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4-04460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2月10日 |
标 题: | 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市煤矿瓦斯、水害、顶板等重大灾害治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应急发〔2023〕16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2月10日 |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吕梁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市煤矿瓦斯、水害、顶板等重大灾害治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吕应急发〔2023〕16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市直管煤矿主体企业(上一级公司):
为深刻汲取离石贾家沟煤矿2023年2月8日10106切眼掘进工作面一般冒顶事故、2022年5月12日临县三交煤矿中部集中辅助运输大巷一般冒顶事故和2021年6月16日临县泰业煤矿二采区集中运输巷较大顶板涉险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全市煤矿安全生产警示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增强灾害防范意识,提高事故预防能力,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市政府安排,在全市煤矿立即组织开展瓦斯、水害、顶板等重大灾害治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责任,聚焦于从根本上消除灾害隐患、从根本上解决灾害问题,致力于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紧紧围绕瓦斯、水害、顶板等重大灾害,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全面落实物防、技防、人防等措施,严格整治、严格监管、严格执法,不断提升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水平,坚决防范煤矿灾害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一)煤矿重大灾害防治企业自查自纠、主体企业(上一级公司)检查全覆盖;
(二)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全覆盖;
(三)重点矿井针对重点灾害安全现状评估全覆盖,并形成季度评估机制;
(四)年度内不发生煤矿灾害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组织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成立全市煤矿瓦斯、水害、顶板等重大灾害治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重大或突出问题,并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过程指导和督查检查。
组长:李永胜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 局长
副组长:高新春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 副局长
魏向华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 副局长
成员:武建华 市应急管理局煤矿灾害防控监管科 科长
李金平 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执法科 科长
范世锦 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副支队长
杜巍 市矿山灾害综合防治中心 主任
刘达龙 市煤矿安全事务服务中心 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煤矿灾害防控监管科,办公室主任由武建华兼任,负责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的收集、汇总、汇报、通报等工作。
四、整治重点
(一)违反《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涉及灾害防治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情形,继续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未落实“一矿一策、一面一策”重大灾害治理和安全防范措施的;
(三)未落实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要求,导致“四量”不平衡、采(盘)区接续或采掘接替紧张的;
(四)瓦斯和水灾害严重,该升级未升级、升级后擅自降低等级、资质单位出具虚假等级鉴定或划分报告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导致上隅角瓦斯浓度持续偏高(>0.4%),原始瓦斯含量、压力,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区域效果检验、验证等基础数据和结论弄虚作假的;
(六)现场抽检瓦斯浓度与安全监管系统历史瓦斯浓度数据相差偏大,现场瓦斯实时动态监测涉嫌弄虚作假的;
(七)未严格落实《山西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规定》,存在探放水资料、图纸、台账、记录等成果造假的;存在水文地质情况未查清、采掘工作面水害隐患未消除,冒险组织采掘作业的;
(八)违反《山西省顶板安全管理规定》、《关于强化煤矿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的通知》(矿安晋〔2022〕94号)、《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煤矿顶板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晋应急发〔2022〕224号)情形的;存在离层观测、围岩观测、抽检试验、支护施工、支护验收等过程和台账记录造假的;存在永久支护效果差、临时支护措施未落实、巷道变形严重未及时维护、现场不具备安全条件继续组织冒险作业的;
(九)未严格落实《煤矿防灭火专项设计》要求的综合防灭火措施的;存在防火措施执行记录、束管检测和人工检测数据、台账等造假的;
(十)违反《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井下特殊作业、关键环节存在煤矿安全监察专员未现场监督和安全确认的。
五、实施步骤
从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6月10日,集中开展为期四个月的全市煤矿瓦斯、水害、顶板等重大灾害治理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分以下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3年2月10日-2月17日)。2023年2月10日,通过全市煤矿安全生产警示视频会议进行市级动员部署。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市直管煤矿主体企业(上一级公司)要结合本辖区、本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动员部署,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尽快启动。
