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10-26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吕梁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全市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通知
吕应急发〔2021〕161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市直管煤矿主体企业(上一级公司):
根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季度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266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市煤矿实际,现就加强全市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四季度历来是煤矿事故的高发期。当前正处于煤炭需求旺盛、煤炭价格持续高位运行、煤炭市场保供稳价关键阶段和十九届六中全会、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召开的关键节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一定要清醒认识我市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把抓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积极行动,主动作为,全力做好四季度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瓦斯防治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要紧密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持续推进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的目标管理。突出矿井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必须抽采达标后方可组织生产,确保矿井抽、掘、采平衡;瓦斯抽采泵必须满足井下抽采需要,严禁超负荷,超抽采能力运行;瓦斯实验室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必须满足各项参数的测定要求;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测定)工作,具备升级带帽的,该升级的升级,该带帽的带帽,严禁弄虚作假;抓好新升级的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是否按要求建立与其匹配的管理机构及制度,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切实编制矿井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及年度瓦斯实施计划,瓦斯治理能力必须满足矿井的安全生产要求。
三、进一步强化瓦斯防治现场关键环节管理。各煤矿企业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重大安全风险的研判,狠抓瓦斯治理综合现场措施的落实,重点抓好井下爆破,启封火区及采空区密闭,通风系统调整,无计划停风、停电、瓦斯抽采泵停运,过地质构造, 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管理,超前采取针对性措施并加强现场作业的安全检查,做到不安全不作业。
四、进一步强化矿井通风管理。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保证各作业地点风流稳定、风量充足;生产水平及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严禁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串联通风。
五、进一步强化矿井防尘、防灭火管理。自燃、容易自燃煤层要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并严格落实各项防灭火措施;加强火灾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定期分析气体组分,出现异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井下使用的充填、加固锚固剂等高分子材料必须符合《煤矿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加强放顶煤回采工作面、过地质构造等留顶煤、底煤的回采工作面及推进缓慢的回采工作面的气体监测及防灭火措施的落实。对存在矿井防灭火责任制不健全,防灭火预测预报仪器仪表和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不足,使用淘汰机电设备、非阻燃材料等隐患的矿井要立即整改,有效遏制煤矿内、外因火灾事故的发生。
六、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主体企业(上一级公司)要以瓦斯防治工作为重点,成立以局长、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瓦斯防治专项整治领导组,积极组织开展瓦斯防治专项检查,进一步提升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特别是对发现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井下排放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未进行防治突出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市直管煤矿主体企业(上一级公司)将活动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21年12月21日前将上报市局。
联系人:刘铁钢
联系方式:18534893995
电子邮箱:yjjzfk123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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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