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2022年行动计划》《吕梁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2年行动计划》等文件的通知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2-03-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吕梁市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2022年行动计划》《吕梁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2年行动计划》《吕梁市土壤污染防治2022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吕梁市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2022年行动计划

      2.吕梁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2年行动计划

      3.吕梁市土壤污染防治2022年行动计划


                                                 吕梁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吕梁市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

2022年行动计划

为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持续提升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山西省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2022年行动计划》《吕梁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十四五”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及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及市第五次党代会、市委五届二次全体会议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市“两会”精神,进一步强化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三水统筹”,强力推进饮用水水源、黑臭水体、工业废水、城镇污水、农村排水“五水同治”,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加快夯实治污基础,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促进全市水环境质量在巩固中再提升。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地表水国考、省考断面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水环境质量在全国城市排名中较上年大幅度提升,完成国家、省下达的约束性指标任务。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沿黄、沿汾各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面消除。汾河流域生态流量逐步提升,生态化治理水平加速发展,水生态系统健康水平加快恢复,水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不断深化。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城镇污水治理

1.补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短板。加快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提标工程,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或接近满负荷的污水处理厂实施新建、扩容工程,有效解决污水溢流和汛期污染强度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2.完善污水配套管网建设。2022年12月底前,沿黄及汾河流域县城城区城镇雨污合流制管网改造完成剩余量的70%以上,其他县(市)城区改造完成剩余量的50%以上。2022年6月底前,完成现有污水收集管网排查整治,彻底解决管网错接、混接以及破损等问题,实现清污分流,坚决杜绝外水进入污水收集管网造成污水处理厂溢流直排。2022年7月底前,组织开展全市雨污合流制管网改造专项督导,推进工程进度,推动清污分离,促进生活污水收集效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3.全面实施建制镇污水治理。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沿黄、沿汾所涉乡镇以及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任务。持续开展建成区沿街店铺餐饮污水整治,彻底解决污水直排、雨污不分、污水排放不达标问题,做到“污水零直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4.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巩固吕梁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加强水质监测,严格水质管理,坚决防治返黑返臭。对已完成整治的吕梁市区8条黑臭水体,按季度实施水质监测,严防水质反弹,确保长治久清。推动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采取截污纳管、河道清淤清垃圾、河道边坡绿化等措施,系统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2022年6月底前,完成县级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各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和孝义市古城内城排渠污水综合治理,消除全市沿黄、沿汾各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抓好汛前沟渠、池塘等黑臭水体清理工作,采取送污水厂处理等方式及时进行处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5.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加强汛期排水管控,通过管网清淤、积存污水清空、调蓄池建设运行、进水阀门精准管控等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汛期雨水携带生活污水直排入河,加强城市缓洪池泵站、排水泵站等管理,定期对池内清淤。有效利用调节池和应急池,实现正常循环运行。污水处理厂溢流口实施非汛期封堵或设立闸阀,严禁非紧急状态下溢流口直排生活污水。2022年10月底前,对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保(提)温提效改造进行“回头看”,强化第四季度污水处理厂保(提)温提效等措施落实,保障冬季低温天气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全面推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第三方特许经营,并实施“厂网一体”经营管理模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二)狠抓工业污染治理

6.强化工业企业废水治理。优化产业布局,加快推进高耗水、高污染工业企业“退城入园”,黄河、汾河临岸一定范围内禁止新建“两高一资”项目及相关产业园区。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全部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在线监控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快推动市县级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加强汛期排水管控,2022年6月底前,所有涉水工业企业全部完成厂区雨污分流改造任务并做到水量平衡,外排水COD、氨氮、总磷以及特征污染物全部达《山西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加大煤层气开采、中部引黄等涉水施工工程环境监管力度,2022年8月底前,对涉水工业企业环境行为进行“回头看”,坚决遏制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持续推进“散乱污”和“土十小”企业分类整治,确保整治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7.强化风险管控。2022年8月底前,开展重点流域及主要沿黄支流焦化、化工、制药、采气、金属采选等行业水污染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督导规范企业水环境防控体系建设,严防汛期工业废水、雨水混排。所有涉水工业企业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完成复核,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处置,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配合)

