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02-08

吕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制度的通知》
吕安办发〔20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20〕58号)和市安委会《关于成立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专班的通知》(吕安发〔2020〕3号)文件,市安委办制定了吕梁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六项工作制度,现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吕梁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专班会议制度(试行)》
        2.《吕梁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专题会议制度(试行)》
        3.《吕梁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4.《吕梁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挂牌督办制度(试行)》
        5.《吕梁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6.《吕梁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巡查考核制度(试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
 
  附件1:
  吕梁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专班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扎实推动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各项工作,健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专班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班指导、协调、推进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班会议由专班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召集,根据需要召开,专班全体成员参加。
  第三条  专班会议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三年行动)文件及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二)通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三年行动开展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相关工作。
  (三)统筹推进三年行动,审议工作措施或计划,研究解决三年行动重大问题。
  (四)讨论、研究需要专班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专班会议工作程序:
  (一)专班会议应有半数以上专班成员出席方可进行。
  (二)专班会议议定事项,应获得半数以上成员通过。
  (三)专班会议召开的时间和会议方案,应报专班组长批准。会议的时间和会议方案确定后,一般应提前一天印发会议通知,并及时通知各参会人员。
  (四)专班会议由专班办公室具体承办。负责会议材料的准备、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等相关工作。
  (五)专班会议可邀请新闻单位列席,并作公开报道。
  第五条  各参会单位提请专班会议讨论和研究的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提交专班办公室,由专班办公室汇总后列入会议议程。
  第六条  本制度由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相关条款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2:
  吕梁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专题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沟通、交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经验做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题会议由专班副组长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专班有关成员参加。
  第三条  专题会议一般采取会议形式召开,也可采取现场会、观摩会的形式,深入企业召开。
  第四条  专题会议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各级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办或交办的工作。
  (二)通报全国、全省及全市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
  (三)听取有关县(市、区)、部门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工作汇报。
  (四)集中梳理有关县(市、区)、部门在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中发现的问题,交流经验做法。
  (五)研究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点难点问题,制定整改治理措施,推动工作落地落实。
  (六)讨论、研究需要专题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印发会议纪要,涉及的部门应当认真组织贯彻落实,贯彻落实情况将在下次会议中予以通报。
  第六条  参加专题会议成员应当确定具体职能科室和联络人员,负责本部门相关工作协调联络和信息报送。
  第七条  本制度由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相关条款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3:
  吕梁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监管实效,推进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扎实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各项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落实主体责任,纠正违法行为,排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第三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并为被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业务秘密。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检查计划及检查表,细化检查项目、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与“四不两直”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期间,市级牵头部门每月检查企业不少于8家、责任部门每月检查企业不少于5家,在重要时间节点要增加检查频次。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期间,本级监管企业每年检查“全覆盖”,市级抽查县级监管企业每年不少于20%。
  第八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第九条  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制度措施、问题隐患整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追责问责“四个清单”,推动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第十条  本制度由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督促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相关条款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4:
  吕梁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挂牌督办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及时整改消除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隐患是指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排查整治过程中单位(区域)存在的符合重大隐患判断标准的有关情况,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按照分级属地和行业主管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第四条  市安委办指导、协调和督促各县区政府、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重大隐患治理,跟踪掌握治理进展情况。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上报的、群众举报的以及在日常督导检查、暗查暗访、专项整治等活动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及时挂牌督办,并建立管理台账,实行分类分级、闭环管理。
  第七条  作出挂牌督办决定后,要及时下达《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明确隐患具体情况、治理期限、治理要求,并定期公告。同时,对隐患治理情况实施跟踪督办和动态监管,及时掌握治理进度,确保按期治理销号,并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治理完成情况台账报市安委办备案。
  第八条  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隐患排除后,经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九条  责任单位应建立治理档案,留存备查。档案主要包括《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等挂牌督办有关文件;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督查、检查记录,行政执法文书,现场影像资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表》及专家现场核查材料;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且无正当理由、相关单位拒不执行治理要求、责任单位督办不力的,工作专班将对相关责任人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经停产停业整顿治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对相关隐患单位予以关闭取缔。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督促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相关条款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5:
  吕梁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掌握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进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县(市、区)、各牵头部门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工作专班办公室日常联络、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三条  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各单位先进做法、典型经验、亮点工作以及突出成效,各县(市、区)、各成员单位每月向工作专班办公室报送一篇工作信息,便于各单位相互学习、交流和借鉴。
  第四条  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省、市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二)三年行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所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对三年行动有参考价值的专题研究材料和综合统计数据。
  (三)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以及典型做法、工作成绩和经验。
  (四)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工作中出现的难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措施、建议。
  (五)举办的重要会议、大型活动,开展的督导检查、现场办公、调查研究等。
  (六)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四个清单”及典型执法案例。
  (七)需要报送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  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统计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并在专班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六条  本制度由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督促实施。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相关条款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6:
  吕梁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巡查考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推动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各项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巡查,主要任务是对《吕梁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的2个专题和11个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深入调查了解,掌握真实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落实落细。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巡查组(以下简称巡查组)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专班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专班成立若干个巡查组。巡查范围覆盖全市所有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每年开展一次巡查,将巡查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巡查考核。
  第四条  巡查组由工作专班成员担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工作人员从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职能科室中抽调。
  第五条  巡查内容主要有: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情况;
  (二)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和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道路交通等11个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
  (四)依法依规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推动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的情况;
  (五)受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信访举报,及时进行督办、交办或转办情况;
  (六)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发现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情况;
  (七)办理工作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相关情况。
  第六条  巡查组开展巡查前,由专班办公室制定巡查方案,提前将巡查工作安排通知被巡查单位。
  第七条  巡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接听接访、列席会议、查阅档案、明查暗访、约谈反馈等方式开展工作。巡查组不应干预被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八条  巡查组应当在巡查结束10日内向工作专班提交书面巡查报告。巡查报告经工作专班审定后,向被巡查单位进行反馈,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第九条  被巡查单位应当自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工作专班,并及时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条  巡查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督促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相关条款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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