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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3-02136
发文字号吕应急发〔2022〕189号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12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12日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吕应急发〔2022〕189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抽查统一化、规范化,按照省、市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抽查事项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总  述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使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对吕梁市应急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所列的各抽查事项进行实地核查。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各类检查对象。

一、前期准备

实地检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初步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梳理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条款和标准依据,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

实地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签字确认、集中归档等方式,实行检查前、检查中、检查后全过程记录,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执法检查人员录入平台,实现执法结果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企业已注销或吊销在平台中可选择为“该企业已注销或吊销”)。

(一)通过对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本系统抽查事项不涉及“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三个类型结果。

(三)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企业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未发现企业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企业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六)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第一章 对随机抽查综合重点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1.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建设情况检查

2.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检查

3.应急救援物资情况检查

4.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检查

5.应急预案管理情况检查

6.应急演练执行情况检查

7.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检查

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情况检查

9.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检查

二、检查内容方法

(一)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建设情况检查内容

1.是否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的条件;

2.是否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按要求配备取得安全培训教师资格证的教师;

3.是否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

(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检查内容

1.具有法人资格;

2.固定资产;

3.办公场所及设施、设备;

4.专职技术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

5.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主持工作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6.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化管理体系)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7.按照核准资质范围评价检验检测;

8.资质变更;

9.资质延期;

10.出租或者出借资质证书;

1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行为;

12.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急救援物资情况检查内容

1.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2.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器材台账;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台账;

3.应急器材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

4.重点岗位各种应急救援器材是否有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记录;

5.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能够正常运转;

6.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应急救援器材;

7.是否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灭火、侦察、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有演习训练等设施。

(四)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检查内容

1.是否有应急管理机构;

2.是否有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4.是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

5.是否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并记录;是否建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包含从业人员应急知识培训与考核等内容;一线职工是否掌握本岗位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处置卡的内容。

(五)应急预案管理情况检查内容

1.预案编制前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2.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分管负责人是否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3.应急预案是否及时修订并备案,并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4.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是否相互衔接;

5.是否编制应急预案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

6.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是否与本企业应急能力相适应;

7.应急保障措施是否满足本企业应急工作要求,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

8.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是否涵盖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9.应急预案是否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发放至本企业相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六)应急演练执行情况检查内容

1.是否制定了应急演练计划;

2.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年演练一次;

3.现场处置方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

4.是否对应急演练进行书面评估总结;

5.演练评估报告中是否有对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

(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检查内容

1.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2.因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针对矿山救护队)按照AQ/1009要求达到质量标准化等级。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3.(针对矿山救护队)队伍建设和人员配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八)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情况检查内容

1.是否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是否到位;

3.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职责;

4.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从业人员是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6.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7.从业人员是否掌握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

(九)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检查内容

1.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

2.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三、检查依据

(一)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建设情况检查内容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二十九条

(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检查内容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三)应急救援物资情况检查内容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

2.《矿山救护规程》(AQ/1008);

3.《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AQ/1009);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77号修改)第四十七条。

(四)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检查内容依据

1.《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2.《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五条;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三十一条

(五)应急预案管理情况检查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八条;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六)应急演练执行情况检查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检查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

2.《矿山救护规程》(AQ/1008);

3.《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AQ/1009);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77号修改)第四十七条。

(八)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情况检查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2.《生产经营单位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条;

(九)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检查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

第二章 对煤矿等涉煤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的监督

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1.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的行政检查

2.对煤层气抽采企业一级加压站以里(含一级加压站)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3.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4.对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方法

(一)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的行政检查内容

对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检查

(二)对煤层气抽采企业一级加压站以里(含一级加压站)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内容

1.煤层气抽采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

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等相关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对检查的问题是否闭合;

4.站场、井场、管道、消防设施及其他主要设施的配置是否健全和完好。

(三)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内容

1.检查企业证照情况:生产煤矿证照是否齐全有效,建设煤矿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设计进行建设施工;

2.检查管理机构和制度:“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等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配备齐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3.检查“一通三防”管理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完善、可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是否达标,是否对开采范围内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及时鉴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是否制定综合预防措施并有效落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4.检查防治水害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严重水患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是否按要求开展防治水分区管理,可采区是否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

5.检查顶板管理情况: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是否严格执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6.检查机电设备管理情况:是否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机电装备等。

(四)对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内容

1.检查管理机构和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配备齐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落实。

2.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可靠,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是否严格落实车间通风和防灭火、防煤尘、防瓦斯各项管理要求,各类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三、检查依据

