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2-94393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07月01日 |
标 题: | 关于山西柳林煤矿有限公司“6·28”机械伤人事故的通报 | ||
发文字号: | 吕应急函〔2022〕42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7月01日 |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吕梁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山西柳林煤矿有限公司“6·28”机械伤人事故的通报
吕应急函〔2022〕42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市直管煤矿主体企业(上一级公司):
2022年6月28日21时20分,山西柳林煤矿有限公司8#采区水仓副水仓施工完喷浆钻孔,撤退坑道钻机时,钻机司机被夹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充分暴露出煤矿“三大行动”不深不实,现场管理不严不细,企业主体责任悬空,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未落实到岗到人,监管部门监管不严不细,监管缺位。这起事故发生在第21个“安全生产月”和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以下简称“三大行动”)期间,影响恶劣、教训深刻,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立即启动事故调查,追究相关部门和企业责任人的责任。为深刻汲取山西柳林煤矿有限公司“6·28”机械伤人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全国、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环境,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根据省厅《关于责令山西柳林煤矿有限公司停产整顿的通知》(晋应急函〔2022〕134号)要求,责令山西柳林煤矿有限公司从即日起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个月;撤销山西柳林煤矿有限公司一级标准化等级;柳林县应急管理局向该矿派驻2名以上人员驻矿盯守,负责监督该矿整顿工作,严禁停产期间从事任何采掘(开)作业;由柳林县应急管理局督促该矿上一级公司成立由1名副总经理任组长的工作专班,驻矿督促指导停产整顿期间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整顿结束后,由柳林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晋安办发〔2019〕10号)的规定组织复产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严禁私自组织生产。
二、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主体企业、煤矿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硬措施”为重点,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治本攻坚,以管控安全风险为目的,以岗位作业流程标准化为抓手,从岗位风险辨识抓起,建立各岗位集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岗位作业标准和应急处置于一体的岗位风险管控标准和层层利益相连、环环责任相扣的考核办法,切实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三、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和主体企业要持续深入开展“三大行动”,全面梳理“三大行动”十个方面的专项整治,明确整治任务,按照各个专项行动要求的时间节点,分类实施,稳步推进,以“三大行动”为抓手,推动全年安全工作的落实。
四、各煤矿企业要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现场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的通知》(晋应急发〔2020〕250号)要求,强化监察专员在特殊作业地点、作业环境的现场监督,规范现场作业人员的操作行为,督促职工严格执行各类规程标准,引导职工干标准活、上标准岗;严格落实设备安装、使用、运输、维护各环节安全措施。同时,立即开展警示教育,举一反三,防微杜渐,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自保互保技能,杜绝“三违”现象和机械伤人事故的发生。
五、各煤矿企业要认真按照省厅《关于加强汛期风险研判扎实做好煤矿雨季三防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2〕152号)要求,加强汛期风险研判,认真开展汛期风险隐患排查、巡查和检查,严格落实汛期“三制度一预案”(领导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灾害性天气预警制度、极端天气条件下停产撤人制度,发现重大险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发现重大险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科学组织救援,及时处置险情。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吕梁市地方煤矿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