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2-93734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12日
标      题: 关于严格落实强降雨期间煤矿安全防范措施的紧急通知
发文字号: 吕应急发〔2022〕120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12日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吕梁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严格落实强降雨期间煤矿安全防范措施的紧急通知

吕应急发〔2022〕120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市直管煤矿主体企业(上一级公司):

据吕梁市气象台发布的暴雨黄色预警,全市大部分地区近三天将出现入汛以来最强降水天气过程,过程累计雨量大、降雨覆盖面广。为切实抓好极端恶劣天气煤矿安全防范措施落实,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煤矿汛期安全应急机制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与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完善暴雨、雷电等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协调联动机制,适时掌握气象和灾害信息,加强短历时强降雨的临灾预警,实行直达煤矿负责人预警“叫应”,通过电话、短信平台、相关工作微信群等方式发送安全预警信息,提醒有关单位和负责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雨季三防工作组织机构及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和任务,做到领导、责任、人员、措施、资金到位;要建立汛期应急抢险队伍,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开展全员应急知识、技能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要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汛期“三制度一预案”,即:领导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灾害性天气预警制度、极端天气条件下停产撤人制度,发现重大险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告,科学组织救援。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带班领导、班组长、安全员、调度员等紧急撤人的权力。要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异常情况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发出预警。

二、严格汛期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各煤矿企业接到有关预报预警信息及暴雨前后要严格做到“十查”。一是排查井田及周边河流、水库及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井田范围内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及采煤塌陷裂缝情况,对地面塌陷裂缝进行填塞、封堵,防止地表水倒灌入井,煤层露头部位有漏水时,应当及时注浆加固处理;二是排查山谷、河道障碍物等情况,及时疏通泄水水道(孔),建立完善地面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三是排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规范》(DB14/T2248-2020)中明确的六种水害风险情况,严格落实水害治理措施;四是排查超层越界开采、防隔水煤柱留设情况,对已遭到破坏的防隔水煤(岩)柱必须进行注浆加固并建立隔水闸墙等设施;五是排查水仓(露天矿储水池)、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情况并及时清理;六是排查矿井(露天矿)排水系统运行情况,经常检查和维护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开展水泵联合排水试验,保证其正常运行;七是排查露天煤矿边坡稳定性及地表水、降水对其排土场、工业广场、采场等区域可能造成危害等情况,加强边坡管理;八是排查变(配)电设施、油库、瓦斯抽采泵房、高大或者易受雷击的建筑以及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等装设的防雷电装置完好情况,排查和维护供电线路,进行高压电气预防性试验及防雷检测,确保防雷设施及各类保护功能完好、双回路供电可靠;九是排查供水管路、通讯线路、压风管路“三条生命线”和运送(提升)人员“运输线”及运输设备,确保工作正常、可靠,保持安全出口畅通;十是排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井下防溃水溃砂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113号)明确的溃水风险情况,采取措施防止地面积水、雨水渗入井下。

三、严格汛期煤矿安全防范

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强降雨天气,切实强化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对于煤矿30km范围内没有气象台(站),气象资料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要建立降水量观测站,提升煤矿灾害防范基础保障能力;二是要对汛期采掘、巷修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定专项措施,对断层破碎带、煤质疏松地段加强支护,严防冒落和垮塌。要严防地质异常体引发水害事故,对放顶煤开采可能与地表水、老空水、强含水层、离层水、松散层水导通的一律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三是在矿区遇暴雨时和暴雨后,要及时安排专业人员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并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四是当附近河流、水库出现超警戒水位或进行泄洪时,严禁安排人员入井作业;五是要加强露天煤矿汛期边坡监测监控,发现滑坡征兆,立即组织撤人,暴雨、洪水期间必须加强防排水设施巡查管理和地表水的疏干,严格控制地表水流入采场;六是要加强对主井、副井、风井井口、主扇风机房、瓦斯抽采泵房、主提升绞车房、压风机房、机修厂房、办公楼等的巡视和排水沟的清挖工作;七是要加强对矿井供电线路的巡视检查,确保输电线路的正常供电。

四、严格落实停产撤人制度

各煤矿接到所在区域大到暴雨、持续强降雨或强雷电天气预警后,要立即停产停建并组织撤人,实施紧急避险,并向主体企业(上一级公司)报告。各煤矿主体企业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派人驻矿盯守,督促煤矿严格落实停产停建撤人要求和汛期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应急处置,暴雨洪水险情未过,盯守人员不得撤离。 

五、严格汛期煤矿安全监管

各县(市、区)局要将煤矿雨季三防工作作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的重点,对煤矿汛期安全应急机制建立、责任落实、方案预案修订及演练、风险隐患研判和排查整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防汛物资装备储备等事项进行检查督导。在发出强降雨预警后,要迅速组织对所监管煤矿开展“四不两直”突击检查,发现特殊天气不停产、不停建、不撤人、冒险组织采掘作业和建设施工的煤矿,坚持“零容忍、严惩处”,严肃追究主体企业(上一级公司)驻矿盯守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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