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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3-79886
发文字号吕安办发〔2023〕37号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17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2023年05月17日

吕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安办发〔2023〕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现将《全市非煤矿山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吕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23年5月17日 


全市非煤矿山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会第三次会议暨全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动员部署会议精神,按照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关于印发全省非煤矿山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200号)及吕梁市安委会《吕梁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我市非煤矿山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 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强有力精准严格的执法行动,督促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非煤矿山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 作领导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忠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吴建军及市应急管理局李永胜局长担任。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长高新春兼任。领导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安排部署全市非煤矿山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掌握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矛盾问题,组织开展市级督导检查,收集、汇总、报送有关信息。

三、整治范围及时间

所有正常生产、建设、整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启动复工复产、有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必须按照正常生产建设矿山进行排查整治。

对无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金属非金属矿山,由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部门严格落实驻矿盯守或者联系盯守责任。

整治时间为2023年5月份至12月份。

四、主要任务

(一)突出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第一责任带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切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1.持续深化开展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对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等标准规范,进一步了解并掌握“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做得怎么样”,结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自查自改工作,突出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突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聚焦水、火、冲击地压、顶板、粉尘、尾矿库溃坝、尾矿泄漏等重大灾害和风险,持续深化开展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

2.企业主要负责人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各岗位职责,组织制定本单位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全员集中培训、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组织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对省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要通过安全例会、班组班前会通报事故情况,开展警示教育、堵塞制度漏洞、深化标本兼治,并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带头学习《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其解读,每月组织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排查工作要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全方位。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由主要负责人负责跟踪督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销号。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切实保障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

3.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齐配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结合本企业技术力量情况,组织技术团队或聘请行业领域专家,精准查找、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4.认真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排查整治。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重点开展一批专项排查整治”的部署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组织开展重大灾害治理、露天矿山、露天转井工开采、井工转露天开采、采掘接续、违规动火等危险作业、地下矿山无轨运输车辆、外包外租工程安全管理等专项整治和尾矿库专项整治;对排查发现的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组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压实安全责任,落实管控措施,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对灾害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不能保障作业安全的,要主动采取停产、限产等安全防范措施。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透水、边坡坍塌等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结合本企业灾害实际,组织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举一反三抓好整改,防止屡屡重蹈覆辙。组织对外包工程队伍是否具备安全资质条件、是否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是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开展排查整治,并将外包单位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5.强化应急处置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停产撤人制度,立足于早、着眼于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演练,保证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各类撤人情形,确保遇到极端天气、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撤出涉险人员。要压实汛期安全责任,在汛期来临前开展1次汛期专项检查,全面排查化解汛期安全风险隐患,严防暴雨、洪水、雷电、滑坡、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上半年和下半年至少分别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习、1次针对企业自身灾害和风险特点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重点检验全体从业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是否掌握事故征兆、具备自救互救能力,是否能熟练使用紧急避险设施、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有条件的矿山企业应当邀请专职矿山救护队参与应急演练,开展现场指导。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对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关键时刻用得上、能应急、救得了。

(二)狠抓精准严格执法,切实提升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6.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各县(市、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利用企业自查自改阶段的时间,结合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推动执法人员明责、知责、履责、追责、尽责。要围绕重大隐患整治任务,聚焦《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的64项内容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210项检查内容,突出“为什么要严查、怎么查、查什么、怎么处置、不处置怎么办”,集中组织对执法检查人员开展1次专题培训,切实提升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7.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各县(市、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重点执法检查,聚焦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组织对重点矿山企业开展精准严格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建立台账,督促企业抓好整改落实,确保闭环销号,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180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各县(市、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突出对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人”驻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明明有问题却自查查不出或查出后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企业“关键人”开展“由事到人”的责任倒查处理。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挂牌督办,并明确跟踪督办的具体责任人,如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依法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9.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监督。坚持“前有执法、后有全过程的执法监督”,加大对监管执法活动的抽查检查力度,突出对执法流程、执法行为、处理处罚等情况的现场监督,通过对矿山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重大风险与隐患排查动态管控机制建立运行等情况的核查,验证执法效能。要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对存在长期只检查不处罚或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刻意规避处理处罚等情形的,要倒查有关人员责任,问题严重的要严肃问责处理。建立健全执法考核制度,科学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对考核排名长期靠后、考核分值长期偏低的执法人员,及时督促、提醒、约谈、通报,问题严重的要采取组织调整等措施。

10.创新监管和服务方式切实提升执法效能。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执法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避免搞形式、走过场、绕道走,市安委办将在本行业领域组织开展一次交叉互检。要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组织专家对重点企业帮扶指导,特别是对想干好、愿投入但技术弱、基础差的矿山,组织专家进行“一对一”定向帮扶。

(三)推动落实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切实提高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

11.切实推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落实。市安委办将结合正在开展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督导工作,加强对各县(市、区)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是否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是否定期听取专题情况汇报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是否明确地方政府领导非煤矿山联系包保责任并开展监督考核,是否及时研究解决专业监管能力和应急救援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否明确无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的日常安全监管责任,是否建立重大风险和事故地企业联动应急救援“呼应”及紧急撤人机制,分管负责人是否按职责分工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等。

