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3-79884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5月11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重点检查任务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安办发〔2023〕37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11日

吕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重点检查任务清单的通知

吕安办发〔2023〕37号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重点检查任务清单》印发你们,请结合《吕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吕梁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吕安发〔2023〕3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吕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23年5月11日 


一、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重点检查任务清单

(企业层面)

共性内容


类型

重点内容


责任落实方面

1.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1)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学习研究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组织制定本单位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召开全体员工大会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开展全员集中培训、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

(2)组织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在企业醒目位置公开,并按分级属地原则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对省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要通过安全例会、班组班前会通报事故情况,开展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并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

(4)专项行动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对发现和解决的重大问题及隐患要记录在案。

2.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

(1)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灵活用工人员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2)要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专项行动工作清单。

(3)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齐配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技术力量薄弱的企业,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并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隐患排查方面

3.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事故教训,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

组织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

举一反三,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4.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应急处置方面

5.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15)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半年至少1次),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个性内容


(一)煤矿安全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二)非煤矿山安全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设计要求。

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3.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4.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5.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6.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7.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8.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9.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10.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11.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12.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13.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14.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5.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6.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者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17.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18.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19.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20.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1.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22.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者检测检验。

23.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者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24.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者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3.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者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4.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5.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

6.未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7.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8.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9.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10.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11.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12.危险级排土场。

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2.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3.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4.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者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5.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6.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7.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8.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9.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者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10.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11.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

12.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三)
危险化学品安全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四)冶金工贸安全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五)建筑施工重大安全

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五条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第六条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第八条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第九条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二)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  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六)交通运输(含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


一、班线、旅游客运:

1.客运线路运距长,驾驶员连续作业,易疲劳驾驶,不良路况或天气条件下安全驾驶和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2.车辆长距离运行,使用强度大,如果检查维护不及时,车辆易出故障;

3.企业动态监控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纠正驾驶员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省际包车未备案或者未按照包车牌备案事项运行,异地监管难度大;

5.乘客违规携带“三品”(易燃品﹑易爆品和危险品)上车。

二、城市公交:

1.新能源车、柴油车等公共汽电车发生重大电路异常或油路故障;

2.车辆碰撞引发公共汽电车起火。

3.在未建设交通安全设施的跨河桥梁、城市高架桥、临崖路段行驶;

4.驾驶员突发疾病失能,导致车辆失控;

5.驾驶员应急处置能力不足,违规操作;

6.车辆超速;

7.驾驶员疲劳驾驶。

三、危险品运输企业:

1.剧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等高危货物运输;

2.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存在罐体壁厚不达标、未按要求配备安全附件等安全隐患;

3.途经环境敏感区域、生态脆弱区、人员密集场所;

4.途经特大桥、特长隧道

5.隧道内违规通行危化品运输车辆;

6.隧道内车辆违法违规行驶情况较多;

7.干线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车流量大,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危险货物泄漏,应急处置难度大

8.未划分危货车辆专用停车区,未按照分区有序停放,停放区域标志标线不清晰;

9.危货车流量大,车辆长时间聚集、停放,堵塞道路、应急车道;

四、重型载货运输企业:

1.车辆严重超限超载;

2.车辆非法改装;

3.企业动态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纠正驾驶员有关违规行为;

4.驾驶员驾驶应急处置能力不高。

五、水路运输企业:

1.客运船舶老旧,或技术状况不良、重要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

2.客运船舶搁浅﹑触礁或与船舶碰撞﹑船舶起火等;

3.船员不遵守航行规则或安全操作规程;

4.客船船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不足;

5.台风、暴雨、暴雪突风等极端自然灾害易发区域,一旦发生对水路客运有重大影响的。

6.渡船安全技术条件不满足要求;

7.严重超员或装载不当;

8.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冒险航行;

9.非法营运;

10.船员或渡工不适任或违章操作;

11.渡口设施不完备。

12.消防和应急通道堵塞,标志标识不清;

13.消防器材配备不足或未定期检验;

14.未按要求配备安检设备设施或设备设施存在故障;

15.登船通道狭窄,登船时拥挤踩踏;

16.大风、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上下船作业;

17.码头建筑结构老旧,存在消防、结构安全隐患。

六、公路运营:

(一)重型载重汽车通行流量较大的未经评估加固提升的独柱墩桥梁垮塌风险

1.未联合有关部门对该类独柱墩桥梁开展治超工作;

2.独柱墩桥梁为危桥或其所在桥跨存在严重病害。

(二)临水临崖路段车辆坠落风险

1.未按标准规范和指南设置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

2.未按规定开展交通安全设施检查养护。

(三)连续长陡下坡高风险路段车辆翻车,连环碰撞风险

1.交通流量大,重载车辆多、建设指标偏低;

2.未按规定设置养护交通安全设施;

3.未按要求实施提升公路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安全通行能力专项行动;

4.未根据实际需要实行交通管控。

(四)流量较大的二级以上公路在通车情况下实施养护作业时车辆连环碰撞风险

1.作业现场未做好防护隔离、警示告知和作业人员防护措施;

2.相关作业队伍资质、专业性不符合要求,作业人员作业不规范;

3.非作业车辆闯入作业区。

(五)运营公路高边坡路段坍塌、滑坡、落石风险

1.高边坡防护设计不合理或防护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

2.高边坡防护维护不足或超出设计使用寿命;

3.高边坡地质情况跟踪、监测、检查不足;

4.高边坡路段公路建筑控制区受扰动;

5.高边坡存在滑坡体、湿陷性黄土等可能引发滑坡、坍塌的不良地质病害或灾害;

