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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3-79806
发文字号吕应急发〔2023〕190号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04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深化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暨年度执法检查的通知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2023年09月04日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吕梁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深化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暨年度执法检查的通知

吕应急发〔2023〕190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市直管煤矿主体企业(上一级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深化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反“三违”、重大灾害治理、重点县重点企业督导等专项行动,结合吕梁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计划,现将市级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暨年度执法检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两个至上”理念,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持续深化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为重点,以打击非法违法为手段,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为目标,严格执法、严格检查,零容忍打非治违,推动煤矿企业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落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消除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一般事故,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

二、时间安排

2023年9月10日至12月10日。

三、检查形式

此次市级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暨年度执法检查对市直管煤矿全覆盖,县管煤矿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年度执法计划明确的重点县重点企业督查全覆盖。

四、领导机构及分组安排

成立市级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暨年度执法检查领导组。

组 长:李永胜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局长

副组长:魏向华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副局长

        张峥嵘  吕梁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 队长  

成 员:范世锦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一科负责人

        刘达龙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综合科负责人

        杨锦红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二科负责人

        王兰顺 吕梁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煤矿安全执法一分队分队长

        任茂联 吕梁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煤矿安全执法二分队分队长

第一检查组:

组 长:魏向华

副组长:范世锦 王兰顺

成 员:侯程宇 刘海勤 冯鹏程 刘忠锋 闫文飞 白伟伟

        刘铁钢 李维 救援支队1人

督查县(市、区):交城 孝义 文水 汾阳 离石 岚县

检查市直管煤矿:中兴 香源 水峪 柳湾 高阳 宜兴 苏村

                南山 高家庄 曙光 兑镇 佳峰 神州

                木瓜 店坪 

重点督查企业:贾家沟、王家庄(离石)、赤峪

第二检查小组: 

组 长:张峥嵘

副组长:刘达龙 任茂联

成 员:刘晓辉 李卫红 张振华 冯海军 王瑞光 王宇

        高望 王毅 救援支队1人 

督查县(市、区):中阳 柳林 临县 兴县 交口 方山

检查市直管煤矿:沙曲一矿 沙曲二矿 朱家店 鑫瑞 宏岩

                双柳 贺西 黄家沟 车家庄 峁底 三交一号 关家崖 斜沟 肖家洼 庞庞塔 

重点督查企业:柳林、泰业、瑞隆

五、检查重点内容

(一)安全管理。上级安全决策部署是否及时贯彻执行;证件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是否健全完善,各层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覆盖全员,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构建并持续完善双重预防机制;各级部门检查及企业自查的问题隐患是否实现闭合管理,是否存在假整改、假销号、假验收或长期不整改等问题;矿领导下井带班及监察专员履职是否执行到位,是否对采掘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检查巡视,是否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其他人员是否先培训后上岗;是否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承包、转包、分包及资质挂靠承揽工程等行为;是否存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所列的判定情形。

(二)采掘部署。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合理,各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是否健全完善并可靠运行;增产保供煤矿是否存在超核定能力组织生产行为;主体企业(上一级公司)是否违规超能力下达产量任务或经营指标;是否严格执行《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要求,是否存在不携带定位卡入井回避超员问题;采掘比是否符合设计规定,是否违规增加采掘头面组织作业,是否存在以交替作业名义增加采掘面个数;矿井“三量”(高瓦斯及突出矿井“四量”)可采期是否符合规定;采掘作业规程是否结合实际编制并会审,现场是否依据规程作业;采掘地点是否全部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等相关图纸上,是否存在隐蔽作业地点;是否存在超层越界、破坏保安煤柱等行为;存在复采的是否按规定委托资质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并报审,是否存在擅自进入小窑破坏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是否存在淘汰的采煤工艺、方法等。

(三)“一通三防”。是否按照《关于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实现风电闭锁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259号)实现风电闭锁;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风量是否充足,是否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行为;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是否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是否实现独立通风,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以及无风、微风和循环风作业;风门、风墙、密闭等主要通风设施是否按规定设置和管理;废弃、停风、停工等各类盲巷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封闭,并设置警示标识和栅栏;通风系统调整、巷道贯通、排放瓦斯、启封密闭(火区)、动火作业等关键环节是否按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并严格落实;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是否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和防超限管理是否到位;是否存在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参数测定、评判检验造假行为;瓦斯抽采泵站能力是否满足抽采需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和区域防突效果检验工作是否由主体企业(上一级公司)牵头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四)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煤矿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等有关规定,全面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煤矿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区、冲击危险性、导水裂缝带、地表水体、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古河床冲刷带、天窗不良地质体等普查工作是否做到真普查、真治理,治理措施是否到位。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水害、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鉴定。

