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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3-79377
发文字号吕应急发〔2023〕125号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03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印发《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2023年07月03日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吕梁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吕应急发〔2023〕125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市直管煤矿主体企业(上一级公司):

根据《吕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吕梁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吕安发〔2023〕6号)要求,吕梁市应急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吕梁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日


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

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刻汲取今年以来全市煤矿发生的各类事故教训,以案为戒、以案促改,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排查各类煤矿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整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全面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预防能力,全力扭转当前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确保职工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吕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吕梁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吕安发〔2023〕6号),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开展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专项行动,现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国家、山西省安全防范工作紧急视频会议精神,坚持“两个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突出“两个改进”(改进责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落实“三个责任”(属地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确保“四个到位”(警示警醒、真查真改、亲力亲为、严督严办),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安全措施进一步完善,安全漏洞和盲区进一步堵塞,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专项行动,全面化解安全风险,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遏制煤矿事故发生,有效推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主要目标

结合全市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全市煤矿企业矿用设备使用管理排查行动等各类专项行动,将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作为当前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措施和抓手,真正树牢夯实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大力整治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点难点,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风险隐患,切实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严厉查处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杜绝重大以上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三、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领导组,负责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组 长:李永胜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魏向华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范世锦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煤矿灾害防控监管科负责人

        刘达龙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人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市直管煤矿主体企业(上一级公司)主要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组织协调专项行动,收集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市级督导检查,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人刘达龙兼任。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和市直管煤矿主体企业(上一级公司)也要参照本方案成立组织机构,统筹推进专项行动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强化统筹协调,收集汇总信息,跟踪督办落实,推动专项行动扎实开展。

四、重点内容

本次专项行动,聚焦9方面重点任务,全面排查、整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1.汛期安全方面。重点排查:

(1)地表与井下的导水通道(采动塌陷裂缝、关闭井筒、封闭不良钻孔等)是否及时封堵治理到位,地面疏水、防水、排水系统是否健全完善;

(2)地面重要场所防雷设施、供电线路及各类保护是否齐全完好;

(3)是否制定并落实汛期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是否在雨季前开展水害应急预案演练;是否按要求落实雨季“三防”各项措施;是否配备汛期抢险救灾所需的设备和物资;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是否执行停产撤人措施。

2.重大灾害治理方面。重点排查:

(4)重点矿井是否对重点灾害开展安全现状评估并形成季度评估长效机制;

(5)瓦斯、采(古)空水、顶板、火灾等治理是否到位,瓦斯抽采是否做到应抽尽抽、抽采达标,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是否严格落实;

(6)瓦斯超限后,分级追究制度是否落实,“两停一撤六查”制度是否落实(停产、停电、撤人、查明制度体系是否健全、责任是否落实、抽采是否达标、通风系统是否可靠、设备维护是否合格、现场管理是否到位);

(7)是否按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223号)加强和规范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

(8)是否查全、探清、放尽、验准,井下防排水系统是否可靠运行;

(9)探放水设计是否合理;物探数据是否真实,“三专两探一撤”制度是否落实,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制度是否执行,是否存在打假钻、假进尺行为。

(10)是否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落实临时支护措施;

(11)顶帮支护设计是否以资质单位出具的围岩物理特性、岩石力学性质检测检验报告为依据;

(12)支护现场与支护设计、作业规程是否一致;

(13)巷道底鼓、帮鼓和顶板下沉严重的是否对支护设计进行重新论证;

(14)近距离煤层开采的支护设计是否进行过顶板可锚性试验.

(15)是否按照《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

(16)是否对采空区自燃发火指标性气体和氧气浓度进行不间断监测和定期人工检测。

(17)是否存在灾害治理未达标导等情形导致采掘衔接紧张情形。

3.复采管理方面。重点排查:

(18)复采矿井是否按照要求逐头逐面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并分煤层重新划分“三区”;

(19)是否按照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复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171号)要求规范相关工作。

4.辅助运输方面。重点排查:

(20)是否严格落实省应急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井下辅助运输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建立辅助运输设备设施包机责任制,相关设备是否完好,各类保护装置、通信装置、信号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21)是否组织对在用架空乘人装置进行矿方、厂家、第三方机构“三方联检”,针对近期黄家沟架空乘人装置事故教训是否做到先停用、后排查、再恢复;是否每年至少一次对架空乘人装置进行安全检测检验;是否存在“人物”混运情况;是否每天对架空乘人装置牵引钢丝绳、电机减速器、制动信号装置等各类保护装置、运行线路巡检并记录。

(22)是否组织对井下各辅助运输系统进行大排查大整治,驱动制动是否灵敏完好、各类保护是否齐全有效、连接装置是否检验合格,问题设备是否做到及时停用;

(23)是否对各辅助运输系统容易导致人员伤亡的危险因素开展专项风险辨识并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

(24)钢丝绳选型是否进行验算,安全系统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存在断股、打结、变形等明显硬伤、或断丝断面积、直径缩小量超标等情形时,是否更换或报废。

(25)运输设备运行速度和载重是否符合规定,制动系统或制动装置的性能、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26)是否存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中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运输设备。

5.反“三违”方面。重点排查:

(27)是否扎实开展反“三违”专项整治;

(28)是否分专业建立“三违”行为清单、红线清单、处罚清单;

(29)是否在井下主要采掘(开)作业地点安装视频监控,是否开展用视频反“三违”;