6.高边坡所在地貌区域有山洪爆发、泥石流等发生史;

7.存在明显落石现象但未经评估、整治。

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

(一)复杂地质条件下长大桥隧工程施工坍塌风险

1.长大桥隧工程施工穿越岩溶发育区、高风险断层、湿陷性黄土、软土、煤矿采空区、高地应力或软弱围岩、滑坡体、黄土崩塌、高瓦斯或瓦斯突出等工程地质。

(二)穿越重要交通干线桥隧工程施工坍塌风险

1.上跨(下穿)高速公路、重要国省干线公路;

2.上跨(下穿)轨道交通(铁路、轻轨等);

(三)不良地质地段深基坑、路堑高边坡施工垮塌风险

1.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开挖时逐级防护不到位;

3.未按要求开展稳定性监测;

4.临时降(排)水不到位。

(四)模板、支架、挂篮等大型临时工程或专用设备安拆及施工中的垮塌风险

1.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未设置作业平台,或设置不合理;

3.支架搭建或支撑不符合规范要求;

4.大型非标专用设备管理不到位。

(五)“两区三厂”地质灾害及工程车、货车载人碰撞翻车风险

1.“两区三厂”(生活区、办公区、钢筋加工厂、拌和厂、预制厂)选址时未对滑坡、泥石流等风险进行排查、评估;

2.“两区三厂”布局不合理,安全距离不满足要求;

3.“两区三厂”范围内存在工程车,货车违规载人,不按规定行驶,驾驶员无证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4.“两区三厂”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七)燃气安全

1.居民区调压箱未接地。

2.居民区燃气管道上方有电线缠绕。

3.居民区燃气管道腐蚀。

4.居民区过路架空管道未设置限高标识。

5.居民家中燃气表腐蚀。

6.居民家中灶台柜不通风。

7.瓶装液化气站卸车臂与灌瓶间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8.瓶装液化气站卸车区无灭火器。

9.各类压力表无上下限标识。

10.站内卸气区静电接地夹失效。

11.罐区无人体静电释放报警仪。

12.储罐区法兰无跨接。

13.储罐区可燃气体探头设置数量不足。

14.站内灭火器配置不足或灭火器定期未检。

15.配电柜门未进行跨接。

16.配电柜处未配置灭火器。

17.站内急停按钮无防护罩。

18.加气区无车辆导向线。

19.卸车处管道上无拉断阀。

20.加气机未设置报警静电接地仪。


(八)文化旅游安全

一、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市场经营单位

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情况;

3.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检测记录情况;

4.疏散通道、疏散标志设置情况;

5.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情况;

6.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

二、旅行社

1.严格落实旅游包车“五不租”制度,租用的旅游车辆具备营运资质;

2.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包含旅游安全内容;

3.旅行社和导游了解旅游线路及所到旅游景区的安全注意事项并及时告知游客;

4.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鼓励游客投保人身意外险。

三、A级旅游景区

1.按照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接待游客,落实预约、错峰要求,制定游客流量管控方案,合理疏导游客;

2.加大对游客的安全宣传力度,提醒游客开展旅游活动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参与各类项目;

3.按照有关部门要求,严格落实景区内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加强火源管控和可燃物清理,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开展防控宣传;

4.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加强对观光车、摆渡车、索道、缆车、等设施设备的隐患排查整治,贯彻执行玻璃栈道等高风险项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5.落实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要求,加强对地质灾害多发地段安全监测和巡查,完善景区内安全提示、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制定恶劣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并开展演练。

四、文博单位

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向公共开放的区域全面禁止吸烟;燃香用火必须做到专人看管,人离火灭;严格落实用电管理制度,规范敷设电气线路,改造更换老旧电气线路。严禁将灯具直接敷设在文物建筑上搞“亮化工程”;严格易燃可燃物品管理,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2.博物馆、纪念馆等开放单位要进行每日临界观众数量控制,采取暂停售(发)票、预约或者错峰参观等措施,调控、疏导、分流游客数量,适当增加安保、救援力量,严格出入口安检,有效配置安全设备设施,完善安全标识引导。

3.文物保护工程、考古发掘工地以及新建改建博物馆工地等场所要加强工地安全管理,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设置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完善工地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施工人员岗前安全警示教育,配备必要的人员和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严格施工现场用电、动火审批和监管。


(九)消防安全


1、火源管理:违规使用明火,动火施工无审批;营业或使用期间,违规动火动焊作业;施工期间未落实现场看护人员,未提前清理可燃杂物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中各单位动火施工不报告、不审批,不告知其他单位。

2、电源管理:配电箱(柜)电线连接不规范;违章带负荷拉、合闸;电线电缆未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开关、插座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照明灯具与可燃物未保持可靠安全距离,未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违规使用未经产品质量认证的大功率电器或移动插排;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在室内停放或充电;电化学储能电站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内;医院、养老院的制氧站、氧气瓶间违规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使用锂离子电池的医疗设备、轮椅未在指定安全区域充电。

3、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和装饰装修: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违规使用聚丙烯、聚乙烯、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材质的易燃可燃材料尤其是塑料绿植,进行装饰装修;冷库选用燃烧性能低于B1级的材料制作保温层;违章搭建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建筑;混合生产经营场所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4、安全疏散条件: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设置不符合要求;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医院、养老院未将失能和行动不便患者安排在建筑较低楼层,在通道、楼梯间增加床位,影响人员疏散;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不同独立单位间的分隔占用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不能保证各自独立的疏散楼梯。消防车通道、灭火救援场地被占用、堵塞。

