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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4-36582
发文字号吕应急发〔2024〕121号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13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关  键  字
标  题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等制度的通知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2024年05月17日

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专员,局属事业单位:

经第18次局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等9项制度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具体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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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标识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原则。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类型。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

(一)根据《条例》第二章“公开的范围”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我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不当损害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公文;涉及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等行政决策过程未定事项、行政机关内部事项的公文,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公开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

局机关各科室、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细则》要求,将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中:

(一)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卡上写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拟不予公开的必须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拟依申请公开的必须说明合理充分理由。凡是定为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文件,由局办公室连同理由一起做好登记建档备案。

(二)局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准把关,没有标注的,或标注为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但没有说明理由的,退回拟稿人重新标注公开属性或说明理由后再办理。

(三)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版记位置加括号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

(四)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由我局将该公文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细则》要求,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检查。我局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要及时报送市政府信息中心。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单位要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关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制作科室、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务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由制作科室、单位负责,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初审和分管领导复审。

第五条 局办公室积极协助并参与保密审查,并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 保密审查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第七条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八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公开。

第九条 经审查,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认为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解密条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第十一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交由局分管领导,提请局长办公会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所有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人员的签名、日期;

(六)本局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予以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为: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专项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

(四)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事故调查报告、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巡查情况;

(十)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vliang.gov.cn

2.“吕梁应急”微信公众号;

3.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和渠道。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程序为:

(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遵循“谁产生、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单位在制作或获取政府信息时,应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二)各科室、单位依照本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意见,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对需要公开信息的内容、公开形式等进行审核。

(三)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统一报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公开;对于公开重大敏感性信息,应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照相应的方式公开。

(四)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开。

(五)对需要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请有关部门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或者吕梁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四条  本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信息,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机关负责公开;本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科室、单位负责公开。

第五条  本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机关两个以上科室、单位的,其中任何一个单位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科室、单位的,不同单位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单位权限范围的,按照有权单位的意见处理;

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由拟发布该信息的单位报请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协调决定,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第七条  多个科室、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八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科室、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要协调配合,统一思想、通力合作、积极配合,确保政府公开信息的准确、公开资料的全面,公开事件的及时。

第九条  当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者上级机关信息公开过程中需要其他科室提供资料时,各有关科室、单位应当“迅速、真实、全面”的将资料递送到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得以除不可抗力外的任何理由拖延、阻挠、破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果因为政府信息公开延误造成不良影响,将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十条  各科室、单位之间应当经常交流信息,以保证公开信息的及时与准确,避免出现重复报送信息,严禁出现误报、错报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的协调交流过程需通过安全的渠道进行,避免出现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可公布信息外泄、信息损坏等情况的发生,造成无谓损失甚至更严重的影响。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本机关反映。本机关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市政府信息中心反映。

第十三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工作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安排,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流通工作。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管理,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每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社会公众关切,结合我局年度中心工作,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细化公开内容和公开标准。

第三条  于每年11月份对我局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应及时报送市政府信息中心。

第四条  局办公室每年底抽查一次,对发现的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条  相关科室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职能的,或经办公室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工作制度

第一条  目标任务。深化政务公开,加强和规范本单位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进一步让公众“看得懂”“能明白”“信得过”,切实增进公众对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各项政策的执行和落实。

第二条  解读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解读。

(一)出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市应急管理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职权的规范性文件;

(三)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三条  解读形式。政策解读可以采取如下形式。

(一)政策起草科室、单位负责人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宣讲政策;

(二)运用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政策吹风会等方式进行政策解读;

(三)组织政策制定参与者、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对政策进行解读;

(四)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可视、可读、可感的方式进行政策解读。

第四条  解读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是解读材料公开的第一平台。凡需进行解读的,其解读材料一律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应当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政策解读。统筹运用政务新媒体等新媒体平台发布政策解读信息,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第五条  解读要求。政策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主要包括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六条  解读主体。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是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议事协调机构或其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文件,由起草科室、单位负责解读;以市局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制发科室、单位负责解读;部门联合发文的,由具体承办科室、单位牵头,并联合其他部门负责解读。

第七条  工作程序。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科室、单位在起草重要政策文件时,必须同步谋划并组织起草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内容)、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

(二)解读方案经所在科室、单位,局分管领导审定后,作为拟制发文件的附件,一并与拟制发文签发。对需提请市委、市政府审议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方案需一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发布前须经市委办、市政府办审查。

第八条 队伍建设。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政策解读的专业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看得懂”“能明白”“信得过”。

第九条 考核管理。将政策解读制度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目录,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同时,将政策解读工作情况纳入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严格进行考核奖惩。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予以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吕梁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办理。

第六条  除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八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将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本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一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将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将提供必要的帮助。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规定。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本机关将依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本机关更正。本机关审核属实的,将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六条  本机关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科室、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本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务舆情回应制度

第一条  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建立健全政务舆情回应机制,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对涉及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认真回应关切。依法依规明确回应主体,落实责任,确保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 

第二条  落实回应责任主体。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落实回应责任,避免反应迟缓、被动应对现象。 

局人事教育训练科是政务舆情回应的主管科室,负责组织协调、督查督办、监测研判工作。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是政务舆情收集和回应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落实舆情收集和回应专办人员,建立政务舆情收集和回应常态机制。 

对特别重大的政务舆情,局主要负责人是回应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是分管负责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指导、协调、督促相关科室、单位做好舆情回应工作。

