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3-79830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3月03日
标      题: 关于补充修改《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办法(试行)》的函
发文字号: 吕应急函〔2023〕17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03日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补充修改《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办法(试行)》的函

吕应急函〔2023〕17号


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高案件移送效率,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办法(试行)》(吕应急发〔2021〕123号)的部分内容进行补充修改。现将补充修改内容明确如下:

一、关于“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部分的修改

1.将“分管综合科(政策法规)的副局长任常务副主任”修改为:分管政策法规的县级领导任常务副主任。

2.将“各执法科室、综合科(政策法规)科长,法律顾问为组成人员”修改为:各执法科室、政策法规负责人、法律顾问为组成人员。

3.将“案审委下设办公室(案审办),主任由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政策法规)(以下简称综合科)科长兼任”修改为:案审委下设办公室(案审办),主任由分管政策法规的负责人兼任。

二、关于“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事项”部分的补充修改

1.将“5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案件”修改为: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行政处罚案件。

2.新增一项: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

三、关于“集体讨论会议的参会人员和决定的范围”部分的补充修改

1.将“(一)队长会议”的内容补充修改为:(1)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价值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的案件;(3)对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执法队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价值2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案件,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2.将“(二)副主任会议”的内容补充修改为:(3)对公民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4)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3.将“(三)主任会议”的内容补充修改为:(1)对公民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2)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价值3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案件;(3)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

四、关于“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部分的补充修改

1.将“案审办审核完毕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附件4),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科室(执法队)”补充修改为:案审办审核完毕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附件4),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退回案件承办科室(执法队)。

2.将“案件承办科室(执法队)指定专人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修改为:案审办指定专人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五、关于“附件”部分的修改

1.将“附件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移交表”的格式进行修改(详见附件表格)。

附件:新《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办法》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3日

附件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集体讨论决定办法

为规范市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

局机关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主要职责是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案审委主任由局长担任,分管政策法规的县级领导任常务副主任,各行业分管领导、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执法队)队长任副主任。各执法科室、政策法规负责人、法律顾问为组成人员。

案审委下设办公室(案审办),主任由政策法规负责人兼任,局机关、执法队确定专人具体承办案审委日常工作。

驻能源局纪检组对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全程监督。

二、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事项

1.拟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3.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行政处罚案件;

4.拟提请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行政处罚案件;

5.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

6.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集体讨论会议的参会人员和决定的范围

对需要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根据违法行为以及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额度和种类,分别召开相应的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决定。会议决议内容均需报局长同意。

(一)队长会议

执法队队长主持召开,案件承办科室、执法队的具体承办人员参加,分管行业局领导参会指导。决定范围:

1.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价值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3.对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执法队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价值2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案件,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二)副主任会议

案审委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分管行业局领导、执法队队长、案件承办科室、政策法规科室和执法队涉及案件的有关人员、法律顾问参加。决定范围: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3.对公民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4.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主任会议

案审委主任主持召开,案审委常务副主任、分管行业局领导、执法队队长、案件承办科室、政策法规科室和执法队涉及案件的有关人员、法律顾问参加。决定范围:

1.对公民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

2.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价值3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3.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

4.拟提请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行政处罚案件;

5.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6.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1.对行政检查发现的案件,应当召开科室(队务)会议,组织对案件进行审理,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把关。

2.审理审核结束后,案件承办科室(执法队)按规定将案件有关材料提交案审办进行法制审核(附件3)。

3.案审办审核完毕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附件4),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退回案件承办科室(执法队)。

4.案件承办科室(执法队)提交相应会议讨论决定,召开主任会议前需在副主任会议讨论形成初步结果。

5.案审办指定专人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各参与集体讨论人员应当在《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文书签字,有不同意见的要明确单列记录在案。

6.会议决定的处罚意见,案审办主任、会议主持人在《案件处理呈批表》或《案件处理呈报书》文书签字。

7.案件承办科室(执法队)依照处罚程序执行。

8.对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案件承办科室(执法队)负责受理申请和组织听证。

五、集体讨论决定的主要内容

1.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2.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3.行政处罚事实是否清楚;

4.行政处罚证据是否充分;

5.行政处罚依据是否准确;

6.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否合法、适当;

7.需要讨论的其他内容。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集体讨论原则。按照尊重事实、公平公正、民主讨论的原则依法组织实施集体讨论决定工作。对于危及安全需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等执法决定,按照先执行,后讨论的原则实施。

(二)严格案件移交程序。各案件承办科室对需要立案查处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填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移交表》(附件1)、《移交证据清单》(附件2),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执法队。

(三)严格法律顾问审核。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工作中,法律顾问要提出明确书面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我局现行制度或者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移交表

      2.移交证据清单

      3.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4.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5.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附件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移交表

案件名称


涉案企业(当事人)


地址


案情简介


执法检查负责人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单位承办人员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2:

移交证据清单

序号

证据名称

数量(单位)

移交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接受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1

案由


2

案件承办人


3

案件处理意见及情况说明


4

送审材料

是否齐全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


经分管承办机构(单位)的部门负责人签批审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调查报告


拟作出重大处罚决定的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是否符合送审条件


接受人


送审日期


填写说明:第1-3 项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第4项由法制审核接受人填写

附件4: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拟 决 定

事项名称

送审机构

送审时间

审核人员签    名

法律顾问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法制机构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法制

机构部门

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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