5、防火分隔:未按要求设置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墙等损坏严重,不具备防火分隔功能;电缆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不严密;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内违规设置员工宿舍。建筑外墙设置外装饰面或幕墙时,其空腔部位在每层楼板处采用的防火封堵措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6、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水压、水量不能满足灭火需求;未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气体灭火、防排烟、防火卷帘等设施,或消防设施系统损坏瘫痪无法正常使用,不具备防灭火功能;餐饮场所内厨房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未按规定设置自动灭火装置,排油烟管道未定期清洗。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

7、管理责任落实:未严格落实动火施工审批制度、夜间值班制度;未落实全员消防培训、疏散演练;消防控制室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不掌握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安、护工、宿管员等不熟悉安全出口,不具备组织逃生自救能力;医院、养老院夜间无人值守或值班人员不具备组织人员疏散能力;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明确统一管理单位,各单位之间消防安全责任不明晰,没有物业管理单位或明确牵头单位,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缺乏管理;“九小场所”未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擅自改变场所火灾危险性定性,如丁戊类厂房用作丙类生产储存、丙类厂房用作甲乙类生产储存,增大火灾危险性。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商场市场原商业功能违规调整为餐饮、娱乐、儿童活动场所、仓库等功能,违规设置夹层、中间仓库。餐饮场所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燃点小于60℃的醇基燃料等新型燃料。

8、初期火灾处置:未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或明确初期火灾扑救力量;未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对场所进行现场拉动测试,微型消防站队员未能及时到场或不了解初起火灾处置流程,不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器材并能有效处置初期险情。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建立消防联勤联动机制,发生火灾等紧急状况时无人第一时间通知并组织疏散。

9、其他:其他消防安全风险隐患。



(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


1.高层建筑管道井。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是否独立设置;管井井壁耐火极限、管井检查门设置是否完好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是否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未在防火分隔处是否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管道井内是否堆放杂物或被占用。

2.高层建筑日常安全管理。产权单位、实际使用单位、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日常安全巡检是否到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制是否严格落实;是否存在边经营边施工的违章行为,尤其是动火、动气作业时是否严格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是否存在建筑室内违规停放电动车或充电。

3.高层建筑应急疏散管理。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及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避难层(间)是否存在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是否存在安全出口锁闭、疏散通道堵塞、楼梯间被占用情形;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是否存在损坏、闭门器缺失等情形;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是否正确、数量和照度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范等。

4.电梯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定期维保、安全隐患整改是否及时;钢丝绳、制动器和其他转动部件是否完好;限速器、缓冲器、夹绳器是否符合要求;控制系统功能(特别是门机控制系统)是否正常,有无不明软故主要受力构件是否完好;电梯应急报警和紧急呼救装置是否有效应答和报警;机械制动器制动能力是否符合要求;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5.高层建筑供水供热供气管网维护、巡查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用户私自改动管道、报警装置等问题。

6.高层建筑结构构件变形破坏、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法违规改造、装修、破坏承重结构,各类外装修及外挂保温层、装饰线条、广告牌匾、贴面脱落风险,使用有毒易燃建筑装饰材料、不合格建筑材料等问题。物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开展防火检查、巡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统一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存放和充电场所并加强管理,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7.高层建筑存在电线乱拉乱接或敷设不符合规范,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电气线路设备存在过载、老化、故障及使用“三无”电气产品,电气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未结合本地智慧用电安全管理系统对高层建筑安全用电进行远程监控管理等问题。



(十一)医疗卫生机构安全



1.药房库房堆放纸箱过多

2.防火门安全出口有缝隙

3.插座、线路陈旧老化;线路铺设不符合规范

4.部分疏散指示、安全出口和应急照明灯损坏

5.部分电气竖井未进行防火包封堵



(十二)教育、培训机构安全


1.培训机构是否存在场所设施不合要求,存在消防安全等隐患。

2.提供餐饮服务的机构,是否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和其它风险。

3.培训机构是否存在授课人员无教师资格证、教育教学理念偏差、未按国家课程标准要求开展教学、发布虚假宣传广告等突出问题。

4.隐形变异机构未开设专用资金账户,未预存办学风险保证金,收费行为随意,是否存在收取费用后“卷钱跑路”“退费难”等风险。

5.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

6.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存在空气流通不畅,造成流行性疾病大面积传播等问题,出现出新冠疫情等传染性疾病病例、疑似病例或密切接触者等疫情传播情况。



(十三)养老机构安全


1.养老服务机构要开展“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即: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公开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

2.养老服务机构要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对电器线路、燃气管道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对入住老年人开展消防安全提示。

3.养老服务机构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四个能力”。教育员工懂得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组织逃生。

4.养老服务机构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按标准建成微型消防站,确保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一旦发生火灾。第一时间到场处置,有效扑救初起火灾。

5.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并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6.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7.养老服务机构要向老年人告知正确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方法,教育其不要在床上吸烟。

8.养老服务机构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在拨打119报警电话的同时,要组织员工迅速对老年人进行疏散,重点转移救助年老体弱、卧病在床的老人。



(十四)能源领域安全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

1.电网安全稳定控制系统以及直流控制保护系统参数、策略、定值计算和设定不正确;直流控保、直流配套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未按双重化配置。

2.燃煤锅炉烟风道、除尘器、脱硝催化剂装置、渣仓、粉仓料斗(含灰斗)、输煤栈桥等重点设备设施的钢结构、支吊架、承重焊接部位总体强度不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3.电力监控系统横向边界未部署专用隔离装置,或者调度数据网纵向边界未部署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生产控制大区非法外联。

4.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贮灰场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

