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晋城市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廉洁履职“十不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吕安办发〔2021〕2号
各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山西省安委办《晋城市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廉洁履职“十不准”规定》的通知(晋安办发〔2021〕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学习,并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做好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履职过程的纪律约束管理。
吕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