实施方案于2023年2月17日前上报全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二)企业自查和主体企业(上一级公司)检查(2023年2月18日-3月17日)。各煤矿企业要对照方案明确的十项整治重点,逐项开展自查自纠,对煤矿重大灾害风险进行全面排查、辨识、分析、评估和管控,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并形成自查自纠报告。自查自纠基础上,重点矿井要针对重点灾害开展安全现状评估。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采用井下移动瓦斯抽采系统的矿井,要逐矿逐面进行瓦斯防治安全现状评估。
2.资源整合矿井、采掘工作面临近缓采区的矿井、缓采区转为可采区内布置采掘工作面的矿井、在缓采区内施工探巷的矿井、单独保留且井田范围内存在小窑破坏的矿井,要逐矿逐面进行水害防治安全现状评估。
3.近距离煤层接替或联合开采的矿井,采深超过400米的矿井,孤岛工作面开采的矿井,采用“110”工法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包括开拓面、探巷)接近风氧化带或顶板破碎支护难度大的矿井,巷道变形严重、维护困难或经常性进行挑顶、起底、扩帮维护的矿井,要逐面逐巷进行顶板安全现状评估。
4.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采用综采放顶煤开采的矿井、井田范围内或井田边界附近存在火区的矿井,井田范围内过去存在过采空区(老窑破坏区)自燃发火的矿井,要逐矿逐面进行火灾防治安全现状评估。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安全现状评估工作由主体企业(上一级公司)总工程师牵头实施,评估报告要组织相关业务处(部)室会审,并形成季度评估机制。无评估能力的可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出具的评估报告由主体企业(上一级公司)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签字确认。各煤矿主体企业(上一级公司)要分组加快完成对所属煤矿的全覆盖检查,督促煤矿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发现风险隐患,有效落实整改防范措施,确保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煤矿自查自纠报告和重大灾害安全现状评估报告分别于2023年3月18日前逐级上报全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三)县级部门检查(2023年2月20日至3月17日)。县级监管煤矿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工作预计2023年2月20日正式启动,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将煤矿重大灾害治理专项整治行动与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工作相结合,与即将开展的煤矿反“三违”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严格对照整治重点和评估标准,分组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做到严格整治、严格执法、严格处罚。市应急局将派专人进驻县级检查组,督促县级专项整治推进、协调检查评估工作开展。
检查总结于2023年3月20日前上报全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四)市级部门督查(2023年3月20日至5月19日)。市应急局成立专项整治行动督查组,对市直管煤矿开展全覆盖督查检查,对县级监管煤矿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走形式、走过场,重大灾害治理存在突出问题未整改、存在灾害类重大事故隐患的,该停的坚决责令停产停建整顿,严格按照上限进行处罚,并对相关责任单位、煤矿在全市安全生产例会上进行通报批评。
(五)巩固提升(2023年5月20日-6月10日)。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煤矿主体企业(上一级公司)要全面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提炼推广有效作法和典型经验,梳理存在主要问题,改进工作措施,堵塞管理漏洞,着力构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长效机制,坚决杜绝因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导致的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煤矿主体企业(上一级公司)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清醒认识当前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准确研判春节后复工复产、常态化保供、季节性变化、煤价高位运行等可能带来的不安全、不稳定因素,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突出重大灾害治理,严格安全风险管控、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扛牢压实各层级责任,全力抓好专项整治行动。
(二)强化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煤矿主体企业(上一级公司)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煤矿瓦斯、水害、顶板等重大灾害治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细化各项落实举措,明确具体责任分工,有组织、有计划高效推进。要把抓好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和全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从严开展现场检查,及时发现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对症施策、精准发力、靶向治理、跟踪落实,确保煤矿重大灾害风险隐患查到位、改彻底、见实效。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煤矿主体企业(上一级公司)要按照各阶段任务安排和时限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方案、报告、总结,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办公室每周五下午集中调度各县(市、区)、各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跟踪监督,市安委办同时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2023年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吕梁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