(一)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的行政检查依据《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

(二)对煤层气抽采企业一级加压站以里(含一级加压站)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

(三)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煤矿安全规程》等(四)对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

第三章 对非煤矿山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的监督检查

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1.尾矿库监督检查

2.露天矿山企业监督检查

3.非煤矿山企业综合监督检查

4.地下矿山企业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方法

(一)尾矿库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资质情况;

2.检查安全现状评价、全面勘察及稳定性专项评价完成情况;

3.检查按照设计放矿、筑坝情况;

4.检查排洪、排渗设施情况;

5.检查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

6.检查危、险库停产整改、病库限期整改情况;

7.检查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二)露天矿山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爆破安全距离有关问题.

2.检查按设计参数分层分台阶开采情况;

3.检查中深孔爆破作业落实情况;

4.检查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情况;

5.检查按设计控制边坡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

6.检查按设计控制排土场堆置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

(三)非煤矿山企业综合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基建改扩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预评价报告编制有关内容;

2.检查非煤矿山证照有关内容;

3.检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从业人员培训有关内容;

4.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有关内容;

5.检查安全投入有关内容;

6.检查淘汰危及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有关内容;

7.检查图纸真实性有关内容;

8.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演练和应急装备、物资配备有关内容。

(四)地下矿山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矿领导下井带班有关内容;

2.检查安全出口有关内;

3.检查主通风机运行监控情况及有关内容;

4.检查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配备情况;

5.检查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

6.检查顶板监测管控和采空区普查、治理、监测情况;

7.检查探放水制度落实、水害隐患治理情况;

8.检查提升设备定期检测检验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一)尾矿库监督检查依据

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十条;

2.《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十九条;

3.《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第6章;

4.《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第7章;

5.《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八条;

6.《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二十条;

7.《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二十一条。

(二)露天矿山企业监督检查依据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十六条;

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第13章;

3.《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十五条;

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

5.《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十三条;

6.《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十七条;

7.《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

8.《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

9.《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第4章。

(三)非煤矿山企业综合监督检查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5.《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6.《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7.《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8.《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四)地下矿山企业监督检查依据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第四条、第五条;

2.《矿山安全法》第十条

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章;

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第4章

5.《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第5章

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第4章

7.《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4章

8.《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

9.《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章

第四章 对冶金等工贸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的监督

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1.冶金企业监督检查

2.有色企业监督检查

3.建材企业监督检查

4.机械企业监督检查

5.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监督检查

6.纺织企业监督检查

7.烟草企业监督检查

8.粮食仓储企业监督检查

9.粉尘涉爆企业监督检查

10.液氨制冷企业监督检查

11.冶金等工贸企业综合督查检查

12.轻工企业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方法

(一)冶金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1.核查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2.核查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危险区域情况;

3.核查吊运铁水、钢水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要求及年检情况;

4.核查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检测情况;

5.核查高温熔融金属冶炼、吊运区域是否存在积水情况;

6.核查煤气可能泄漏的危险区域警示标示及固定报警仪设置情况。

(二)有色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1.核查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定期检查情况;

2.核查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要求及年检情况;

3.核查高温熔融金属冶炼、吊运区域是否存在积水情况。

(三)建材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1.核查水泥筒形库清库清堵安全管理情况;

2.核查玻璃熔炉的防泄漏措施情况;

3.核查柴油罐等燃料罐采取防雷、防静电的措施情况;

4.核查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系统的防火、防爆情况。

(四)机械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1.核查危险介质管道穿越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情况;

2.核查超过20吨部件或物品起吊载荷质心的确定情况;

3.核查使用、储存成品油和可燃液体的设备设施采取防雷、防静电的措施情况;

4.核查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的选用和安全技术状况;

5.核查铸造熔炼炉前坑、沟或储运铁水和堆放熔渣出的防水措施;

6.核查造型地坑砂型底部与地下水位的安全距离;

7.核查热处理炉自动保护装置的设置和完好情况(含电阻炉、保护气氛和可控气氛炉、);

8.核查整体热处理的安全操作情况;

9.核查镁合金等轻金属采用盐浴炉热处理时的盐浴温度情况;

10.核查自动电镀生产线的安全保护措施;

11.核查临时涂装作业的划定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2.核查涂装烘干系统的烟囱中沉积物情况和定期清扫情况;

13.核查使用易燃易爆清洗剂时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14.核查集聚在密闭半密闭空间内易燃易爆气体的及时清理措施;

