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3-79176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21日
标      题: 关于转发《关于2022年以来全省煤矿水害事故分析及切实做好2023年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应急发〔2023〕77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21日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吕梁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关于2022年以来全省煤矿水害事故分析及切实做好2023年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吕应急发〔2023〕77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市直管煤矿主体企业(上一级公司):

现将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以来全省煤矿水害事故分析及切实做好2023年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91号)转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吸取2022年以来全国全省煤矿水害事故特别是我市离石区王家庄煤业有限公司“8·11”水害事故教训,积极开展煤矿水害重大风险预防预控,推进煤矿水害防范治本攻坚,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同时结合我市煤矿水害防治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迅速将文件精神传达至煤矿企业,各煤矿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深刻吸取2022年以来全国全省水害事故的深刻教训,并开展一次全矿井水害事故风险评估,形成专项风险评估报告。

二、始终如一抓好同层和上覆采(古)空区水害的防治工作。各煤矿企业要采用物探、钻探或者化探等方法查明隐蔽致灾因素,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其周围老空水分布范围等水文地质条件,正确划分“三区”(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实行水患区域“三线”(警戒线、探水线、积水线)管理,严禁在禁采区内进行采掘作业,严禁在缓采区内进行回采作业和与水害探查、治理无关的掘进作业。煤矿没有地质资料或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和建设需要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建设进行整改,待地质条件勘探清楚后方可恢复作业。

三、继续加大煤矿地表水害的防治力度。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的通知》要求,科学合理制定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度,切实查明井田内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包括水源井),导水裂隙带、地表水体等等隐蔽致灾因素。同时突出普查重点,对井田内所有关闭井筒逐一排查,是否关闭严实,是否与井下采空区、采盘区存在涌水通道,存在涌水通道的是否按要求构筑了防水墙;所有煤矿汛期前必须对井下防水墙、隔水墙开展一次质量排查验收,防水墙、隔水墙构筑质量、强度不符合防隔水要求的必须重新构筑,排查验收结果由防治水负责人、矿长签字后报主体企业审查。

四、持续升级探放水装备。为有效缓解探掘矛盾,严格落实“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各煤矿企业要逐步淘汰笨重、低效的卧式探放水钻机,逐步配备体积小、移动块、功率大、效率高的履带式探放水钻机,有效提高打钻效率。

五、切实做好煤矿“雨季三防”工作,严格落实极端天气停产撤人措施。汛期来临前,各煤矿企业要成立雨季“三防”领导机构,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健全完善并落实“三制度一预案”,积极开展汛期风险隐患“十查”和“七防范”。在极端天气下或者井下发现突水(透水、溃水)征兆等紧急情况下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各煤矿企业必须赋予调度员、井下带班人员、安检员、班组长等在紧急情况下停产撤人的权力。

六、认真开展煤矿水害防治执法检查。各级监管部门要结合近期开展的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和全市煤矿瓦斯、水害、顶板等重大灾害治理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开展煤矿水害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紧盯重点企业、关键环节,重点对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和防治水“三区”管理、重大水害风险隐患管控和治理、“三专两探一撤”措施落实等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隐患,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吕梁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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