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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4-05006
发文字号吕安办发〔2023〕113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9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开展全市煤矿工程外包和挂靠行为 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19日

吕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市煤矿工程外包和挂靠行为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吕安办发〔2023113号

各县(市、区)安委办,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汲取山西焦煤沙曲一号煤矿“12·13”井下煤仓坠亡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工程外包和挂靠行为的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工程外包和挂靠行为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晋安办发〔2023〕154号)和《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监察执法五处关于开展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的通知》(吕应急发〔2023〕54号)要求,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煤矿工程外包和挂靠行为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一)煤矿工程外包。利用外部的资源为企业内部的生产和经营服务。允许煤矿将井下工作面安装、撤除,大型设备安装、维护,瓦斯抽采钻孔施工、抽采管路安装等工程外包给各类专业化服务公司;允许煤矿按照《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9〕47号)实行整体托管。    除上述情况外,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违规外包:    1.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重新取得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未按照国家规定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进行生产的;

2.建设项目承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或者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4.井工生产煤矿必须采取整体承包的方式,不得违规将井下采掘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硐室开拓工程除外)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露天煤矿不得将采煤工程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完全实现无人驾驶运输的除外),不得将剥离工程发包给2家以上单位或者个人(过渡期至2024年12月31日);

5.煤矿在工作面安装、撤除等各类专业化服务工程外包中,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方不履行协议、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

6.托管煤矿未按照《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整体托管;

7.托管煤矿承托方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以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不具备托管能力的;

8.托管煤矿委托方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的;

9.托管煤矿承托方上级公司未按规定将托管煤矿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未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未能将承包项目和施工作业一并纳入安全隐患排查一日常安全管理范围,存在包而不管情形的;

10.托管煤矿委托方不顾生产实际设置高额利润指标,在承包合同中设置诱导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条款,转嫁经营风险,致使承包方违规组织生产的;

11.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与派驻项目部全体人员签订合法用工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项目部经理层在多个项目部兼职,不正常履行带班作业责任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外包行为。

(二)挂靠行为。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行为: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矿山建设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

3.矿山企业控股方只收取管理费、不投入也不参与管理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二、检查方法

针对违法违规外包、挂靠行为,明确以下检查方法:

(一)建设项目承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1.查施工单位是否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具体要求为: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m、斜井长度大于1000m或垂深大于200m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或者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1.查承包单位是否纳入煤矿本单位统一管理,对项目审批、合同签订、资质审核、人员资料以及安全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查煤矿对承包单位的日常安全检查情况、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2.查煤矿生产作业计划、生产日报、矿灯领用记录,掌握从事采掘工作面及巷道修护工程的队伍;

3.查采掘及巷修区队工资发放、保险缴纳明细,以及作业人员劳动合同,看区队是否为矿井在编队伍;查采掘及巷修区队职工花名册和人员定位系统,看下井人员是否一致。

(三)托管煤矿未按照《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整体托管:

1.查委托方和承托方是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托管合同(协议),合同(协议)是否明确了托管的方式、时间和内容以及双方的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等,是否明晰了安全、生产、技术等职责,是否明确了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任方及资金来源;

2.查煤矿托管范围是否涵盖了所有井下生产系统和地面调度室、安全监控室、提升机房、变电所、通风机房、压风机房、瓦斯抽放泵站等为煤炭生产直接服务的地面生产系统,以及所有生产活动;

3.查承托方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合法有效;

2)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专业运营管理经验且上一年度所托管煤矿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3)具有满足需要的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熟练的员工队伍;

4)无处于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失信行为;

5)承托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承托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技术水平和良好业绩;

4.委托方是否向承托方进行了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提供了托管煤矿各类图纸、周边煤矿开采情况、资源储量、隐蔽致灾因素(积水、积气、火区等)、重大风险点、采掘运输通风供电设备等原始资料;

5.托管煤矿是否重新取得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承托方不得组织生产;

6.托管煤矿“五职矿长”(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兼职救护队员、灾害严重矿井专门防治机构和队伍等是否全部为承托方人员。井下施工队伍需重新组建的,承托方自有员工占比是否不低于60%。使用承托方上级企业的其他队伍或托管煤矿原有施工队伍的,是否经过转隶或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井下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

三、工作要求

(一)增强防控风险意识。当前正值岁末年初,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主体企业(上一级公司)和各煤矿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全市上下正在持续深入开展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强力推进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凡是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停产整顿;凡是煤矿超能力超强度生产、超定员安排人员下井或者不带人员定位卡作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停产整顿;凡是停工停产期间继续组织生产建设的,依法严肃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凡是未采取有效措施管控风险,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是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严肃追究责任;凡是人为手段破坏监测监控系统或者过滤监测监控数据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力夯实主体责任。全市煤矿企业要组织对本单位的煤矿工程外包、挂靠行为进行自查,存在违法违规外包、挂靠行为的要立即主动停产停建整顿,自查要形成自查报告,于12月28日前按属地监管原则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结合专项整治检查情况于每月底前将附件1和附件2内容统一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在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严厉查处煤矿企业工程违法违规外包、挂靠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外包、挂靠情形之一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建整顿,情节严重的要联合住建部门查处吊销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督导检查。从2023年12月25日起,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煤矿进行全覆盖检查,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关于深化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暨年度执法检查的通知》(吕应急发〔2023〕190号)检查分组开展督导检查。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明确专人负责有关工作情况的统计和报送,并将信息报送联系人姓名及电话于2023年12月20日前、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2024年3月1日前报送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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