(三)推进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

8.加强农业面源综合治理。严格规模养殖排污监管,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管理。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畜禽粪污由“治”向“用”转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6%以上。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化肥、农药施用量保持负增长。实施农田退水污染综合治理,推进农田退水拦截贮存治理与回用设施建设,加强农田退水循环利用。严格管控农田灌溉退水入河,退水渠非汛期实施闸坝封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9.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整治。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优先治理黄河流域,有效缓解污水直排入河对重点河流断面水质改善的影响,2022年底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15%以上;推动非正常运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类改造,提高设施正常运行水平,充分发挥已建设施环境效益。创建岚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开展柳林县石西乡膜曝气生物膜反应器技术处理农村生活污水试点工作,打造适合我市实际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河湖长制考核,推动河湖长制体系向村级延伸,建立健全促进水质改善的长效维护机制。健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护机制,强化设施监管,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率达80%以上,采用拉运处理的,要建立长效机制,收集后的生活污水全部处理。推动农村黑臭水体整治,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和水体净化等综合治理措施,推动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完成下达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四)保障水环境安全

10.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平。实施全市集中式引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起底工程,开展2021年度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加快问题整改。推动完成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开展排查整治,2022年6月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水源地环境问题和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推动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建设,开展农村“千吨万人”、千人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加强横泉水库水环境安全保护,继续推进《吕梁市横泉水库生态保护方案》确定的整治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11.加强重点流域应急防控。深入推动“南阳实践”工作经验落地见效,以涉及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或跨省界、市界以及其他重要环境敏感目标河流为重点,选择1—2条重点河流(河段)完成“南阳实践”实施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12.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持续推进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指导各县市区加快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地下水型饮用水重要水源补给区划定工作。强化地下水环境质量管理,全市国考区域点位V类水体比例不超过6.67%,对于非地质原因导致国考区域点位水质不达标的,启动污染溯源分析,针对性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改善方案并组织实施;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水源环境安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牵头)

(五)全面加强水资源管控

13.扎实开展河道综合整治。强化河长制巡河制度,持续开展“清河行动”,继续以河湖“清四乱”和河道垃圾清理为重点,及时清理国省考断面所涉干流支流河道堤内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及违法建筑物,对影响河流水质的底淤进行清理,建立长效机制,彻底解决各类垃圾和废弃物乱堆乱放乱排问题,持续保持河道清洁常态化;未经批准不得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采石、打井、取土、放牧、爆破等活动,全面清理河道内高杆作物,严禁在河道内开展机械清洗、机械加油等生产作业,防治水体污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配合)

14.实施生态流量管理。以磁窑河、文峪河、三川河、湫水河等河流为重点,完善并实施《吕梁市河流生态补水办法》,将生态用水纳入水资源日常运行调度计划,保障河流生态流量。建立发生水污染事故下的应急补水保障机制,保障河流水质稳定。精准化实施磁窑河、文峪河、三川河、湫水河等河流干流生态补水,每年12月至次年3月按照不低于3个流量实施生态补水。(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水利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15.强化水资源约束。大力推进城镇节水降损,2022年全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市区所在地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各县域城市达到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开展工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水效对标达标和用水审计试点,督促超定额用水单位采取节水措施,限期达标。大力推进农业农村节水,以磁窑河、文峪河等流域为重点,规模化推进高效节水灌溉,2022年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71万亩,严格实施农田灌溉水定额管理,农田灌溉水利用效率提高到0.56,严控冬春浇期间取用水和非汛期农田“大水漫灌”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取水,超定额取水行为,严控无序取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城市管理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16.推动城市再生水循环利用。推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态化治理,因地制宜建设带保温措施的人工潜流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统筹用于生产、生活、生态用水,提升城市中水利用水平。完善再生水调配体系,加强中水回用管网建设,拓宽再生水利用渠道,实施分质供水,提高再生水回用率。市区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全部达到22%以上,非常规水利用占比2021年提高1%,其他县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同比上升。鼓励申报国家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项目,示范先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城市管理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17.推动工业用水节约集约利用。加大工业企业节水技术升级改造和循环利用,推动火电、钢铁、化工、食品、造纸等高耗水行业节水增效,建成1家以上节水标杆企业和节水标杆园区。继续深入推动工业厂区初期雨水收集治理回用,推进厂区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业雨水排口实施非汛期封堵。推进园区雨水资源化利用试点,鼓励工业园区建设雨水收集、储蓄、处理、回用设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工信局牵头,市商务局配合)

(六)全面实施水生态保护修复

18.实施集中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化治理。大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人工湿地建设工程,积极推进与农田种植相结合,有效解决人工湿地占地问题。积极探索人工湿地保温措施,保障冬季处理效果,保障人工湿地出水达地表水Ⅲ类水质。积极探索其他科学措施改善水质,拓展生态化治理方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牵头)

19.推动入河口水质提升。推进在沟、渠、支流等入干流入河口处建设堤外人工湿地,在充分考虑防洪安全的基础上,采用蓄水湿地和堤外人工湿地相结合的方式,营造自然型水流,构建生态护坡,采用生态手段提升河流纳污及自净能力,改善支流入干流水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牵头)

