矿煤炭销售不是由主体企业管理的;
4.资源整合煤矿对整合区域内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组织生产的;
5.资源整合煤矿未按照批复的设计进行施工的;
6.资源整合煤矿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
二、检查方法
针对重点违法违规外包、挂靠行为,明确以下检查方法:
(一)建设项目承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1.查施工单位是否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查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具体要求为: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m、斜井长度大于1000m或垂深大于200m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或者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1.查生产作业计划、生产日报、矿灯领用记录等,掌握从事采掘工作面及巷道维修作业的队伍情况。
2.查采掘及巷修区队的工资发放、保险缴纳明细,以及作业人员劳动合同,看区队是否为矿井在编队伍。
3.查采掘及巷修区队的职工花名册和人员定位系统,看下井人员是否为在册人员。
(三)托管煤矿未按照《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整体托管:
1.查委托方和承托方是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托管合同(协议)。合同(协议)是否明确了托管的方式、时间和内容以及双方的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等,是否明晰了安全、生产、技术等职责,是否明确了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任方及资金来源。
2.查煤矿托管范围是否涵盖了所有井下生产系统和地面调度室、安全监控室、提升机房、变电所、通风机房、压风机房、瓦斯抽放泵站等为煤炭生产直接服务的地面生产系统,以及所有生产活动。
3.查承托方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合法有效;
(2)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专业运营管理经验且上一年度所托管煤矿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3)具有满足需要的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熟练的员工队伍;
(4)无处于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失信行为;
(5)承托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承托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技术水平和良好业绩。
4.委托方是否向承托方进行了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提供了托管煤矿各类图纸、周边煤矿开采情况、资源储量、隐蔽致灾因素(积水、积气、火区等)、重大风险点、采掘运输通风供电设备等原始资料。
5.托管煤矿“五职矿长”(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兼职救护队员、灾害严重矿井专门防治机构和队伍等是否全部为承托方人员。井下施工队伍需重新组建的,承托方自有员工占比是否不低于60%。使用承托方上级企业的其他队伍或托管煤矿原有施工队伍的,是否经过转隶或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
6.托管煤矿是否重新取得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煤矿主体企业和各煤矿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领导机构,统筹安排部署,细化责任分工,立即组织开展全市煤矿工程外包和挂靠行为集中清理整顿行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压实层级责任。各煤矿主体企业是工程外包和挂靠清理整顿的责任主体,要对本企业所属煤矿工程外包和挂靠行为进行自查,存在违法违规外包、挂靠行为的要立即停产停建整改,并形成自查报告。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严格检查、严格执法,依法依规查处煤矿企业工程违法违规外包、挂靠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外包、挂靠情形之一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建整顿,并明确监督单位和责任人,督促整改到位。市局将对此次清理整顿行动进行督促抽查,凡发现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市直管煤矿上一级公司检查不严格、整治不彻底,整治工作走形式、走过场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肃工作纪律。在清理整顿行动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四)做好报送工作。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市直管煤矿上一级公司要明确专人负责有关工作情况的统计和报送,并将信息报送联系人姓名及电话于7月18日前报送市应急局;全市所有煤矿都要逐矿填报矿山工程外包和挂靠行为集中清理整顿认定表(见附件1);自7月份起,于每月底前将集中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1、2、3)分别报送市应急局煤矿安全执法科,于10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应急局。
煤矿安全执法科:王毅
联系电话:18636451827
电子邮箱:www.wydj@qq.com
附件:1.矿山工程外包和挂靠行为集中清理整顿认定表
2.矿山工程外包和挂靠行为集中清理整顿清单
3.矿山工程外包和挂靠行为集中清理整顿统计汇总表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吕梁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