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4-05001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3月23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吕梁市安全生产举报投诉 受理和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安办发〔2023〕24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23日

吕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吕安办发〔2023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直属有关科室(部门):

为加强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管理,市安委办制定了《吕梁市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置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23年3月23日

吕梁市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置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管理,规范举报投诉办理流程确保从严从实查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事项,依据《安全生产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依法由应急管理部门处理的事项。上级转办、批办、督办及同级移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发布的判定标准认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认定。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认定工作由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置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尊重事实、依法依规、高效办理、及时反馈、严格保密、闭环运行”原则。

第四条 事故调查核查科负责各类举报投诉的统一受理、甄别、登记、阅批、办、处置、反馈、闭合销号、归档管理统计和报告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及举报投诉分类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规范处置流程,跟踪办理进度,限期办结闭合,全过程留痕管理。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等。

第五条 甄别。事故调查核查科应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甄别,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非法违法行为的;

(三)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举报,举报人再次提出同一举报的;

(四)已经受理的举报,另有他人重复举报且无新的举报事实和证据的;

(五)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举报事项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登记。事故调查核查科应尽可能掌握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基本情况和诉求等,并如实填写《举报投诉受理单》。

(一)举报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询问掌握被举报单位名称、隐患或违法事实、时间地点、相关证据材料或有效线索等信息;

(二)举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询问掌握被举报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地点、遇难人数、遇难者姓名等关键信息。

第七条 阅批。事故调查核查科完成受理登记后,按照公文处理程序,依次呈报局分管领导、局长阅批,领导外出且办理紧急的举报事项,应及时电话请示,按照指示先行办理,随后完善批办事宜。

第八条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上级部门明确的职责分工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办。

(一)经业务科室认定属于一般安全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不含事故)的、被举报对象属县级监管的,由相关业务科室拟文,以市安委办转县(市、区)安委办进行核查,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属市级监管的,经局领导批示,由局相关业务科室(或直属部门)牵头组织核查。

(二)经业务科室认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由相关业务室会同被举报对象属地县(市、区)应急部门共同核查,可委托属地县(市、区)应急局单独核查的,由相关业务科室拟文转相关县(市、区)应急局,提出核查要求按时将核查情况报事故核查科销号。

(三)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一般事故(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由事故调查核查科拟文,以市安委办文转相关县(市、区)政府,由相关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查;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死亡3人及以上),由事故调查核查科拟文,以市安委办文件提请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直接提级核查。

(四)上级批办、督办的,参照本条前三条分别办理,市级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挂牌督办。确实需提级的,以市安委办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提级核查。

(五)根据核查需要,由承办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核查。

第九条办结时限。一般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不含事故)的,核查结果上报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复杂的,承办部门请示有关上级部门或市安委办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合计核查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办件必须在5日内反馈办理情况。上级转办、批办、督办有时限要求的,按时限办结。

第十条 督办。相关业务室及事故调查核查应对举报投诉分办进展情况跟踪问效。对交办事项临一周前进行提醒,临3天前进行催办,逾期未办结的以市安委办名义下达督办件,催办督办过程及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核查办理。各县(市、区)政府及安委办接到举报核查批转件后,在规定时限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真核查。核查过程中,明确牵头部门与具体负责人,核查结束后出具核查报告,参与核查人员应签字同意核查结论。

第十二条 上报。转发各县(市、区)政府的举报核查事项,核查结果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以政府文件(函)上报。

第十三条对查实的举报投诉严格依法依规作出处置。

(一)查实的一般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不含事故),由承办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承办部门责令责任单位立即进行停产、停建、停业整顿,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查实的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相关业务主管科室要立即责令责任单位停产、停建、停业整顿,并逐级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同时上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各类举报投诉核查结束后,由承办部门(科室)一周内提交核查报告(参与核查人员签字),事故调查核查科存档。

对查实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相关规定提级调查,或由市安委办挂牌督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 反馈。按照“谁核查、谁反馈”原则,实名举报投诉的,由承办部门(科室)负责在核查结束后一周内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和处理情况;上级转办、批办、督办、信访移交的,相关承办科室要在办理时限范围内以正式公文形式附核查报告提交反馈。反馈时间、方式、内容等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十保密。应急管理部门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归档。事故调查核查科应将举报投诉受理全过程及核查相关资料分类整理归档,杜绝遗失、短漏。

第十统计。事故调查核查科应每月统计分析举报投诉处置情况,按受理、登记、转办、移送、在办、催办、督办、办结、反馈情况编制月报,每月初送达局长、分管信访工作的副局长和办公室审阅。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处置办法(试行)》(吕应急发〔2022〕26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吕梁市政府信息中心承办   技术支持:吕梁市政府信息中心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     网站技术联系电话:0358-8222583

版权所有:吕梁市人民政府网  晋ICP备06004910号-1  网站标识码:1411000003

晋公网安备 141100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