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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3-91144
发文字号吕应急发〔2023〕220号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7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印发《吕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管 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履职的管理制度》 的通知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07日

吕梁市应急管理

吕梁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吕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管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履职的管理制度》

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吕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管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履职的管理制度》已经局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吕梁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7日



吕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管煤矿

安全监管专员履职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监管专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监管专员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13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应急局负责向市直管煤矿派出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并负责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制度建设、人员选派、日常管理、考核奖励及监督保障等工作(以下“监管专员”特指市直管煤矿安全监管专员)。

第三条 市直管煤矿要在井口等明显位置设立“煤矿安全监管专员信息公示牌板”,公布监管专员姓名、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并设置“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畅通安全隐患举报渠道。

第四条 监管专员的监管任务清单包含以下:

(一)了解掌握所监管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包括以下:证照齐全有效情况,按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情况,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行政审批、评级定级、验收、报备的事项,以及审批、评级、验收、审查结果等情况。

(二)有关单位对所监管煤矿安全检查情况,包括以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上级公司开展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专家会诊结果、事故调查报告,以及煤矿企业自查自检问题、整改措施、整改进度、整改报告等。

(三)所监管煤矿的有关应急处置情况,包括以下:发生瓦斯超限、涌水异常、工作面及巷道顶底板异常后,进行人员撤出、险情处置、原因分析、追究责任、整改情况等,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处置情况。

(四)对所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以下:煤矿领导地面值班和入井带班情况,特殊作业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现场履职情况,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五)对所监管煤矿落实《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所监管煤矿是否存在瓦斯、水害、顶板、机电运输等方面重大事故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所监管煤矿存在重大隐患仍违规继续组织作业的,有权采取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等措施,并报告市局。

(八)每周不少于5次通过矿山安全监管专员手机应用程序、电话询问、网络传输实证信息等远程巡查方式,及时全面了解所监管煤矿关键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九)每周不少于1次进行现场监管,原则上每周一为监管专员集中履职时间,现场监管时至少有1名监管专员深入所监管煤矿作业面现场检查,监督检查所监管煤矿各项规程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并填写《煤矿安全监管专员手册》;根据市局要求,在重点时期进行驻矿盯守。

(十)在对所监管煤矿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瞒报、漏报、谎报以及信息资料造假等行为,应立即报告市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十一)每年结合监管任务清单和所监管煤矿实际制定监管计划,年度监管周期内应对所监管煤矿所有采掘地点实现全覆盖检查。监管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保留相关印证资料。

(十二)完成市局安排的其他随机性工作任务和要求的其他事项。

(十三)监管专员调整时应就所监管煤矿基本情况、监管情况与继任监管专员按照监管任务清单等进行工作交接。

第五条 监管专员对发现监管煤矿存在有重大隐患问题或违反《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所列情形的,要责令煤矿立即停产停建、排除隐患,并报告市局,同时做好相关记录和证据收集。

第六条 监管专员要督促煤矿企业持续开展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活动。对于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三违”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对于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严重“三违”行为,应督促煤矿企业严肃处理“三违”当事人、当班带班长、当班队长及安全员。

第七条 监管专员应使用矿山安全监管专员手机应用程序完成监管签到、取证、信息上传等工作。

第八条 监管专员无法到矿时,应向市局分管领导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期间监管专员必须加强远程监管,了解所监管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督促企业排查、整改安全隐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措施。

第九条 监管专员要严格纪律约束管理,每月首次到矿监管时,要填写《廉政承诺书》并向所监管煤矿发放《廉政监督卡》在履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坚决做到“十不准”:

(一)不准收受和索取被监管煤矿的任何礼品、支付凭证、土特产,接受被监管煤矿安排的旅游观光、健身娱乐活动。

(二)不准以监管为名“吃拿卡要”,向被监管煤矿索要烟、酒、钱、物。

(三)不准在监管工作中与被监管煤矿开展项目洽谈、产品推销、争取赞助、干预煤炭销售等与安全监管无关的活动。

(四)不准在监管工作中违规接受被监管煤矿超标准食宿接待,工作期间一律不得饮酒。

(五)不准收受被监管煤矿以任何理由发放的各种名义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六)不准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被监管煤矿有可能影响依法公正监管的车辆。

(七)不准在被监管煤矿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一切费用。

(八)不准利用监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九)不准在煤矿安全监管过程中欺上瞒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不准通知监管煤矿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第十条 监管专员每半年向市局进行述职,内容包含以下:

(一)被监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涉险事故、重大生产安全风险事件等情况;

(二)被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工作建议;

(三)执行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 市应急局负责对监管专员进行年度专项考核,考核情况应告知派出单位。

第十二条 专项考核应根据监管专员履职情况和工作成效进行,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专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服从组织安排,依法依规履职;

2.所监管企业年度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3.监管检查次数达到规定要求;

4.发现并及时处置重大隐患、违法违规行为或涉险事故;

5.在被监管企业未发现廉洁自律违法违纪行为;

6.完成规定的监管任务。

(二)专项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服从组织安排,依法依规履职;

2.所监管企业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3.煤矿未发生瓦斯、水害、顶板生产安全事故;

4.监管检查次数达到规定要求;

5.在被监管企业未发现廉洁自律违法违纪行为;

6.完成规定的监管任务。

(三)上述条件有一项未达标准的,专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四)专项考核优秀名额不超过本级选派监管专员数量的20%,同等条件考核优秀应向灾害严重、生产规模大的煤矿企业监管专员倾斜。 

第十三条 监管专员专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如无其他影响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的情形,其年度考核结果原则上确定为优秀等次,且不占用派出单位当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

第十四条 市应急局对监管专员工作履职、工作纪律和廉洁履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监管专员严格履职。对于有1次不按规定履职的,及时对监管专员进行电话提醒。对于连续2次不按规定履职的,向派出单位下发书面提醒,督促其按规定履职。对于经多次督促后仍不按规定履职的,向局党委报告,同时报送市纪委监委驻市能源局纪检监察组;每周对各监管专员履职情况进行统计,每月对监管专员履职情况汇总后进行通报,并报告分管领导;每季度对监管专员履职情况汇总后,向局主要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 各派出单位应保障监管专员的交通出行、装备配备、专家调用、福利待遇、人身安全和原岗位应享有的权利待遇。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同《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应急局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13号)文件要求,结合当地的监管实际,制定相应的监管专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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