5.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施工企业,所属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开展编、审、批或专家论证,开展爆破、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未履行施工作业许可审批手续或无人监护。

6.其他严重违反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强制性标准,或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隐患

(十五)粮食安全

1.熏蒸作业方案、作业情况备案和作业人员培训

2.临时用电、动火、设备检修等作业审批制度和档案

3.外包作业人员安全协议

4.与工作岗位、作业内容相适应的防护装备配备情况(空气呼吸器、测氧仪、安全绳带、安全帽等)

5.熏蒸、检修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警戒线,药品库张贴“剧毒”标识

6.药品领退用审批登记档案

7.通风、监控设施和气体检测仪配备

8.高空作业防护装置,仓房安装系留装置及安全绳(带)

9.筒仓除尘装置,防爆灯具

10.防雷装置,排水

11.库区电线铺(架)设、电源开关

12.配电箱、电线

13.持证电工

14.消防器材、设施(年检有效期、性能)

15.库区门口火种临时存放

16.库区易燃物品堆放

17.危险装粮情况






(十六)孝柳铁路

1.铁路运营环境专项整治。健全铁路外部环境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厘清工作职责,完善治理工作标准,落实专业管理责任,统筹运用公司护路大队线路巡防和设备管理单位日常巡检,对沿线护网开口破损重点区域,行人、牲畜上道频发区段以及防撞停车多发地段,加大路外安全宣传教育及专项整治力度,对沿线两侧五华里周边村庄牲畜养殖户、重点人员签订三方安全责任书,对安全重点区段防护网进行针对性修复、封闭补强,对铁路沿线危化品火灾爆炸、上跨下穿、违法施工、采空作业、隧道(路堑)上方和公铁水交汇并行地段、杆塔高大建筑物倒伏等安全风险实施常态化巡视排查管控,持续加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充分用好“双段长”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属地责任落实,积极推动与地方政府联合整治铁路外部环境重点难点和频发问题。

2.现场作业人员反三违专项整治。紧盯基本作业标准不落实、安全防护制度不到位、人员两纪执行弱化等惯性违章违纪现象,狠抓调度指挥中心日班计划兑现率,调度命令发布,施工计划、方案审批,阶段性计划安排等安全关键环节的盯控把关;重点对车务段、机辆段接发车程序用语、信号开放时机,调车作业计划编制、传达布置、人员分工、线路车辆检查、钩档防护、停上停下、作业中原路返回、分路不良、推送领车,防溜措施执行等安全关键进行严查严管;严把各装车站装载加固方案执行,货运员现场监装,装车后复查复检,超载车辆卸载以及紧临接触网线路装车等作业环节的安全卡控力度;严格作业人员防护制度执行落实,全力保证所有上道作业、设备巡检作业防护到位,坚决杜绝违章上道、中断防护等行为;同时结合季节特点,加强关键时段、关键作业、关键岗位的检查盯控,重点检查机车乘务员间断瞭望、车务人员错办进路、调车人员不确认信号、列检人员漏检假检、货运人员漏检漏查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酒后上岗、打盹睡觉、擅离职守等违章违纪行为,坚决防范和杜绝作业事故发生。

3.汛期自然灾害防范专项整治。树立“自然灾害不可以预防、行车事故一事不出”意识, 总结历年防洪防灾经验做法,加强与地方气象、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建立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应急联动机制,进一步细化落实“防、避、抢”防洪工作要求,汛前开展防洪隐患排查,重点对管内排水沟清理、隧道清淤以及线路两侧塌山落石、边坡溜塌、隧道进出口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多发地段的巡视检查及排查整治力度, 及时阻断行车安全风险,提前安排,超前部署防洪防汛工作,及时组织防洪应急演练,确保汛前形成强大的抗洪能力;入汛后每日早交班时要及时将当日天气信息进行通报,确保相关人员能准确掌握,认真落实雨前、雨中、雨后“三检”制和雨量警戒制度,持续做好管内防洪重点处所、新增水害地段的巡视检查和蹲点看守工作,积极采取限速、封锁等措施,合理安排列车运行,发现危及行车安全隐患,果断采取汛期行车“拦停扣”、“停防报”措施,及时组织开展抢险复旧。





(十七)吕梁机场

1. 军民合用机场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签署并严格落实军民航融合协议。

2. 最高类别航空器连续3个月内连续起降架次超过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批复的消防救援等级保障范围,限期未整改完成的。

3. 持有符合岗位资质的消防人员低于规章要求单班车辆定员的 80%。

4. 跑道道面出现严重破损或病害。

5. 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区的平整度、密实度不符合标准要求。

6. 跑道灯、进近灯和 PAPI 灯电缆绝缘电阻不符合标准要求。

7. 精密进近航道指示器、跑道灯光系统和进近灯光系统 灯具未经检验合格进入机场使用的。

8. 机场围界破损且超过 3 小时未修复或采取安保措施。

9. 机场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失能,且超过 24 小时未予以修复;机场飞行区灭火作战车辆失能,且超过 72 小时未予以修复。

10. 违规建设的建筑物或永久性构筑物超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

11. 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外、基准点 55 公里范围内,

违规建设的建筑物或永久性构筑物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造成严重影响。

12.飞行区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13. 安检设备未经使用验收检测合格的;开展安检设备日

常管理的检测员未满足相关能力要求的。

14. 在 12 个日历月内,超时运行的管制员占比超过 10%。

15. 管制员无资质上岗或资质、经历造假。

16. 在 12 个日历月内,管制单位因不及时分扇或流控管理问题导致出现持续超扇区容量运行 30 分钟(含)以上的情形达 10 次(含)以上。

17.导航设备未经飞行校验或开放许可,违章开放使用。

18. 导航设备电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19. 无线电频率未经许可被违章使用。

