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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3-79827
发文字号吕应急发〔2023〕200号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0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印发《全市应急系统城镇燃气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2023年09月20日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市应急系统城镇燃气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吕应急发〔2023〕200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按照《吕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吕安发〔2023〕8号)文件要求,市应急局制定了《全市应急系统城镇燃气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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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应急系统城镇燃气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根据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结合危险化学品监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关于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部署安排和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大起底”排查治理隐患,健全完善管理机制,有效防控安全风险,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重大事故发生。

二、重点任务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在属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省应急厅《关于立即开展液化石油气及二甲醚生产企业和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256号)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明确排查整治范围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结合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和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工作要求,全面摸排本地区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工业丙烷、醇基燃料、车用醇醚燃料、生物质燃油等生产企业情况,建立台账。

(二)加强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

对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严查相关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持续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对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加强企业合法经营的管控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明确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生产企业将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作为城镇燃气销售时应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检查中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持续做好危险化学品源头管控,督促指导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严格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管理制度,严格审验下游用户的用途和资质,健全销售用户档案,严格执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制度和危险化学品充装、运输有关规定。

(五)严厉打击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按照职责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对辖区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非法掺混二甲醚、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按职责分工,配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对生产“问题气”的企业、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的“黑气瓶”等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六)严格燃气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对专项整治期间发生的影响恶劣的燃气安全事故,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严格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依法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督促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汲取事故教训,推动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三、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9月至11月)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结合本方案,认真梳理工作,制定任务清单,要建立专人负责的工作机制,全面排查企业底数,细化整治工作措施,对危化生产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建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实行闭环管理,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的整治。2024年4月底前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精准执法,确保存量风险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

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严格落实危化生产企业安全监管责任,督促指导相关企业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确保生产过程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基本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积极配合本级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开展整治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本地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分管领导主动作为,推动整治工作如期完成。

(二)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结合当前开展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2023行动、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专项行动,对本地相关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排查,梳理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主体,研究提出务实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同时,要以此次整改为契机,全方位检视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成体系研究解决背后的体制机制等深层次矛盾问题。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根据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安排,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

突击检查,严格执法等方式,推动专项整治落实落细,注重实效,严格落实责任倒查机制,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台账,提高隐患排查整治质效,提升工作水平,确保整治取得成效,严防燃气事故发生。

(三)加强燃气安全宣传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宣传燃气安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安全防范意识,营造“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9月30日前上报本级危化生产企业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动员部署情况、排查企业情况及专管人员名单,自10月起,每月20日前将本地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局危化科(邮箱:lljjwhsc@163.com)。危化科将汇总相关信息,上报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和省应急厅。

联系人:温芳珍     联系电话:82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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