15.核查检修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1.核实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2.核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

3.核实有限空间作业程序的规范和落实情况。

(六)纺织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1.核实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2.核实热定型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

3.核实燃气贮罐、管道和汽化室的安全防护措施;

4.核查危险品贮存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烟草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1.核查熏蒸杀虫作业前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2.核实使用液态二氧化碳的生产线和场所安全防护设备的设置情况。

(八)粮食仓储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核实粮食出入仓作业、内部清理作业安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九)粉尘涉爆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1.核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置情况;

2.核实除尘系统的安全技术状况;

3.核实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

4.核实粉尘清扫情况;

5.核实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前去除异物装置设置情况;

6.核实砂光机风管火花探测报警装置设置情况;

7.核实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十)液氨制冷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1.核实包装间、切割室、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空调系统的制冷方式;

2.核实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氨单元的登记建档情况。

(十一)冶金等工贸企业综合督查检查内容

1.核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执行和适时修改情况;

2.核查安全投入及劳动防护用品经费、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情况;

3.核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4.核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实施及档案管理情况;

5.核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及档案情况;

6.核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7.核查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8.核查安全设备情况;

9.核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10.核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1.核查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

12.核查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13.核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

14.核查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15.核查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组织人员设置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质配备情况;

16.核查吸取事故教训,督促并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情况;

(十二)轻工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1.核查烘制、油炸等高温设备安全保护措施的配备情况;

2.核查木糖醇生产加氢环节氢气罐防雷、防静电的措施;

3.核查植物油加工企业浸出车间的安全防护措施;

4.核查白酒储存勾兑场所乙醇浓度报警装置的设置情况;

5.核实白酒储罐的防雷措施;

6.核实造纸企业液氯使用安全规程的落实情况;

7.核实日用玻璃、陶瓷、搪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安全防护设备的设置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一)冶金企业监督检查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2.《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二十一条;

3.《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

4.《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二十三条。

(二)有色企业监督检查依据

1.《氧化铝安全生产规程》(GB30186-2013);

2.《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

(三)建材企业监督检查依据

1.《水泥工厂筒形储存库人工清堵安全规程》(AQ 2047-2012);

2.《玻璃工厂职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GB 15081-1994);  

3.《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四)机械企业监督检查依据

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

2.《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 6067.1-2010)   

3.《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

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

5.《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 18-2000)

6.《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 18-2000)

7.《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 15735-2012)

8.《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04)

9.《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2004)

10.《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 5203-2008)

11.《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2003)

12.《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

1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2003)

14.《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

15.《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8176-2012)

1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2003)

(五)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监督检查依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六)纺织企业监督检查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2.《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

(七)烟草企业监督检查依据

1.《储烟虫害治理磷化氢与二氧化碳混合熏蒸安全规程》(YC301-2009);

2.《卷烟厂设计规范》(YC/T 9-2006)。

(八)粮食仓储企业监督检查依据

《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1206-2005)

(九)粉尘涉爆企业监督检查依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

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5.《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十)液氨制冷企业监督检查依据

1.《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有关条款。

(十一)冶金等工贸企业综合督查检查依据

1.《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有关条款;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有关条款;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有关条款;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有关条款;

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有关条款;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有关条款;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十二)轻工企业监督检查依据

1.《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

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4.《浸出油工厂防火安全规范》(SJB 04-91);

5.《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

6.《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

7.《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

8.《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第五章 对危化企业随机抽查重点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1.管道企业监督检查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3.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监督检查

4.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方法

(一)管道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1.建设项目是否经过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是否依法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备案证明是否在有限期内;

2.企业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向安监部门报送年报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

3.是否制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4.是否建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向登记台账。

(三)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

2.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3.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7.选用不符合资质的承包商或未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8.从业人员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9.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0.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及时;

12.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

13.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装设紧急停车系统;

14.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真实、及时;

16.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17.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18.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或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19.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

20.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四)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内容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企业是否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

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考核合格;

4.企业是否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企业是否配备有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6.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7.企业是否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8.经营场所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9.企业零售场所面积是否达到10平米;

10.企业100米范围内是否存在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

11.企业是否有烟花爆竹安全采购合同;

12.企业是否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台账。

三、检查依据

(一)管道企业监督检查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同上);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

(三)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监督检查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2.《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5.《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6.《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7.《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8.《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9.《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10.《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

1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13.《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

15.《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16.《危险化学品管理

(四)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监督检查依据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六)、(七 )项;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十六条第(二)、(四 )、(五)项;

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6.《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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