(五)水害防治。矿井、采区及采掘作业地点水文地质情况是否勘查清楚;防排水系统是否按周期检测检验、联合试验,运行是否可靠;带压开采矿井是否对隐伏构造进行探测并采取防范措施;是否严格执行“三专两探一撤”规定和“探、防、疏、堵、排、截、监”综合防治水措施;是否严格执行防治水“三区”“四线”管理,采掘作业地点是否布置在可采区;是否存在以水害治理为名在缓采区、禁采区组织正规采掘作业;是否严格执行老空水害防治“四步工作法”(查全、探清、放净、验准);暴雨、强降雨等极端恶劣天气是否严格落实停产撤人规定,雨季“三防”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六)顶板管理。是否严格落实《强化煤矿锚杆支护巷道顶板管理规定》《强化煤矿架棚巷道顶板管理规定》和我省《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煤矿顶板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等要求;是否严格落实《关于强化煤矿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的通知》(矿安晋〔2022〕94号)文件要求;遇顶板破碎、淋水区,过断层、老空区、高应力区,大倾角、大断面、交岔点等特殊地段,是否编制专门的支护设计与技术措施;遇地质变化是否及时优化支护设计;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是否到位,是否严格执行敲帮问顶,是否存在空顶作业。

(七)机电运输。矿井供电设计是否合理;“三大保护”是否可靠;双回路供电是否符合规定、稳定可靠;井下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机电设备;机电设备是否存在超期、老化、检修不到位、“带病”运转的情况。是否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井下辅助运输安全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270号),开展辅助运输系统风险辨识、专项整治、定期排查并建立长效机制;是否汲取黄家沟“6˙15”事故教训,重新完成架空乘人装置、乘人罐笼的“三方联检”。

(八)煤矿建设项目。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手续是否齐全,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层层转包、分包行为;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人员配备是否到位、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管理人员长期不在岗履职问题;是否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建设安全“三同时”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等问题;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及时变更设计并报批;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一包了之”“包而不管”等问题,是否将建设项目一并纳入煤矿安全管理范围并落实建设安全主体责任。

(九)特殊作业管理。井下特殊作业、零散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煤层近距离开采、工作面采空区、启封密闭、打钻等特殊区域和作业现场是否制定防灭火、防水、防瓦斯等有害气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末采、拆除以及工作面过断层、陷落柱、顶板破碎带、老空区和高应力区等是否制定特殊条件防止冒顶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是否落实矿领导双带班制度;是否落实“无监控不作业”;是否推进“逢查必考”,作业人员是否学习并掌握岗位风险、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等内容。

(十)反“三违”整治。是否开展反“三违”专项整治;是否分专业建立“三违”行为清单、红线清单、处罚清单;是否按矿安晋﹝2022﹞83号文件要求在重要作业场所增设视频监控;是否用视频开展反“三违”;现场检查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十一)露天煤矿。采掘台阶高度、平盘宽度是否符合要求;排土场最下一个台阶坡底与采掘台阶坡底之间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边坡角、帮坡角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定期特别是针对冻融期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和评价;是否定期检验矿用卡车的制动、转向系统、安全装置的可靠性;矿场道路是否符合规程要求;钻孔、爆破作业是否编制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二)规程、规范等要求的其他内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检查组要提前熟知今年以来的各类专项整治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次执法检查要求,统筹抓好各类专项整治及上级决策部署的督促推动;要“一矿一策”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明确具体任务、责任分工,细化举措,确保有组织计划、有安排落实,圆满完成检查任务。

(二)严格执法检查。各检查组要坚持“严执法、重实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针对一般问题隐患,督促煤矿企业按照“三定五落实”要求限期全部整改到位;针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要坚持零容忍、动真碰硬,立即采取责令停产整顿措施、挂牌督办、矿长记分,并立案处理。

(三)及时录入文书。各检查组在执法检查时要100%使用国家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制作执法文书并及时归档,涉及停产整顿及隐患立案处罚的要同步完成执法笔录制作,五个工作日内移交执法支队,确保执法与处罚分离运行有效衔接。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检查组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检查任务圆满完成。

(五)做好信息上报。检查工作结束后,各检查组要形成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意见建议等),于2023年12月15日前报至煤矿安全综合科。

联系人:王毅

电 话:18636451827

邮 箱:374854827@qq.com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吕梁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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