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4-0503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3月02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 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安发〔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02日

吕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发20232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县(市、区)安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照方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吕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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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攻坚行动

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坍塌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安委会决定立即在全市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攻坚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全省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全面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风险隐患,推动矿山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落实落细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更严作风,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矿山事故发生为全国“两会”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攻坚行动领导组

长: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吴建军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政府副秘书长

员:市应急局、市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执法五处主要负责人。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并立即抽调专人成立专班实行集中办公,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攻坚行动的组织实施和统计汇总等工作。

任:李永胜市应急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主任:高新春市应急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魏向华市应急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员:刘晓辉市矿山灾害综合防治中心副主任

      张市应急救援支队副科长

      王市应急局煤矿执法科工作人员

      张振华市矿山灾害综合防治中心科员

      王市煤矿事务服务中心科员

检查重点内容

(一)煤矿方面

1.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煤矿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等有关规定,全面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重点对煤矿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区、冲击危险性、导水裂缝带、地表水体、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古河床冲刷带、天窗不良地质体等进行普查,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水害、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鉴定。

2.采掘部署情况。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规定;是否严格执行《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要求,落实“一优三减”措施,减少入井人员;是否存在保供煤矿上级公司下达超能力的生产计划或违反安全规定的经营指标,煤矿违反规定增加头面、增加人员,搞“人海战术”大班次、超头面平行交叉作业随意增产增供行为;矿井采掘接续是否紧张,能否满足灾害治理时间、空间、效果需要;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并定期检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其他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3.“一通三防”方面。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是否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对于废弃、停风、停工等各类原因形成的盲巷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封闭或设置栅栏通风系统调整、巷道贯通、排放瓦斯、启封密闭(火区)、动火作业等关键环节是否按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并严格落实矿井、采掘面是否严格执行抽采达标评判规定实现瓦斯抽采达标;是否存在煤矿瓦斯检测数据造假行为;瓦斯抽采泵站能力是否满足抽采要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的回采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工作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区域防突效果检验工作是否由矿井的上一级公司牵头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4.水害防治方面。矿井是否严格执行“三专两探一撤”防治水措施,实施防治水“三区”管理(禁采区、缓采区、可采区);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矿井是否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查全、探清、放净、验准)。

5.顶板管理方面。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补充设计)并按设计实施;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掘进工作面是否存在空顶作业情形。

6.机电运输方面。矿井供电设计是否合理;“三大保护”是否可靠;双回路供电是否符合规定、稳定可靠;井下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机电设备;机电设备是否存在超期、老化、检修不到位、“带病”运转的情况。

7.煤矿建设项目。煤矿建设项目(含整合技改、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违法承包分包转包等问题;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整合技改煤矿是否明确驻矿盯守人员及岗位职责,是否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技改施工,是否存在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超过批准的整合技改时限、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组织生产或者只生产不技改等问题;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是否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

8.露天煤矿。采掘台阶高度、平盘宽度是否符合要求;排土场最下一个台阶坡底与采掘台阶坡底之间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边坡角、帮坡角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定期特别是针对冻融期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和评价;是否定期检验矿用卡车的制动、转向系统、安全装置的可靠性;矿场道路是否符合规程要求;钻孔、爆破作业是否编制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9.长期停产停建煤矿。是否明确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员及其岗位职责;是否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加装“电子封条”等措施;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的情况;是否制定并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措施。

10.即将关闭退出煤矿。是否明确驻矿盯守人员及其岗位职责;是否明确每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以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是否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存在以回撤设备名义违规组织生产行为;是否将井下回撤工程进行违法转包。

(二)非煤矿山方面

1.露天矿山。高度200米以上的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是否严格落实监测监督预警机制,在线监测运行是否可靠;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稳定性分析和有效治理;露天矿山企业是否对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等隐蔽致灾因素彻底进行普查治理;排土场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者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严肃查处“一面墙”开采。

2.地下矿山。是否存在不按设计施工、图纸与实际不符、以采代建、违规转包分包等非法违法行为;单班入井30人以上、采深800米以上地下矿山是否开展安全会诊;企业是否落实对采空区进行全面调查和彻底治理,是否及时治理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新采空区,是否按照“一企一档”建立本辖区采空区治理工作档案;采掘、运输、通风、供电、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爆破作业等关键环节是否严格按照规程进行规范管理;企业是否存在安全培训走过场、违规动火作业、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大型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