20. 在12个日历月内,出现管制员在工作期间脱岗或睡岗行为达2次(含)以上的。

21. 在12个日历月内,出现导致管制原因征候的违规违章行为达2 次(含)以上的。

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重点检查任务清单

(部门层面)

共性内容

类型

重点内容

宣传发动方面

1.尽快明确和大力宣传排查整治标准要求

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印发本部门专项行动方案,加强各系统专项行动“条”上的统筹推动。方案要重点突出、简洁管用,已出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行业领域,可从现有判定标准中进一步聚焦提炼出本次整治的重点隐患;尚未出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行业领域,要结合事故教训,明确本次整治的重点事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整治的重点事项随方案一并下发。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行动方案及时通知到行业内企业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解读,相关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和企业宣讲专项行动方案。

培训教育方面

2.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利用企业自查自改阶段的时间,采取多种方式集中对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切实提升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要结合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明责知责、履责尽责,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要重点学习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提高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

精准严格执法方面

3.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

(1)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五项十五条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精准严格执法,要坚持逢查必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学习掌握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进行抽考。

对企业自查以及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挂牌督办,并明确跟踪督办的具体责任人。

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

(2)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

(4)根据监管执法情况,定期通报一批、约谈一批、联合惩戒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并在政务网站或主流媒体分期分批公布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含危险作业罪)。

责任追究方面

4.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

(1)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显有重大事故隐患却查不出、查出后应处罚未处罚以及跟踪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对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排查整治不力的有关县(市、区)和部门,要向当地党委、政府下达提醒函、督办函,严肃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情节严重的,市安委办将视情形对有关县(市、区)进行约谈、通报,直至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提升监管效能方面

5.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1)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执法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市县监管部门要在本行业领域组织开展一次交叉互检。

(2)依托“互联网+监管”等信息手段加强部门间互联互通,对于大数据排查发现的屡查屡犯的企业负责人和重点企业实施精准有效监管。对于涉及多部门、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化信息通报共享和部门协调联动,各级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要组织开展一次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联合信用监管。

(3)要组织专家对认真学习掌握有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帮扶指导,积极服务企业对电焊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排查整治工作。应急、住建、市场、审批等部门要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证发证服务。

个性内容

部门

检查对象

重点检查内容

应急部门(煤矿)

煤矿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应急部门(非煤)

非煤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设计要求。

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3.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4.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5.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6.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7.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8.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9.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10.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11.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12.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13.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14.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5.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6.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者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17.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18.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19.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20.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1.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22.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者检测检验。

23.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者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24.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者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3.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者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4.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5.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

6.未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7.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8.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9.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10.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11.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12.危险级排土场。

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2.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3.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4.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者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5.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6.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7.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8.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9.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者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10.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11.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

12.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应急部门(危化)

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1.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定期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管线(包括管件)进行测厚。

3.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设备、管线及管件发生泄漏,未妥善处置仍继续运行,或者打卡子带“病”运行未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隐患。

4.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安全联锁摘除未履行手续,或者未及时恢复。

5.变更管理制度未落实(包括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主要负责人、原料、工艺路线、产品、关键设备方面发生的变化未纳入变更管理,或者在变更时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等相关情形)。

6.未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未建立重大危险源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的安全包保责任制并如实履职等相关情形)。

7.涉及硝化、氯化、氧化工艺装置的上氟化、重氮化、过下游配套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

8.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企业,未开展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未对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或者未落实评估建议。

9.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

10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11.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上岗操作。

12.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14.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5.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检测报警装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未投用或处于非正常状态,长时间报警未处置。

16.未制定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特殊作业未履行许可手续:动火、受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气体分析:作业过程无人监护。

17.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应急部门(冶金工贸)

1.冶金企业

2.有色企业

3.建材企业

4.机械企业

5.轻工企业

6.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

7.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

8.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


对象1.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四)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对象2.有色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

(三)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四)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五)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

(六)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

(七)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

(八)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的;

(九)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的;

(十)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

(十一)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的;

(十二)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十三)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对象3.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二)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三)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四)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五)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六)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七)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

(八)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

对象4.机械企业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三)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六)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

(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对象5. 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五)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七)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

对象6: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对象7.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

(一)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对象8.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交通部门

“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

1.行业高危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依规经考核合格。

2.企业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从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4.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

6.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

交通部门

工程建设企业

1.路基、路面、桥梁(涵)、隧道等农村公路基础设施不符合国家规范强制性要求,严重影响车辆通行安全。

2.出现四、五类农村公路桥隧,未及时采取相应交通管控措施。

3.因恶劣天气或突发事件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毁,严重影响正常安全通行,未及时采取抢修保通措施

4.交通建设工程未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5.交通建设工程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6.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审批,或未按照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7.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


水上运输企业

1.内河船舶违法夹带运输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化学品货物。

2.内河船舶尤其是涉客运输船舶严重超员、超载、超速、超抗风等级、超航区航行。

3.内河船舶船员未持证上岗,内河船舶航行过程中船员疏于了望、违规服用精神麻醉类药品食品、违反避碰规则高速驾驶。

住建部门


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五条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第六条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第八条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第九条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二)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  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城市管理部门(燃气)

已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城镇燃气企业(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供应站点、LNG/CNG汽车加气站)

(一)共性内容

1.城镇燃气行业法律法规、建设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情况。

2.燃气经营手续完备情况,包括是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及取得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及动态考核情况等

3.,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检查记录|安全隐患整改消除情况等。

4.企业安全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企业经营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执行情况和安全标识设置以及视频监控情况等。