(30)工作面初采初放及回撤安装、采掘过地质构造、巷道贯通、密闭启封、排放瓦斯、动火作业、大件运输等危险作业、关键环节,是否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是否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6.安全生产投入方面。重点排查:

(31)是否按照《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和山西省相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32)所属煤矿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煤矿主体企业(上一级公司)能否予以保证,是否做到及时审批。多种灾害并存的矿井,是否做到从高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3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超相关规定范围支出。

7.第三方机构服务方面。重点排查:

(34)第三方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不具备资质条件、资质过期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等工作,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或出具虚假技术报告或报告存在重大疏漏、第三方机构人员不到现场勘验等情形。

8.露天煤矿方面。重点排查:

(35)采剥台阶高度、平盘宽度、台阶坡面角、工作帮坡角、最终边坡角等参数是否符合要求;排土场最下一个台阶坡底与采掘台阶坡底之间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和评价;是否对采场、内外排土场边坡进行在线监测;

(36)是否定期检验矿用卡车的制动、转向系统、安全装置的可靠性;

(37)矿场道路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是否以生态恢复治理等名义回采利用排土场,未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程序等。

9.合法合规建设方面。重点排查:

(38)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技术改造项目;

(39)是否存在违规承包、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等行为;工程是否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单位;

(40)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1)建设煤矿(含新建、改建、扩建)是否存在未经安全设施设计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行为;

(42)是否存在其他重大隐患继续组织生产建设。

五、时间步骤

(一)大排查阶段(6月20日至7月5日)。

1.全覆盖无死角排查。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市直管煤矿主体企业(上一级公司)和各煤矿要梳理分析当前煤矿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开展拉网式、地毯式、解剖式大排查和风险辨识管控,确保查准、查深、查到位,坚决杜绝工作漂浮、行动迟缓、责任悬空等问题。同时,严格落实常态化排查制度,做到不停顿、不断档、不留白。

2.各层次多形式排查。采取企业自查、部门专项检查、群众监督举报等方式方法进行全面排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进行全面检查,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对市直管煤矿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县管煤矿进行重点抽查,着力解决落实有差距、排查走过场、整改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同时,各单位要公开电话、邮箱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助力隐患排查。

3.落实分级分类管理。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要做到“一企一策”,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清单”,分级分类实施闭环管理。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和市直管煤矿主体企业(上一级公司)也要建立台账,进行分类动态销号管理。

(二)大整治阶段(7月6日至8月5日)。

1.对症下药,分类处置。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与隐患,坚持一般问题即查即改、重大问题紧盯不放的原则,能立即整改的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做到持续跟踪整改到位;查出重大隐患的一律立即停工停产整顿,并制定整改方案,细化责任、到人到岗,明确目标与要求,确保不安全不生产,整改到位再复产。对重大隐患限时整改不了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通过整改仍不能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一律关闭取缔。

2.闭环管理,动态清零。对排查发现的问题与隐患,全部建立问题隐患清单、隐患整改销号台账,实行常态排查、动态清零、闭环管理。对排查出的重难点问题要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落实“四个一律”执法要求和“五个一批”执法措施,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大提升阶段(8月6日至8月20日)。

1.健全各项机制。通过安全责任链延伸、差异化压实各级安全责任、打通责任梗阻等措施,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推动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与应用,健全完善隐患源头治理长效机制,大型设备厂家、矿方、第三方“三方联检”机制常态化运行,真正做到终端见效。

2.严格监管执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及省、市贯彻举措,对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严执法、重处罚,倒逼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被转主”。同时,要创新优化监管方式,对企业主动自查隐患不处罚或轻处罚、对被动执法检查问题重处罚或顶格处罚,推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始终保持安全生产监管高压态势,做到检查必执法、执法必问责、问责必见人见事。

3.强化宣传培训。分层分类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宣传、教育,提升领导干部、企业主要负责人、车间班组长抓安全生产的能力;深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基层、进一线活动,增强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和避险能力。

4.加强应急处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24小时值班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全面。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常态化开展实战演练,确保关键时候拉得出、上得去、打得赢。突发情况发生后,各单位在舆情应对处置中,能够及时发声,准确回应群众关切,科学有效引导疏导。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市直管煤矿主体企业(上一级公司)和各煤矿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要进一步细化行动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全力以赴开展好专项行动,确保落地见效。

(二)做好统筹协调。各单位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防风险保安全大调研、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等重点工作安排部署,统筹安排,同步推进,共同落实。

(三)密切协同配合。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三管三必须”要求,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坚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加强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确保步调一致、同频共振。

(四)注重建章立制。各单位要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深入分析共性问题和重大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梳理出在法律制度、政策措施、标准规定等方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内容,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做到全方位检视、成体系整改,不断巩固和扩大专项行动成果。

(五)严格监管执法。强化执法问效,今后执法检查要100%使用国家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制作执法文书并归档,做到全流程线上操作。严格执行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管理办法和补充规定,严格执法、严格考核、严格记分,力戒安全监管粗枝大叶、隐患治理不严不实等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实效。

(六)及时总结上报。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和市直管煤矿主体企业(上一级公司)要分别于每阶段末前3天将本阶段工作情况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负责整理上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将此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2023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对督导发现责任不落实、推动不力的,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联 系 人:王 毅

联系电话:18636451827

邮  箱:37485482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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