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3-79188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5月12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应急发〔2023〕94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5月12日 |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应急发〔2023〕94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吕梁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吕安发〔2023〕3号)的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12日
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
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吕安发〔2023〕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在全市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省细化的56条措施及市77条细化措施,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以强有力精准严格的执法行动,督促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持续深化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狠抓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措施的落实,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有效防范和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坚决守牢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底线,推动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根据《通知》要求,成立市危险化学品专项行动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吴建军、市应急局局长李永胜担任,负责统筹专项行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委办副主任、市应急局副局长付斌斌担任,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专项行动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开展市级督导检查,收集、汇总、上报专项行动情况等工作。
三、整治范围
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一般化工、化学制药生产企业。
四、主要内容
县级应急部门、各企业要对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详见附件3)和应急管理部《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应急厅〔2023〕8号,以下简称《指导目录》,逐项开展检查。
涉及硝酸铵、硝化、重氮化、液氯等高危细分领域的企业还要按照各行业风险隐患排查指南开展细致排查。
(一)突出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带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切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排查整改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各县(市、区)应急局要督促辖区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基础上,结合事故反思与整治提升月活动,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1.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1)动员部署。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指导目录》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有关标准规范作为上半年三级教育的主要内容进行安排部署,要主动参加一次三级教育的学习,要牵头研究制定本单位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持续组织全员集中培训、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
(2)建立隐患清单。组织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在企业醒目位置公开,并按照《吕梁市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吕应急发〔2021〕71号)规定,向负责其安全监管的应急部门报告。
(3)开展警示教育。要采取安全例会、班组班前会等形式开展一次事故警示教育,深刻吸取近期省内外发生的鲁西化工双氧水新材料公司“5·1”爆炸事故、山东峻辰新材料公司“4·29”环保设施改造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辽宁盘锦浩业化工“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和我省2022年发生的两起较大事故等典型事故教训,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
(4)带队开展检查。专项行动期间,主要负责人每月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对发现和解决的重大问题及隐患要记录在案。
(5)组织专题研究。主要负责人要牵头召开专题会议,对危化集中治理专项行动涉及的未完成项整改进展进行研究,纳入本次专项排查整治活动,对今年以来自查、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三年行动、集中治理完成情况进行回头看,特别是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杜绝屡查屡改屡犯。
2.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
(1)健全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2)落实职责。明确企业技术管理团队范畴,健全技术管理团队运行机制。要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涉及重大危险源的,要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
(3)完善机构和人员。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齐配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机构人员配置运行情况。
(4)组织专家指导。技术力量薄弱的企业,要及早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或安全评价机构协助开展检查,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并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3.组织对动火等特殊作业开展排查整治。
(1)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学习《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深刻吸取因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2)在非固定动火区进行动火作业时,严格动火分级和升级管理,严格动火作业票审批管理,作业前,应开展作业危害分析,辨识可能存在安全风险,采取相应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严格全过程监护,涉及其他特殊作业要同时办理作业票证,动火作业完毕要清理火源,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在进行环保设施改造、检维修和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要制定作业方案,严格作业审批,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格作业人员资质管理,确保作业安全。
(4)组织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
(5)举一反三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建立并落实“谁聘请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管理制度。
4.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
(1)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