5.燃气应急演练开展情况,包括燃气应急抢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急抢险人员、设施设备、车辆、物料的配备情况等。

6.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情况,包括对企业职工开展的安全培训教育,及燃气安全知识的社会宣传、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指导等。

(二)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内容

1.燃气设施设备巡检方面,主要包括天然气门站、储配站以及燃气管线、调压站等设施设备巡查维护保养情况等。

2.燃气管线隐患排查方面,主要包括违章压占燃气管线治理、老旧燃气管网更新改造实施情况,燃气管线与市政公用及其他地下管纟爰的安全距离等。

3.管道燃气用户入户检查、安全隐患告知及整改情况等。

4.推进三项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居民用户灶前燃气自闭阀门、不锈钢波纹管和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等部署和落实情况。

5.天然气置换工作推进情况,重点检查古交、清徐、介休、灵石、襄垣、古县、襄汾等7个县(市)。

(三) 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内容

主要包括已投运和建成未投运的CNG站、LNG加气站等。

1.场站周边安全方面,主要包括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等。

2.设施设备隐患排查方面,主要包括压缩机、加气机、储气瓶(储气井)、站内管线、电气设备及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设施设备隐患排查情况等。

3.加(卸)气作业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等。

(四)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内容

1.场站周边安全方面,主要包括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等。

2.设施设备隐患排查方面,主要包括储罐、泵、压缩机、站内管道、气瓶及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设施设备隐患排查情况等。

3.销售管理方面,主要包括瓶装液化石油气流向实行实名制登记台账、入户安全检查台账等。

4.气瓶充装作业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等。

文旅部门

1.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市场经营单位

2.旅行社

3.A级旅游景区

4.文博单位


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市场经营单位

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情况;

3.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检测记录情况;

4.疏散通道、疏散标志设置情况;

5.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情况;

6.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

旅行社

1.严格落实旅游包车“五不租”制度,租用的旅游车辆具备营运资质;

2.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包含旅游安全内容;

3.旅行社和导游了解旅游线路及所到旅游景区的安全注意事项并及时告知游客;

4.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鼓励游客投保人身意外险。

A级旅游景区

1.按照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接待游客,落实预约、错峰要求,制定游客流量管控方案,合理疏导游客;

2.加大对游客的安全宣传力度,提醒游客开展旅游活动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参与各类项目;

3.按照有关部门要求,严格落实景区内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加强火源管控和可燃物清理,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开展防控宣传;

4.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加强对观光车、摆渡车、索道、缆车、等设施设备的隐患排查整治,贯彻执行玻璃栈道等高风险项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5.落实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要求,加强对地质灾害多发地段安全监测和巡查,完善景区内安全提示、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制定恶劣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并开展演练。

文博单位

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向公共开放的区域全面禁止吸烟;燃香用火必须做到专人看管,人离火灭;严格落实用电管理制度,规范敷设电气线路,改造更换老旧电气线路。严禁将灯具直接敷设在文物建筑上搞“亮化工程”;严格易燃可燃物品管理,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2.博物馆、纪念馆等开放单位要进行每日临界观众数量控制,采取暂停售(发)票、预约或者错峰参观等措施,调控、疏导、分流游客数量,适当增加安保、救援力量,严格出入口安检,有效配置安全设备设施,完善安全标识引导。

3.文物保护工程、考古发掘工地以及新建改建博物馆工地等场所要加强工地安全管理,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设置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完善工地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施工人员岗前安全警示教育,配备必要的人员和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严格施工现场用电、动火审批和监管。

消防部门

对象1: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养老院等。

对象2:敏感特殊场所。包括高层公共建筑及医院、儿童福利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博物馆和文物建筑、室内冰雪活动场所、剧本娱乐场所、危险化学品企业、“九小场所”等。

对象3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分租、转租形成“园中园”“厂中厂”劳动密集型企业,经营性自建房集中连片区,集餐饮、文化、体育等多业态多功能于一体的合用场所,老旧商住楼等。

对象4:地方特色产业场所。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小化工、小加工作坊等具有地域特点产业,重点工程施工现场以及当地容易发生群死群伤和有影响火灾的不放心单位场所。

1.火源管理。违规使用明火,动火施工无审批;营业或使用期间,违规动火动焊作业;施工期间未落实现场看护人员,未提前清理可燃杂物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中各单位动火施工不报告、不审批,不告知其他单位。

2.电源管理。配电箱(柜)电线连接不规范;违章带负荷拉、合闸;电线电缆未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开关、插座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照明灯具与可燃物未保持可靠安全距离,未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违规使用未经产品质量认证的大功率电器或移动插排;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在室内停放或充电;电化学储能电站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内;医院、养老院的制氧站、氧气瓶间违规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使用锂离子电池的医疗设备、轮椅未在指定安全区域充电。

3.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和装饰装修。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违规使用聚丙烯、聚乙烯、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材质的易燃可燃材料尤其是塑料绿植,进行装饰装修;违章搭建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建筑;混合生产经营场所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4.安全疏散条件。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设置不符合要求;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医院、养老院未将失能和行动不便患者安排在建筑较低楼层,在通道、楼梯间增加床位,影响人员疏散;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不同独立单位间的分隔占用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不能保证各自独立的疏散楼梯。

5.防火分隔。未按要求设置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墙等损坏严重,不具备防火分隔功能;电缆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不严密;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内违规设置员工宿舍。

6.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水压、水量不能满足灭火需求;未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气体灭火、防排烟等设施,或消防设施系统损坏瘫痪无法正常使用,不具备防灭火功能。

