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4-19743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3月15日 |
标 题: |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关于推进全市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的通知》《吕梁市消防“大喇叭”工程实施意见》的请示 | ||
发文字号: | 吕应急报〔2024〕30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3月15日 |
市政府:
根据2月6日全市消防暨安全防范调度会议精神,市应急管理局起草了《关于推进全市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的通知》《吕梁市消防“大喇叭”工程实施意见》,现提请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妥否,请批示。
附件:1.关于推进全市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的
通知
2.吕梁市消防“大喇叭”工程实施意见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8日
(联系人:薛亚伟 联系电话:1763549900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关于推进全市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以及公安部等七部门《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工作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深刻汲取近年来全国、全省以及我市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充分认识建设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的重大意义,将大型高危行业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本地发展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工作计划;各县(市、区)要成立工作专班,由县(市、区)长牵头,分管县(市、区)长具体主抓,强化措施保障,确保建设成效。
二、明确建设标准,明确工作目标
为明确建设标准与依据,市消安委起草制定了《吕梁市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指导意见(试行)》(见附件),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对照企业专职消防队分级标准要求,尽快确定本辖区、本行业领域达到建设专职消防队规模标准的大型高危行业企业名单,并督促指导立即开展建设工作,确保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今年6月30日前全部建成投用。
三、落实工作举措,加快工作进度
为确保如期建成达效,各县(市、区)要倒排工作期限,制定工作计划,责任落实到人,定期检点进度,按节点有序推进。建成后由县(市、区)安委办组织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进行验收,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后挂牌投入使用。
四、加强指导管理,提高战斗能力
市、县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专职队队员招录、训练、执勤、装备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指导,加强对专职消防队队员进行轮训、轮值和参加所在地消防队实战灭火以及演练,切实承担起本企业消防安全保卫的重任。
附件:吕梁市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x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吕梁市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吕梁市范围内所有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生产和钢铁冶金等大型高危行业企业,中小型企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条 企业专职消防队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设置应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特点、规模、火灾危险性和被保护对象的防护、灾情处置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且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 企业专职消防队分级标准
企业类型 一级 二级 三级
煤矿 原煤生产能力≥1000万吨/年 1000万吨/年>原煤生产能力≥200万吨/年 原煤生产能力<200万吨/年
非煤矿山 生产规模≥2000万吨 2000万吨>生产规模≥1000万吨 生产规模<1000万吨
危化品企业 占地面积≥200万m² 100万m²≤占地面积<200万m² 占地面积<100万m²
视情况建设
原料煤(以标煤计)消耗总量≥200万吨/年 75万吨/年≤原料煤(以标煤计)消耗总量<200万吨/年 原料煤(以标煤计)消耗总量<75万吨/年
视情况建设
从业人员≥500人且营业额≥40000万元 从业人员≥ 200人且营业额≥10000万元 从业人员<200人或营业额<10000万元
视情况建设
钢铁冶金
工贸 从业人员≥ 200人且营业额≥ 30000万元 从业人员≥ 100人且营业额≥ 10000万元 从业人员<100人或营业额<10000万元
视情况建设
注:增设专职消防队的要求见本标准第四条。
第三条 企业专职消防队的保护范围应满足下列规定:
企业专职消防队应以接到火灾报警后5min内到达企业(责任区)边缘或最大行车距离不超过2.5km为原则确定。
第四条 当企业面积超过专职消防队的保护范围时,应增设企业专职消防队数量,增设企业专职消防队的级别应满足下列规定:
1.企业增设专职消防队的等级应按增设专职消防队辖区范围内保护对象的生产规模确定,且增设的专职消防队不应低于三级。
2.企业占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00万m²时,增设的专职消防队不应低于二级。占地面积小于300万m²时,增设的专职消防队不应低于三级。
第五条 危化企业与其毗邻企业、单位可联合建设专职消防队。联合建设专职消防队的等级、数量和保护范围应按照联合建站企业、单位危化品的生产规模之和,根据本意见第二、三、四条确定,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灭火剂配备应能满足所保护对象的灭火救援需要。
第六条 企业专职消防队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在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场所、爆炸危险源及高毒泄漏源等危险部位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并宜避开窝风地段。