12.加大对非煤矿山重点县和重点企业督导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非煤矿山重点企业的督促指导,通过“开小灶”、重点帮扶等方式,推动落实“一企一策”整治方案,深入开展整治攻坚。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及时督促指导重点企业进行整改,对整治工作推动不力、企业重大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非法违法问题突出的,要进行约谈、曝光。

13.强化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财力人力保障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区域性重大灾害开展专项治理,实施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闭库治理。要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专家等加强企业指导帮扶的工作机制。要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保障执法车辆、装备和经费,压实属地监管、日常监管、驻矿监管责任;鼓励配备专兼职技术检查员,着力解决监管执法队伍“人少质弱”问题,切实提升重大事故隐患查处能力。

五、阶段安排

各县(市、区)要统筹好正在开展的露天矿山、露天转井工开采和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各项任务,有序压茬推进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各阶段工作。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20日前)。各县(市、区)要制定印发专项行动方案,细化明确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等,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很强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

(二)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2023年7月底前)。企业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自查自改领导小组。对照64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逐项排查、对标整改,务必做到应查尽查、应改尽改。要建立隐患排查整治专项台账,如实记录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明确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要强化主体责任落实,深入剖析风险隐患背后的制度缺失,完善风险隐患防控机制,及时将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对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果断采取停产停工措施,确保不发生事故。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类分级监管的原则,及时组织专家组深入企业全面开展帮扶工作。

(三)监管监察部门精准执法(2023年8-11月)。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要求,紧密结合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缜密研究、科学制定执法检查方案;要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对应查未查、查出未改的企业,严格依法落实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暂扣吊销证件、查封扣押等处理措施。通过差异化的执法处罚措施,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总结巩固提高(2023年12月)。全面总结评估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县(市、区)要坚持政治引领,高位推进专项行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坚持严管与服务并重,精准执法重典治乱;各企业要坚持细处着手,严格自查闭环治患;各级督导检查组要坚持严字当头,转变作风较真碰硬。各县(市、区)各企业都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力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隐患,为我市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安全保障。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统筹抓紧抓实非煤矿山安全百日攻坚行动和综合整治工作,加快推进“三个一批”和尾矿库“头顶库”闭库销号。要严格落实“账单管理、对账销号、打分排队、情况通报、警示约谈、督导巡查、定期调度、目标考核”等工作机制,坚决防止“纸面整改”,推动专项行动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三)规范监管执法。各县(市、区)要聚焦重点时段、重点矿种、重点矿山,精准开展监管执法,提升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发现查处率,倒逼企业认真自查自改,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强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坚决纠正监管人员不敢查、不想查、不会查,执法检查“宽松软虚”的问题,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四)加强督导巡查。市安委办在省厅督导检查的基础上,将适时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督导组,对各县(市、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专项行动方案照抄照搬、上下一般粗、可操作性不强,安排部署专项行动迟缓,查不出重大事故隐患、隐患问题整改率低,查出重大事故隐患采取行政措施和追责问责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确保隐患排查“零放过”、隐患整改“零遗留”,坚决防止重大隐患排查整治不及时、不到位演变为事故。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和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的信息收集、汇总,及时报送各类信息。全市非煤矿山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见附件2,包括印证资料)和工作任务推进落实情况(见附件3及印证资料),从5月份开始,每月24日前报送市非煤矿山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8月5日前将阶段性推进落实情况、12月1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杜四军 8221901

              韩新计 8221901

附件:1.专项行动内容

      2.全市非煤矿山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3.非煤矿山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统计表

附件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1)安全出口设置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要求;(2)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3)是否存在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4)现状图纸是否符合《规程》规定并按要求进行管理;(5)露天转地下开采是否符合《规程》有关规定;(6)是否严格按《规程》规定采取防治水措施;(7)是否严格按《规程》规定采取防火措施;(8)相邻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相互影响时是否按规定设计并留设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9)地表设施是否按《规程》规定设计并采取搬迁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10)是否按照设计留设或回采矿柱,是否存在擅自开采、损毁矿(岩)柱现象;(11)是否按《规程》要求设计采空区处理方案并对采空区进行治理;(12)针对工程地质类型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是否按《规程》规定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人负责、制定专门技术措施;(13)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是否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14)矿井是否采用机械通风,是否严格按《规程》进行管理,作业工作面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15)是否配齐或者随身携带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并能正确使用自救器;(16)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及井下无轨运人车辆是否符合《规程》要求;(17)一级负荷是否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其中任一电源是否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向井下采场供电的 6kV~ 35kV 系统的中性点是否直接接地;(18)工程地质或者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井巷工程施工是否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安全措施;(19)新建、改扩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出现重大变更未经再次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现象;(20)矿山企业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包行为;(21)井下或者井口动火作业是否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22)矿山是否存在超能力组织生产现象;(23)矿井是否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并按《规程》规定正常使用;(24)是否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或者未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1)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是否探明采空区和溶洞,并按设计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2)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行为;(3)是否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4)是否存在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5)是否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6)是否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7)高度 200 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是否进行在线监测,高度 200 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是否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是否存在关闭、破坏监测系统或者隐瞒、篡改、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等违规行为;(8)边坡是否出现滑移现象或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坡体前缘坡脚处是否出现上隆(凸起)现象或后缘的裂缝急剧扩展,位移观测资料显示的水平位移量或者垂直位移量是否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9)运输道路坡度是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10) 凹陷露天矿山是否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11)排土场在平均坡度大于 1:5 的地基上顺坡排土作业时是否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排土场总堆置高度 2 倍范围以内是否有人员密集场所、是否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山坡排土场周围是否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12)露天采场是否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13)是否存在擅自对在用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