7.管理责任落实。未严格落实动火施工审批制度、夜间值班制度;未落实全员消防培训、疏散演练;消防控制室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不掌握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安、护工、宿管员等不熟悉安全出口,不具备组织逃生自救能力;医院、养老院夜间无人值守或值班人员不具备组织人员疏散能力;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明确统一管理单位,各单位之间消防安全责任不明晰,没有物业管理单位或明确牵头单位,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缺乏管理;擅自改变场所火灾危险性定性,如丁戊类厂房用作丙类生产储存、丙类厂房用作甲乙类生产储存,增大火灾危险性。

8.初期火灾处置。未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或明确初期火灾扑救力量;未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建立消防联勤联动机制,发生火灾等紧急状况时无人第一时间通知并组织疏散。

9、其他:其他消防安全风险隐患。








消防部门、公安部门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高层建筑日常消防管理)

1.高层建筑管道井。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是否独立设置;管井井壁耐火极限、管井检查门设置是否完好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是否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未在防火分隔处是否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管道井内是否堆放杂物或被占用。

2.高层建筑日常安全管理。产权单位、实际使用单位、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日常安全巡检是否到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制是否严格落实;是否存在边经营边施工的违章行为,尤其是动火、动气作业时是否严格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是否存在建筑室内违规停放电动车或充电。

3.高层建筑应急疏散管理。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及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避难层(间)是否存在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是否存在安全出口锁闭、疏散通道堵塞、楼梯间被占用情形;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是否存在损坏、闭门器缺失等情形;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是否正确、数量和照度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范等。

市场监管部门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高层建筑电梯。)

重点整治电梯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定期维保、安全隐患整改是否及时;钢丝绳、制动器和其他转动部件是否完好;限速器、缓冲器、夹绳器是否符合要求;控制系统功能(特别是门机控制系统)是否正常,有无不明软故主要受力构件是否完好;电梯应急报警和紧急呼救装置是否有效应答和报警;机械制动器制动能力是否符合要求;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高层建筑选址、用地、规划等方面)

重点整治高层建筑选址不合理、违法占地、违规建设、违规改扩建、改变用途和地质灾害隐患问题。

城市管理部门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高层建筑供水供热供气方面)

重点整治高层建筑供水供热供气管网维护、巡查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用户私自改动管道、报警装置等问题。

审批部门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高层建筑消防审验方面)

重点整治高层建筑未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审查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等问题。

住建部门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高层建筑结构安全、物业管理方面)

重点整治高层建筑结构构件变形破坏、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法违规改造、装修、破坏承重结构,各类外装修及外挂保温层、装饰线条、广告牌匾、贴面脱落风险,使用有毒易燃建筑装饰材料、不合格建筑材料等问题。督促物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开展防火检查、巡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统一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存放和充电场所并加强管理,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能源部门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高层建筑电气管理)

重点整治高层建筑存在电线乱拉乱接或敷设不符合规范,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电气线路设备存在过载、老化、故障及使用“三无”电气产品,电气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未结合本地智慧用电安全管理系统对高层建筑安全用电进行远程监控管理等问题。

卫健部门(医疗卫生机构)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1.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度、应急预案是否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明确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落实 24小时双人值班;是否落实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并如实登记巡查检查情况;从业人员是否掌握初期火灾扑救和医疗救助群体的应急疏散方法,能否正确使用室内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2.场所合法性。检查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3.建筑防火。检查所在建筑(包含所有在建机构工程项目)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防火分区情况,是否违规停放 车辆或设置障碍物、堵塞消防车通道;是否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 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夹芯材料彩钢板搭建建筑或作为区域内分隔。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病房、手术室、重症医学科、厨房餐厅、危险品仓库、实验室、中心供氧站、高压氧舱、病案室、锅炉房、仓库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落实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巡查检查。

5.安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是否违规设立病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规定。防火门是否处于正常启闭状态。楼道、门厅、楼梯间是否存在违规堆放杂物、停放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现象。

6.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标识是否设置并醒目;消防安全标志及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并保持完好 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是否定期与维护保养机构签订合 同;维保机构是否依法履责,定期开展维护保养;小单位、小场所是否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水灭火设施。

7.安全用火用电。电气线路敷设是否规范,是否老化,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超负荷电器、私拉乱接临时线路等问题。

8.微型消防站建设。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建立不少于6人、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的微型消防站;微型 消防站人员是否明确岗位职责,掌握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是否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落实24小时值班。其他单位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伍。

教育部门(学校、教育培训机构)

对象1.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机构


1.隐形变异机构未经监管部门审批,是否存在培训场所设施不合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空气流通不畅,容易造成流行性疾病大面积传播等问题。2.部分无证机构违法提供餐饮服务,是否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和其它风险。3.隐形变异机构是否存在授课人员无教师资格证、教育教学理念偏差、未按国家课程标准要求开展教学、发布虚假宣传广告等突出问题。4.隐形变异机构未开设专用资金账户,未预存办学风险保证金,收费行为随意,游离于监管之外,是否存在收取费用后“卷钱跑路”“退费难”等风险。

能源部门

对象1:全市电力企业

对象2:全市煤矿企业

对象3:全市油气长输管道企业

一、电力企业(含新能源企业)重点排查整治以下内容:

(1)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主要负责人是否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

(2)电网安全稳定控制系统以及直流控制保护系统参数、策略、定值计算和设定是否正确;直流控保、直流配套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是否按双重化配置。

