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3-7985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20日
标      题: 关于迅速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发文字号: ​吕安办发电〔2023〕6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20日

吕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迅速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吕安办发电〔2023〕6号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办有关成员单位:

4月18日,北京丰台区长峰医院发生火灾,目前已造成29人死亡。经初步调查,事故原因为医院住院部内部改造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火花引燃现场可燃涂料的挥发物所致。这起火灾是继2005年吉林辽源中心医院特别重大火灾后,又一起医疗机构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极为深刻。为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防范化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医疗卫生机构火灾事故,市安委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消防安全检查。即日起,各级政府要集中利用1个月的时间,组织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集中检查,重点检查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开展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火源、电源管理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整好用情况;核磁共振等贵重精密仪器室、药房、储藏室、胶片室、高压氧舱等重点部位消防安全情况;电气产品及其线路的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情况,重点检查出具虚假或失实文件、转包或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等违法行为。针对排查出的消防安全风险和突出问题,要研究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处置。市安委办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依法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一要依法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落实自查评估、安全承诺、设施维保、全员培训等措施;加强防火巡查检查,严格用火用电管理,确保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全员持证上岗。二要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硬件设施和消防安全制度建设,深化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工作。三要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有效运行;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非医疗需要的大功率电器;严禁违规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在室内吸烟和违规使用明火;严禁锁闭安全出口,占用疏散通道、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严禁在未经动火审批、未落实看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动火施工。单位焊接与切割作业必须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相关要求,动火作业人应落实《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十不准”要求》(见附件1)进行动火作业。同时,结合老、弱、病、残、孕、幼认知和行动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对无自理能力和行动不便的患者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三、全面加强医疗机构消防宣传教育。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医疗卫生机构重点提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安全疏散路线、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充分利用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平台,重点围绕住院病房用火用电、餐饮场所燃气灶具和大功率电器使用等内容,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结合医疗机构特点,充分利用线上、线下两个平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重点针对逃生疏散以及防灭火常识开展教育和培训,进一步增强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提高防火、灭火、逃生技能。

四、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灭火救援准备。消防救援机构要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深入研究医疗卫生机构火灾特点,突出人员搜救、内攻灭火、安全防护等环节技战术训练,常态化开展辖区“六熟悉”,摸清辖区医疗机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和道路水源等情况。一旦遇有人员被困火灾,要提升响应等级,加强力量调派,最大限度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微型消防站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消防设施应用、装备器材操作、人员疏散营救等日常训练演练,提升初期火灾扑救能力。要指导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规范执勤秩序,配齐装备器材,并纳入消防救援队伍指挥调度体系,提高协同作战能力。

各县(市、区)安委会根据本通知明确的相关措施和要求,及时安排部署,请于4月26日前报送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5月21日前报送专项检查总结。报送邮箱邮箱:llxffhjdk@163.com;

联系人:张阳    联系电话:18335853808

附件: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十不准”


                                            吕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23年4月20日

附件:

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十不准”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消除不动火;高处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清洗、置换等措施且检测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不动火;

5.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清洗、置换、隔离(上盲板)等措施,且检测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不动火;

6.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动火作业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动火;

8.没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9.监护人(监火人)不到位不动火;

10.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不符合特种作业操作规定的不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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