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2-93839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23日
标      题: 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应急发〔2022〕159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23日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吕应急发〔2022〕159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晋政发〔2021〕43号)精神,根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应急发〔2022〕140号)和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吕应急发〔2022〕102号),经研究,制定了我市应急系统 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规范,请抓好执行落实。落实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本规范中未提及的事项,按原规定执行。省应急厅审批许可过程中相关配合工作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

请将此通知及时转发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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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工作规范

(试行)

为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服务意识、树立“窗口”形象,结合我局“证照分离”改革和工作实际,现对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如下。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

1.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2.三等及以下尾矿库;

3.小型露天采石场;

4.卤水开采企业;

5砖瓦黏土开采企业;

6.除中央驻晋以外的其它采掘施工企业和地质勘探单位;

7.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其它非金属矿山企业。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1.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2.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4.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5.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6.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

(四)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

2.三等及以下尾矿库建设项目;

3.小型露天采石场建设项目;

4.卤水开采建设项目;

5.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其它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

6.除中央驻晋以外的其它地质勘探单位所属的地质勘探项目中的坑探工程《安全专篇》。

(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审查

1.除应急部、应急厅负责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

2.受应急厅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

(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除应急部、应急厅负责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

2.受应急厅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

(七)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基本分为提交申请、现场核查或组织评审会、办结三个阶段。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或开工建设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提出相应事项申请,市应急局行政审批科按规定办理。

(一)材料受理

1.申请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称经办人)向吕梁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工作台提交相关申请资料,领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经办人需提供单位委托书。

2.一窗受理工作台工作人员将申请资料转交市应急局审批窗口(吕梁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工作人员。

3.行政审批科对接收到的资料进行核对,同时做好受理登记。对资料不规范的、不齐全的,申请单位要配合补充完善。

(二)现场核查或评审会

行政审批科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现场核查或评审会时间并告知企业及属地应急管理局,做好邀请专家、申请会议室等相关准备工作。

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等三类许可证(以下称“三证”),初领证和延期换证,如需现场核查,行政审批科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并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县(市、区)应急局配合。“三证”初领证一般不组织现场核查,书面审查竣工验收报告(不带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除外)。“三证”变更换证不组织现场核查。

按照山西省应急厅相关要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由省厅统一编配。

现场核查内容:按照《吕梁市应急管理局“证照分离”改革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中需提供的资料,进行逐项核实。对照《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或现状实测图进行核实。

现场核查完成后,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填写现场核查表。

2.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常在吕梁市政务服务中心会议室进行。行政审批科确定时间,召集评审会议,邀请专家参加。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负责通知中介单位相关负责人参会,县(市、区)应急局派人参加。

安全条件审查内容:《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内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审查完成后,专家作出评审结论。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填写审查意见书。

(三)问题整改

1.现场核查存在问题,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其中:安全评价报告或现状实测图整改情况由专家负责把关;现场问题由县(市、区)应急局下达执法文书并组织复查。整改后的相关资料及时报行政审批科。整改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

2.评审会中提出的问题,中介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整改。专家负责把关签字。

(四)办结

“三证”办理相关申请材料或整改资料符合许可要求后,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负责填写流程表,印制许可证件。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行政审批科及时办理批复文件。

经办人凭《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证照或批复文件。各受理事项均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成。

三、其它事项

(一)信息公开

按照行政审批工作进度,行政审批科每半月出一期工作简报,通报审批许可相关情况,并通过协同办公网报送局领导、业务科室、相关县(市、区)应急局。每月将行政许可信息录入信用吕梁信用平台公示。2022年年底前,将“三证”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资料归档

行政审批科在办理许可事项过程中需收集整理存档资料,办理结束后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归档。

(三)申办要求

企业申请材料需真实有效,复印件需清晰可辨并加盖企业公章。许可证件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受理延期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廉政要求

市、县应急局工作人员要加强廉洁自律,不得变相指定企业使用特定中介单位,不得变相让企业提供要求外的文件资料。参加项目评审、现场核查等事项时不得收取企业支付的任何费用。市驻能源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受理行政审批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开展调查,对发现的漏洞或问题,采取责任倒查机制进行追责。

附表:1.吕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现场核查表

      2.吕梁市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项目办理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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