(2)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5.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开展演练。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特别要强化岗位人员的知岗明责能力,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逃生路线),提升安全风险辨识及应急处置能力,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二)狠抓精准严格执法,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各县(市、区)应急局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分兵把守、齐抓共管,要充分发挥危化综合监管职责,持续发挥危化专委会办公室协调组织能力,要以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素质能力及时发现并查处企业的非法违规问题,引导相关部门、乡村落实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相关职责,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十二条工作:
1.尽快明确和大力宣传排查整治标准要求。
宣贯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应急局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印发本地危险化学品专项行动方案,并及时通知到辖区内所有企业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解读,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和企业宣讲专项行动方案。
2.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
组织业务培训。要利用企业自查自改阶段的时间,采取多种方式集中对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重点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指导目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提高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切实提升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3.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
(1)开展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应急局要对照三年行动、集中治理完成情况,结合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实行企业检查全覆盖,无一遗漏。检查时,要重点针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前述五项、十七条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精准严格执法。对企业自查以及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挂牌督办,并明确跟踪督办的具体责任人。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不予行政处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
(2)严格执法检查。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定期公开通报。根据监管执法情况,定期通报一批、约谈一批、联合惩戒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并在政务网站或主流媒体分期分批公布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含危险作业罪)。
4.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
严格问责问效。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显有重大事故隐患却查不出、或查出后应处罚未处罚以及跟踪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对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排查整治不力的有关县(市、区)应急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将向当地党委、政府下达提醒函、督办函,严肃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严重的,将视情对有关县(市、区)进行约谈、通报,直至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5.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1)提升执法效能。要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执法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市应急部门将适时组织开展一次交叉互检。
(2)强化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依托“互联网+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信息手段加强部门间互联互通,对于大数据排查发现的屡查屡犯的企业负责人和重点企业实施精准有效监管。对于涉及多部门、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化信息通报共享和部门协调联动,县级危化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要组织开展一次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联合信用监管。
(3)加强帮扶指导。要组织专家对园区、重点乡镇、重点企业帮扶指导,积极服务企业对电焊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排查整治工作。
(4)强化综合监管效能。要充分发挥安委办综合协调职能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一次“过筛子”式的再排查,重点检查是否有存在利用废弃养殖场、空置厂房组织生产加工的小化工“黑窝点”,是否存在借农产品加工、环保、科技等项目之名违法组织化工产品生产加工等“挂羊头卖狗肉”现象,一经发现,提请政府组织严厉打击取缔。
(5)定期召开危化专委会会议。要主动发挥危化专委会工作职能,每月召开一次专委会会议,总结与汲取近年来全国、全省、全市危化及化工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对本辖区危化及化工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形势分析与会商研判,针对存在的风险问题研究提出下一步采取的工作计划,并落实风险管控的具体措施。
(6)要结合本地实际,同步对园区整治提升、深化集中治理等工作任务一并统筹落实。
五、阶段划分
专项行动从2023年4月25日起至12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各县(市、区)应急局、各企业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压茬推进。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27日前)。各县(市、区)应急局制定印发行动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
(二)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2023年7月底前)。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并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应急局对园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帮扶,完成安全执法队伍专题培训。
(三)部门精准执法(2023年8-11月)。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标准》和《指导目录》,聚焦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通过差异化的执法处罚措施强化政企互信,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巩固提高(2023年12月)。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六、保障机制
市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实行“一闭环、两移交、三公开、四考核、一追溯”工作机制:在处理重大事故隐患上,实行“发现隐患、移交办理、信息公开、督导巡查、考核通报”全过程闭环管理。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上,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市局,由市级挂牌督办,负责督促整改治理。在加强社会监督上,对重大事故隐患清单、隐患整改治理推进情况和整改治理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开。在考核问效上,将专项排查整治总体情况、企业自查自改进行抽查检查情况、部门精准严格执法情况、党委政府组织领导情况作为重要指标进行评价考核。在责任追溯上,对重大事故隐患该发现而未发现、该盯住整改而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要实行“一案三查”(企业负责人、监管部门负责人和党政领导),严肃追责问责。