3.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是否推进,尾矿库“头顶库”是否进行综合治理,并开展安全会诊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湿排尾矿库的浸润线埋深、干滩长度、坝外坡比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湿排尾矿库是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放矿、筑坝,干排尾矿库是否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碾压、晾晒、堆存;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是否可靠运行;尾矿库坝体是否超过设计坝高,是否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以“沉淀池”、低品位堆储场、填沟造地、环保整治等名义建设的尾矿堆存场所,是否根据要求进行分类处置。

四、开展方式

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攻坚行动日起至5月底结束。采取企业自查自纠,市县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全面覆盖检查抽查,领导组办公室成员单位与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联合督导检查(必要时增加纪委监委配合)的方式同步开展、一体推进。

(一)企业自查自纠。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制定工作方案,报上级公司审查备案,上级公司要派专人入企驻矿帮扶指导。期间要对照排查整治内容开展全面自我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风险隐患要登记造册,按照“三定”“五落实”要求逐项整改到位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每周向员工通报,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市县应急局和职工大会或者职代会报告,并由上一级公司及应急管理部门双挂牌督办。对于矿山企业自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急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部门不再予以处罚。对排查发现的不放心部位和环节,要坚决停下来,必要时由市县应急部门安排专人盯守,确保安全。

(二)市县全面排查。各县(市、区)安委会要结合全市方案和区域内实际,进一步细化制定本辖区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组织检查组开展全面检查。市级层面对市直接监管矿山100%全覆盖、其它所属矿山按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检查;县级层面对所属矿山100%全覆盖检查。督促矿山通过自查自纠、滚动排查和持续整改,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三)联合督导检查。市安委会组织成立三个联合督查组,分别由应急、能源、执法五处领导带队,抽调三个部门人员与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必要时增加纪委监委)相关人员分片对县(市、区)安排部署和推进落实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攻坚责任落实到位。其中:中阳、离石、柳林、石楼四个县(市、区)由市应急局负责,孝义、岚县、交口、文水、汾阳五个县(市、区)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执法五处负责,临县、交城、兴县、方山四个县由市能源局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安委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筹安全与发展,强化组织领导,抓住关键环节、盯牢重点领域,压实各方责任、落实各项措施,全面部署推进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攻坚行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规定,主要负责人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亲力亲为,靠前部署协调。

(二)严格检查执法。各级检查组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抽查、突击夜查、明查暗访、回头复查等方式开展地毯式、全覆盖、无死角、全天候的现场执法检查。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建档立册,明确整改目标、责任人、责任单位、整改时限、到期验收销号,实行“台账化”闭环管理。特别是要将煤矿企业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与生产建设煤矿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工作有机结合,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果断措施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坚决停产整顿,依法依规严格处罚并挂牌督办,确保风险防控到位、隐患整改到位。

(三)强化督导问责。市安委办将此次行动列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目标责任制工作任务予以考核督导,确保百日攻坚行动取得实效。各县(市、区)安委会要加大工作督导检查力度,紧盯矿山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着力整治主要负责人不到岗不履职等突出问题,要综合运用提醒、通报、约谈、曝光、“黑名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手段严格追责问责,对发现工作开展不认真、走过场的要推倒重来,对整改不落实、不彻底、敷衍塞责造成未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要视同发生事故进行严肃调查处理。并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责任倒查,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做到快查重处。

(四)发动公众参与。要开展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集中公开和曝光一批重大风险点,形成声势,营造氛围。鼓励人民群众通过“12345”等举报电话监督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对举报矿山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组织生产建设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吕梁市风险隐患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五)严明检查纪律。各级督查检查组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相关要求,轻车简从,廉洁自律,求真务实,确保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六)做好信息报送。各县(市、区)要立即成立专班对接,严格按照“八个一批”要求于每月3日前向市百日攻坚专班报送进展情况(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意见建议等)及附件1、2(煤矿、非煤分别填写),并于2023年5月31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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