尾矿库:(1)重点排查库区或者尾矿坝上是否存在未按设计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2)坝体是否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变形现象,出现贯穿性裂缝、坍塌、滑动迹象,坝体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或者大面积沼泽化;(3)是否存在坝体的平均外坡比或者堆积子坝的外坡比陡于设计坡比;(4)是否存在坝体高度超过设计总坝高或尾矿库超过设计库容贮存尾矿;(5)是否存在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6)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是否按《尾矿库安全规程》规定对尾矿坝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 (7)是否存在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8)汛前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尾矿库进行调洪演算,湿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干滩长度是否小于设计值,干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防洪宽度是否小于设计值;(9)排洪系统中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 隧洞、拱板、盖板等排洪建构筑物混凝土厚度、强度或者型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排洪设施是否存在部分堵塞或者坍塌、排水井有所倾斜、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等问题,排洪构筑物终止使用时封堵措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10)是否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11)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是否按设计进行排放;(12)冬季是否按设计要求采取冰下放矿方式进行放矿作业;(13)安全监测系统是否按设计设置、是否运行正常,是否存在关闭、破坏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等违规行为;(14)干式尾矿库是否存在入库尾矿的含水率大于设计值现象,是否存在无法进行正常碾压且未设置可靠的防范措施现象,堆存推进方向是否与设计一致,分层厚度或者台阶高度是否大于设计值,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碾 压;(15)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是否小于国家标准规定值的 0.98 倍;(16)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及“头顶库”是否按设计设 置通往坝顶、排洪系统附近的应急道路,应急道路是否满足应急抢险时通行和运送应急物资的需求;(17)尾矿库回采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回采现象,回采方式、顺序、单层开采高度、台阶坡面角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存在同时进行回采和排放现象;(18)是否存在用以贮存独立选矿厂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未按尾矿库实施安全管理的现象;(19)是否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附件2:

非煤矿山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县(、区                        时间:2023年  月  

总体

情况

1

企业自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2

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3

部门执法检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4

部门执法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 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5

群众举报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6

群众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7

上级交办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8

上级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9

政府部门挂牌督办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10

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对企业 自查自 改进行 抽查检 查情况

1

部门抽查检查的企业总数(家)


2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   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家)


3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带队检查(家)


4

企业未制定

分管负责人职责清单(家)


5

企业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家)


6

电焊等特种作业岗位   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家)


7

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混乱(家)


8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家)


门准格法况

部精严执情

1

帮扶指导重点乡镇(个次)


2

帮扶指导重点企业(家次)


3

行政处罚(次,万元)

(次)

4

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案双罚”(次)


(万元)

5

移送司法机关(人)


6

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家)

(停产)

(关闭)

7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 企业(家)


8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个),其

中危险作业罪案例(个)



9

责任倒查

追责问责(人)


10

约谈通报

有关企业(次)


委府织导况 党政组领情

1

省、市、县政府负责同志

到非煤矿山现场督导检查(次)

(省级)

2

省、市、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负责同志到非煤矿山宣讲(次)

(省级)

(市级)

(市级)

(县级)

(县级)

3

举报奖励(万元),其中匿名举报查实奖励(万元)


4

是否在本级主流媒体播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题栏目


5

县级配备专兼职技术检查员数量(人)


6

组织开展考核巡查

督导检查(次)


注:1.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度调度。调度表自5份开始上报,每月24 日前上报当月的统计情况。2.调度表内容应围绕专项行动工作并对照方案具体要求如实填报,特别是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时,要深挖细查,查出真问题。如:电焊等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既要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也要通过对企业动火等特种作业存单进行检查核实来发现问题;外包外租管理混乱,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相应资质,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纳入本企业统一管理。3需汇总统计上报辖区内非煤矿山行业领域所有情况。

附件3:

非煤矿山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填表日期:

统计项

成立

检查

督查监管部门情况

隐患排查整治进展情况

行政执法情况

督查监 管部门

发现 问题

已整 改

排查 企业

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

责令限 期整改 企业

行政 罚款

停产 整顿

公开曝 光案例

关闭

取缔

查处企业违 法违规行为

查处主要负责 人违法行为

排查

已整改

排查

已整改

(个)

(个)

(项)

(项)

(家)

(项)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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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家)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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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本月

















累计

















专项行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明细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县(市、区)

行业类别

挂牌督办单位

重大隐患明细及整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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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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