各县(市、区)要参照“一闭环、两移交、三公开、四考核、一追溯”工作机制,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切实打通责任落实“最后一公里”,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发现隐患。各县(市、区)应急局负责收集汇总本地企业自报、群众举报、执法检查所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逐项编号、建立台账,形成每月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于每月25日前上报市应急局。
(二)移交办理。市应急局对于上级交办和群众举报的问题隐患,属于重大隐患的及时反馈给各县(市、区)应急局,纳入本地重大隐患清单管理,属于一般问题隐患的,由各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各县(市、区)在收到交办清单后,要依法督促企业整改,并自交办之日起,每星期四前以正式文件向市应急局反馈整改治理情况,需办结销号的必须经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签字确认。
(三)督导巡查。市应急局将组织对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开展督导巡查。对工作推进缓慢、重大事故隐患发现偏少以及整改率偏低的县(市、区)和企业开展重点督查。
七、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应急局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结合本地实际适当充实完善排查整治内容,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应急局要坚持政治引领,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力排查整治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各县(市、区)应急局分管领导要牵头抓总,成立工作专班,实行挂图作战,落实“账单管理、办结销号、打分排队、情况通报、警示约谈、督导巡查、定期调度、目标考核”等工作机制,坚持严管与服务并重,精准执法重典治患,推动专项行动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抓好统筹协调。各县(市、区)应急局要结合当前开展的危化装置设备带“病”运行、高危细分领域、化工产业转移、危化储存经营等专项整治工作一并组织推进。各县(市、区)应急局要采取周调度、月总结等方法,及时掌握工作情况,交流经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部署推动工作。
(三)规范监管执法。各县(市、区)应急局要充分运用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暂扣吊销证照、查封扣押等法律赋予的权力,采取常规执法、明察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倒逼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对典型问题和严重违法行为要曝光,运用安全生产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进行联合惩戒;要坚持重拳出击,坚持露头就打的原则,对涉及违法犯罪的非法行为及时已送司法部门处理,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慑。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应急局要于5月16日前将专项行动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从5月份开始,每月25日前向市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报送附件1、附件2和工作任务推进落实情况;8月10日前报送阶段性推进落实情况;12月1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联系人:温芳珍 联系电话:8231216
附件:1.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2.各县(市、区)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附件1:
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___________县(市、区) 时间:2023年 月 日
总体 情况 | 1 | 企业自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 2 | 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 ||
3 | 部门执法检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 4 | 部门执法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 |||
5 | 群众举报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 6 | 群众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 |||
7 | 上级交办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 8 | 上级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 |||
9 | 政府部门挂牌督办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 10 | 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 |||
对企业 自查自改进行抽查检查情况 | 1 | 部门抽查检查的企业总数(家) | 2 |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 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家) | ||
3 | 企业主要负责人 未带队检查(家) | 4 | 企业未制定 分管负责人职责清单(家) | |||
5 | 企业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家) | 6 | 电焊等特种作业岗位 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家) | |||
7 | 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混乱(家) | 8 |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家) | |||
部门 精准 严格 执法 情况 | 1 | 帮扶指导重点县(市、区)(个次) | 2 | 帮扶指导重点企业(家次) | ||
3 | 行政处罚(次,万元) | 4 | 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案双罚”(次) | |||
5 | 移送司法机关(人) | 6 | 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家) | (停产) | ||
(关闭) | ||||||
7 |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 企业(家) | 8 |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个),其中危险作业罪案例(个) | |||
9 | 责任倒查 追责问责(人) | 10 | 约谈通报 有关市县及部门(次) |
注:1.对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度调度。调度表自6月份开始上报,每月2日前上报截至上月末的累计情况。
2.调度表内容应围绕专项行动工作并对照方案具体要求如实填报,特别是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时,要深挖细查,查出真问题。如:电焊等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既要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也要通过对企业动火等特种作业存单进行检查核实来发现问题;外包外租管理混乱,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相应资质,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纳入本企业统一管理。
附件2:
县(市、区)月份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填表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企业名称 | 重大事故隐患情况 | 备注 | |||||
明细 | 隐患为自查/检查/举报/上级交办 | 整改期限 | 已经采取的措施 | 是否 挂牌 | 是否整改销号 | |||
附件3: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8.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1.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3.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4.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15.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6.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7.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8.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19.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20.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