2.宜设置在地势相对较高的场地,或有防止事故状况下可燃液体流向专职消防队的措施。
3.应设置在责任区适中位置且便于车辆快速出动,靠临和朝向主要道路,后退道路红线不应小于15m。
4.出入口距办公区、生活区、幼儿园、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疏散口不应小于50m。
5.新建、改建、扩建企业专职消防队与爆炸危险源及高毒泄漏源等危险部位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已建企业专职消防队与上述部位的距离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在适当位置设置防爆墙等防护设施。
第七条 企业专职消防队应设置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其类别和使用面积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企业专职消防队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
房屋类别 名称 使用面积指标(m²)
一级 二级 三级
业务用房 消防车库 180~300 120~180 60~120
通信室 40 30 30
体能训练室 80~120 50~100 40~80
体能训练馆(选建) 1000~1500 1000~1500 1000~1500
训练塔(选建) 210 120 120
器材库 100~180 50~120 40~80
宿舍、备勤室 280~360 200~280 120~200
灭火药剂储备库 80~100 60~80 40~60
空气呼吸器充气室(三级站选建) 60~100 40~80 30~50
辅助用房 餐厅、厨房 140~160 90~100 60~80
浴室 40~70 40~55 20~30
厕所、盥洗室 90~110 60~90 40~60
贮藏室 40~60 40 30
晾衣室(场) 30 30 20
注:企业专职消防队餐厅、厨房可依托企业既有餐厅、厨房设置。
第八条 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建筑、设施和场地的设计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51054规定。
第九条 企业专职消防队配备车辆的种类和数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库应在实际配备的消防车辆数基础上至少增加1个备用车位。
表3 企业专职消防队消防车辆配备要求
企业类型 车辆配备数(辆) 备注
一级 二级 三级
煤矿 ≥4 ≥2 ≥1 一级和二级宜配备大吨位泡沫水罐消防车、大吨位水罐消防车、举高喷射消防车,三级宜配备泡沫水罐消防车
非煤矿山 ≥3 ≥2 ≥1 一级和二级宜配备泡沫消防车、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三级宜配备泡沫水罐消防车
危化品企业 ≥4 ≥2 ≥1 一级和二级宜配备大吨位泡沫消防车、大吨位水罐消防车、举高喷射消防车、干粉-水联用消防车,三级宜配备泡沫水罐消防车
钢铁冶金
工贸 ≥3 ≥2 ≥1 一级和二级宜配备大吨位泡沫水罐消防车、大吨位水罐消防车、举高喷射消防车,三级宜配备泡沫水罐消防车
注:各类企业还可根据灭火救援实际需求配备通信指挥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化学救援消防车、供气消防车、供液消防车、配载远程大流量供水系统的消防车、器材消防车和照明消防车等车型。
第十条 企业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车辆应满足下列要求:
1.新配备泡沫消防车的消防泵额定流量不应小于100L/s,消防水和泡沫液的载液量均不应低于6吨。
2.新配备举高喷射消防车的消防泵额定流量不应小于100L/s,泡沫液的载液量不应低于2吨,臂架形式、举升高度、最大水平延伸幅度应根据被保护对象具体情况确定。
3.新配备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干粉-水联用消防车、干粉消防车的干粉罐载剂量不应低于3吨,干粉喷射强度不应小于40kg/s,泡沫液罐载液量不应小于2吨,泡沫炮喷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48L/s。
4.新配备配载“远程大流量供水系统”的消防车(组)供水流量不应低于400L/s。
5.供液消防车的吸液、供液流量均不应小于30L/s,载液量不应小于20吨。
6.照明消防车应设有对外供电接口。
7.消防车使用超过10年后应增加检测频次至2次/年。整车技术状况经检测明显下降,主要功能部件(如车载消防泵)输出性能达不到额定工况60%,且经维修后仍达不到额定工况80%的应予退役。
第十一条 消防车配备的随车器材应满足下列要求:
1.水力自摆移动炮流量不应小于30L/s,每辆泡沫消防车应配备不少于1门。
2.远程遥控移动炮应选用防爆型,流量不应小于40L/s,每个专职消防队应至少配备2门。
3.水-泡沫两用炮的流量不应小于75L/s,每个专职消防队应至少配备2门。
4.单支泡沫管枪的流量不应小于8L/s,每辆泡沫消防车应配备不少于2支。
5.泡沫钩管的流量不应小于8L/s,每个专职消防队应配备不少于4支。
6.每辆泡沫消防车应配备不少于2支中倍数泡沫发生器,高倍数泡沫消防车应配备不少于2台高倍数泡沫发生器,单支中、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的流量分别不应小于5L/s和4L/s。
第十二条 企业专职消防队灭火剂储备量应按不低于一次车载灭火剂总量1:1的比例确定;若邻近消防协作力量不能在30min内到达,储备量应增加1倍。根据保护对象适用的灭火剂类型,宜配备6%型水成膜泡沫、ABC和D类干粉灭火剂。对于储备的泡沫灭火剂,应设置高位罐等快速装填设施。
第十三条 企业专职消防队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不宜低于表4的规定。
表4 企业专职消防队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要求
序号 防护装备名称 一级 二级、三级
配备 备份比 配备 备份比
1 消防头盔 2顶/人 4:1 2顶/人 4:1
2 灭火防护服 2套/人 2:1 2套/人 2:1
3 消防手套 2副/人 2:1 2副/人 2:1
4 消防安全腰带 1根/人 4:1 1根/人 4:1
5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2双/人 2:1 2双/人 2:1
6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1具/人 4:1 1具/人 4:1
7 强制送风呼吸器 4套/站 一 △ 一
8 消防员隔热防护服 4套/班 4:1 4套/班 4:1
9 消防员避火防护服 6套/站 1:1 6套/站 一
10 特级化学防护服 6套/站 1:1 △
11 一级化学防护服 16套/站 一 6套/站 一
12 二级化学防护服 1套/人 4:1 1套/人 4:1
13 化学防护手套 6副/站 一 6副/站 一
14 防高温手套 6副/站 一 6副/站
15 内置劳动保护手套 12套/站 一 12套/站 一
16 电绝缘装具 2套/站 一 2套/站 一
17 防静电服 12套/站 一 12套/站
18 消防员灭火防护头套 2个/人 4:1 2个/人 4:1
19 防静电内衣 2套/人 一 2套/人 一
20 消防阻燃毛衣 △ 一 △ 一
21 消防员降温背心 4件/班 一 4件/班 一
22 消防护目镜 1个/人 4:1 1个/人 4:1