第三条  把握重点舆情标准。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需重点回应的政务舆情是:对涉及本部门重大决策措施存在误解误读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涉及民生领域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涉及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市政府要求主动回应的政务舆情等。

舆情监测过程中,如发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造谣传谣行为,应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四条  严守时限要求。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及早发布首次信息,重要信息须持续滚动发布,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调查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条  提高回应实效。对监测发现的政务舆情,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要加强研判,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并通过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吹风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进行回应。回应内容应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做到表达准确、亲切、自然。

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吹风会进行回应的,局分管领导和新闻发言人应当出席。对重大及以上舆情,局主要负责人应对出席。

第六条  畅通回应渠道。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要适应传播对象化、分众化趋势,采取微信公众号以及其他易获得媒介进行同步回应,充分利用新兴媒体平等交流、互动传播的特点和政府网站的互动功能,提升回应信息的到达率。

第七条  建立联动机制。局办公室、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人事教育训练科要加强与宣传、网信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政务舆情回应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媒体和网站的沟通,扩大回应信息的传播范围,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八条  加强督查和培训。局办公室要以政务舆情回应制度、回应机制、回应效果为重点,定期开展督查,推动政务舆情回应工作扎实开展、落到实处。局人事教育训练科要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解疑释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

第九条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局人事教育训练科要将政务舆情回应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纳入考核体系。局办公室要定期对政务舆情回应的经验做法进行梳理汇总,对先进典型以适当方式进行推广交流,发挥好示范引导作用。

第十条  严格实施问责制度。建立政务舆情回应通报批评和约谈制度。对工作消极、不作为且整改不到位的科室、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对不按照规定公开政务、侵犯群众知情权且情节较重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微信公众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号的管理,明确信息内容范围,规范信息发布流程,根据国家《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微信公众号“吕梁应急”是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对外宣传与对内交流的重要阵地,具有发布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多媒体信息的功能。微信公众号的管理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微信公众号的可读性、阅读量,扩大影响面、提升影响力。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微信公众号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由局机关党办负责,承担微信公众号平台的资料收集、内容审核、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微信公众号信息收集来源为中央、省、市主流新闻媒体,以及局机关各科室、各所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各所属事业单位承担提供素材策划、协助内容审核等职责,并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信息内容

第五条  理论政策类信息,主要有: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或涉及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发布的重要工作部署或涉及山西省、吕梁市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发布的重要工作部署或涉及吕梁市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吕梁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或涉及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的重大政策措施。

以上内容收集整理工作由局机关党办、各有关科室负责。

第六条  工作动态类信息,主要有:

(一)由局机关出台的重要制度办法,组织举办的重要会议、专项检查、调研等活动。

(二)由有关科室牵头举办的全市性相关业务领域活动。

(三)由各所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业务培训、集体会议、比赛竞赛等活动。

以上内容收集整理工作由局办公室、各有关科室、各所属事业单位负责。

第七条  党建工作类信息,主要有:

(一)各类主题党日、志愿者服务、驻村帮扶等活动。

(二)各类文化建设、走访慰问、群团工作等活动。

(三)表彰奖励情况。

(四)需要公示的其他信息。

以上内容收集整理工作由局机关党办、各所属事业单位党支部负责。

第八条  应急科普类信息,主要有:

(一)各类生产安全、应急科普、防灾减灾等科普。

(二)各类重大事故案例警示。

以上内容收集整理工作由局机关党办、各有关科室、各所属事业单位负责。

第九条  其他经审核可以发布或转载的内容。

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内容应保证信息来源权威、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避免发表偏颇、模糊或易引发误解的言论。

第四章 信息审查

第十条  微信公众号的信息发布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收集整理阶段由科室分管领导初审;排版编辑阶段由局机关党办专职党务工作者复审;发布预览阶段由局机关党办科长、分管领导终审;终审后由局机关党办专职党务工作者发布。

第十一条  审核人员对信息内容要严格审核、管理,以确保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审核内容包括:

(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信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信息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信息是否有利于推动工作开展。

(五)信息是否有利于吕梁市应急管理局整体形象宣传。

(六)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信息是否存在内容表述错误,有无错别字。

第十二条  信息审核要保证内容及时、准确,文字简洁、表达清晰、图文并茂,转载的要注明信息来源。

第五章 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理论政策、工作动态、党建工作类信息应当在重大决策部署、工作安排由媒体正式公布当日或相关活动结束2日内报送至局机关党办,局机关党办要第一时间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四条  微信公众号应当保持一定的发布频次,每周至少编辑3期,每期一般为2-4条信息,国家法定节假日原则上不发布。

第六章 互动回应

第十五条  收到举报类私信后,局机关党办专职党务工作者应当第一时间请示党办分管领导和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按照领导意见交相关职能科室处理。

第十六条  如收到大量同类问询私信,由局机关党办向有关科室征集素材,经集体研究后并做统一公开答复。

第七章 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  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微信公众号资料。信息发布及资料访问权限由局机关党办负责管理,密码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第十八条  凡是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规依纪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机关党办负责。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具体流程

一、受理机构

申请受理机构: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永宁西路133号;联系电话:0358-8222952;传真号码:0358-8223766;邮政编码:0330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填写,也可以在吕梁市政府门户网站填写。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2.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或者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本人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吕梁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页面选择相应单位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生成的查询码查询受理情况。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在电话联系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后当面填写《申请表》,并随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吕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三、办理程序与时限

1.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申请之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书面答复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有关规定,本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具体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本局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局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局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局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

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局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书面答复可以通过传真或者信函方式送达。

五、费用收取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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