(3)输电架空线路杆塔基础是否存在出现较大沉陷、严重开裂或显著上拔,塔身是否存在严重弯曲形变,导地线是否出现严重损伤、断股和腐蚀。

(4)燃煤锅炉烟风道、除尘器、脱硝催化剂装置、渣仓、粉仓料斗(含灰斗)、输煤栈桥等重点设备设施的钢结构、支吊架、承重焊接部位总体强度是否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5)电力监控系统横向边界是否部署专用隔离装置,或者调度数据网纵向边界是否部署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生产控制大区是否存在非法外联。

(6)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是否开展安全评估,贮灰场安全等级评定是否为险态灰场。

(7)电力建设单位是否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施工企业,所属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开展编、审、批或专家论证,开展爆破、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是否履行施工作业许可审批手续或无人监护。

(8)电力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风险等级综合评估工作。

(9)电力企业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消防、动火作业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0)电力企业是否按要求编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重点排查整治以下内容:

1、新建、改扩建及资源整合项目是否取得核准(审批)文件。

2、煤矿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3、煤矿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不具备开工条件、未按规定上报开工审批、未取得开工批复擅自开工建设行为。

4、煤矿建设项目是否违反批准的设计、技术标准施工。

5、煤矿建设项目是否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配件、设备。

6、煤矿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以及竣工验收后未取得其他相关合法有效许可手续擅自使用或生产的。

7、煤矿建设项目是否存在建设单位违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将工程肢解发包;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三、油气长输管道保护重点排查整治以下内容:

1、管道企业巡护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例会制度等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执行到位。

2、管道企业外部隐患排查工作安排部署是否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3、管道企业检测、维修、保养措施是否完善。

4、管道企业是否开展了全方位、无死角外部隐患排查,特别是高风险段、密闭空间、穿跨越处等是否加强了巡护巡查,是否按规定在必要地点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5、管道企业是否制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

民政部门(养老机构)

1.已建成的县级养老机构

2.已建成的乡镇敬老院

3.已建成的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1.消防设施设备配备是否齐全并处于有效期内,是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2.建筑安全方面有无规划设计施工手续,是否存在加盖楼层情况,是否存在地质安全、洪涝隐患。

3.食品安全方面,是否办理食品安全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办理健康证,是否做到食品留样。

4.燃气安全方面,是否按规定使用燃气设备,燃气管(罐)是否在有效期内,软管是否完好。

5.打击养老诈骗方面,宣传排查是否到位,机构是否存在非法集资行为,机构有无大额预付费情况。

生态环境部门

1.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运、处置单位

2.核技术利用单位和伴生矿开发利用企业

3.可能造成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土壤环境介质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隐患的单位

1.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标识制度、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管理及申报等落实情况。

2.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制度,辐射安全防护设施运行与维护管理,高风险移动放射源的监管。

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及风险等级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修订和备案情况;隐患排查制度、排查治理和台账建立情况;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培训等情况;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建设情况等。

自然资源部门

重点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五类行为


1.无证开采、以探代采、以建代采、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2.以各种工程建设名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3.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4.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5.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国防动员办公室

建成已投入使用的人防工程

1.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应急处置预案、使用单位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2.指示标识是否完好齐全且按规定进行更换;

3.工程结构是否完好;

4.工程内部是否整洁、有无渗漏水现象;

5.防护密闭设施设备、通风、给排水系统是否性能良好且正常工作;

6.电气、采暖、通信、消防等管道是否出现影响战时使用的情况;

7.工程内零部件有无锈蚀和损坏现象;

8.进出口通道是否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是否完好;

9.防汛、防火设施是否安全可靠,是否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重点检查任务清单

(党委政府层面)

类型

重点内容

牢固树立安全意识

1.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

(1)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始终牢记和坚决贯彻“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自觉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2)要专题学习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我省细化的56条具体措施及我市77条细化措施,逐条对照狠抓落实。要大力实施源头治理、依法治理、工程治理、科技强安等治本之策,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3)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推动在规划编制、项目准入等初始环节把好安全关,不得降低安全门槛。

做好排查整治动员部署

2.全面做好排查整治动员部署

(1)各县(市、区)要迅速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建立健全专项行动组织领导和常态化督导检查机制。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2)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督促推动跨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各级安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调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3)政府其他负责同志按照职责分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现场督导检查,了解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做好排查整治工作。

强化社会监督

3.发挥宣传组织优势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

(1)“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重点围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组织开展“6·16”安全生产咨询日、主题采访报道、应急演练、事故警示教育、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

(2)市县两级宣传部门要在主流媒体开设安全生产专题栏目,开展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及时宣传排查整治工作中典型经验做法,公开群众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线索、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核查、整改情况等。

(3)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按照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吕梁市风险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通知要求,严格落实风险隐患排查处置和举报奖励工作,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安委办要督促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举报电话、邮箱,广泛接受职工和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鼓励“内部吹哨人”和全社会匿名举报,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对核查属实的按规定予以奖励。

强化隐患整改保障措施

4.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财力人力保障

(1)督促有关部门推动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对涉及公共安全等重点问题隐患加大政府治理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实施物防技防等安全生产工程治理措施。

(2)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专家等加强企业指导帮扶的工作机制;健全市县两级基层安全监管体制,配齐配强监管执法人员,大力配备专兼职技术检查员,着力解决监管执法队伍“人少质弱”问题,切实提升重大事故隐患查处能力。

严格督导考核巡查

5.严格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和考核巡查

(1)各级安委办和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部门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深入基层加强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整治进展情况。

(2)把排查整治开展情况作为2023年度考核巡查的重点内容,加强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对存在安全检查图形式走过场、监管执法“宽松软虚”、对风险隐患视而不见、见而不查、查而不改的地方,一律不得评为“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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