23 移动供气源 1套/站 一 1套/站 一
24 消防过滤式综合防毒面具 1个/人 4:1 1个/人 4:1
25 消防全身式安全吊带 2条/班 2:1 2条/班 2:1
26 消防通用安全绳 4根/班 2:1 4根/班 2:1
27 消防员轻型安全绳 1根/人 1:1 1根/人 1:1
28 消防员呼救器 1个/人 4:1 1个/人 4:1
29 消防员方位灯 △ 一 △ 一
30 佩戴式防爆照明灯 1个/人 5:1 1个/人 5:1
31 手提式强光照明灯 2具/班 2:1 2具/班 2:1
32 消防用荧光棒 4根/人 一 4根/人
注:表中“△”表示可选配,“一”表示可不配备。
第十四条 企业专职消防队一个班次执勤人员应按车辆配备情况确定,执勤人员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1个执勤班次消防员配置应满足单车作战及合成编队战斗编成需求。
2.指挥员按不少于1人/执勤班次配置。
3.战斗员按不少于4人/车配置。
4.按需求配置适当数量通信员。
5.驾驶员按1—1.25人/车的比例配置。
第十五条 企业生产原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储存物质涉及爆炸品,放射性、毒性或感染性物质的,其企业专职消防队应根据相关事故处置需求,配备相适应的消防车辆装备、抢险救援器材和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六条 人员、车辆及装备配置要经验收合格,验收时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与消防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验收。
吕梁市消防“大喇叭”工程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实施消防“大喇叭”工程的意见》(吕政办函〔2023〕49号)文件要求,针对突发事件的不同特点,积极发挥应急广播在日常宣传、信息发布方面传播迅速、覆盖广泛、接受便利等独特优势,现就吕梁市消防“大喇叭”工程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24年3月31日前,基本建成覆盖全市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大喇叭”广播系统,形成相对固定的专(兼)职消防预警“吹哨人”队伍,配齐手持喊话设备,构建固定“大喇叭”+流动“小喇叭”+巡逻“吹哨人”一体化的火灾预警体系。
二、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各类企业、宾馆饭店、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机场车站、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养老院、福利院、托幼机构、幼儿园,以及人员较集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等单体建筑内超过50人的人员密集场所。
三、实施内容
1.大喇叭(应急广播系统):能够满足日常信息发布,人工语音播报,音频公放,各行业主管部门针对不同季节的灾害事故特点,将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风险辨识、安全常识等应急内容录制成广播音频,利用广播系统进行播放,且保障每次播报30分钟以上,在重要节日、重点时段安排专人深入相关单位播报、宣讲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
2.小喇叭(手持扩音喊话设备):“大喇叭”工程建设完成后,每个单体建筑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吹哨人”,利用手持扩音喊话设备,对身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火灾隐患进行提醒并予以制止,报告相关部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经常性讲解典型火灾案例、教育身边群众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授身边群众懂基本消防常识、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技能。
四、任务分工
市安委办牵头,负责统筹协调与督促推动该项工作建议明确类型场所牵头部门(如学校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制定提出“大喇叭”工程设备配备的标准、“大喇叭”广播的播放内容,定期组织“吹哨人”培训与演练;指导各县(市、区)推动消防“大喇叭”工程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按照文件要求担负起本辖区消防“大喇叭”工程建设的主体责任,确保工程按期建成投用;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市、县两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该项工程的资金保障工作。
五、实施步骤
2月20日前,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就设备标准、“吹哨人”人员要求等消防“大喇叭”工程的主要内容提出指导性意见。
2月25前,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需要开展消防“大喇叭”工程建设的场所全面摸底,掌握底数。
2月底前,由市安委办向各县(市、区)需要开展消防“大喇叭”工程建设的单位或部门下达建设任务要求与建设标准。
3月15日前,落实资金,配备相关设备,确定“吹哨人”人员。3月底前,由各县(市、区)消防救援队伍完成对“吹哨人”的培训,“大喇叭”广播系统建成。
六、工作要求
一是要高度重视。消防“大喇叭”工程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以及消防安全工作主要指示精神,夯实基层消防安全基础的具体举措,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该项工程的实施,全力推动,如期建成投用。
二是要提升治理能力水平。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大喇叭”工程的功能作用,将消防“大喇叭”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基层组织治理的主要内容,通过消防“大喇叭”工程的实施,建立并发挥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和作用,切实加强基
层末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是要加强要素保障。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在消防“大喇叭”工程实施过程中,加强工作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在统筹协调、工作指导、人员配置、业务培训、资金保障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确保各项工作按节点如期推进完成。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x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