20.强化河(湖)岸生态缓冲带修复。在汾河流域重点河流两岸30~50米建设生态缓冲带,宜林地段结合堤岸防护营造防护林带,平原水系、山区河滨带优先选择具有净化水体作用的水生植物、低杆植物,有效截留河流两岸污染,保护水域环境。(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水利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21.加强河流水系综合治理。加强湿地保护治理,进一步削减面源污染,提升河流水质。因地制宜选择栽种亲水、耐湿植物,逐步恢复河流水生植被,探索恢复土著鱼类和水生植物。加大河流源头等良好水体保护力度,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实施植树种草、封育保护、涵养水源,逐步建设一批美丽河湖,恢复水清岸绿的水生态系统。2022年11月底前,柳林县三川河、兴县蔚汾河、石楼县屈产河等人工湿地建设工程建成试运行,进一步提升河流水质。2022年12月底前,汾阳市、孝义市文峪河段等人工湿地建设工程完成前期审批手续并开工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水利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七)加强水环境监督管理

22.继续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按照国家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要求,实施入河排污口再排查再整治专项行动,按照“查、测、溯、治、堵、管”工作要求,实施“一口一策”整治,坚持分类治理,明确每个排污口整治措施和责任主体,对经过整治保留的入河排污口及时登记备案,并实施按月监测,监测结果每月向社会公开。重点推进黄河沿线入河排污口整治工程,实施污染源—入河排污口—国考断面一体化智慧化管控平台项目,对蔚汾河、湫水河、三川河、屈产河等支流入河排污口实施统一监管,提升入河排污口管理水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23.提升医疗废水治理能力。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年底前完成传染病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确保医疗污水全部收集、规范处理。医疗机构应依法按证排污,并开展自行监测;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医疗机构应依法安装水质自动监测设备,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建立医疗机构水环境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对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排放实施全链条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牵头)

24.加强旅游区污染控制。2022年10月底前,现有旅游区均要建成污水、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并建立污水、垃圾收集处置体系;新开发的旅游区要同步建设污水、垃圾收集转运设施;严格管控各类分散型旅游点、农家乐、宾馆饭店,坚持污染不入河。严格涉水景区船舶码头污染控制,实现污染物接受、转运、处置设施良好运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景区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牵头)

25.加强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整合优化现有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河流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启用吕梁市地表水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应用系统,科学研判国省考断面水质变化趋势,合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断面水质稳定达标;实施重点河流智慧化管理工程,在重点河流沿线敏感区域建设全景视频监控设施和水质微型自动监测站,实施精细化管控、精准化监测;实施智慧黄河信息化工程,对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地表水环境容量、水域生物多样性调查、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和溯源服务,加快构建数据融合平台,提高水生态环境监管成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部署,全面压实责任,制定县级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实行县级领导包联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推进机制,建立责任清单,细化工作任务,明确部门分工和进度要求,按照“一断面一方案”原则明确每个考核断面水质改善措施,实施项目化、清单化管理。县(市、区)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月至少听取、研究一次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分管领导每周至少召开一次重点任务和水质改善分析研判会,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推进措施。

(二)从严考核奖罚问责。将各县市区水环境质量指标、水污染防治年度重点工程和工作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大考核分值,对不达考核序时进度要求的,依据《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试行)》的规定,严肃追究属地监管责任,严格采取预警、警示、通报、约谈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追责问责,对生态环境年度目标任务未按要求完成的,在年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优”;加大处罚力度,按照《吕梁市地表水断面稳定达标考核奖惩问责办法(试行)》规定,对国考断面每出现1天劣五类一次性扣罚500万元;对国考、省考断面水质类别出现恶化的分别给予300、200万元的扣罚;对国考、省考断面每出现一项超标指标的,在扣罚的基础上,根据超标比例和倍数再给予扣罚。对国、省考断面环比水质类别提升的给予一定奖励。同时,要继续实施《吕梁市地表水跨界断面生态补偿考核方案(试行)》等规定执行“双扣款”,严格进行考核奖惩兑现。

(三)扎实推进联防联控。加强部门联动,加密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动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对标对表完成断面水质考核目标任务。组建纪委监委、城市管理局、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合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形成治水合力,积极推进重点任务落实,扎实解决流域突出水环境问题。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严格水环境执法检查,加强污染源监测监控,加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频次,加大执法力度,严查在线监控伪造篡改行为,严厉打击涉水企业偷排漏排,采用“四不两直”的方式对无证排污、超标排放以及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理,综合应用停产、限产、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移送公安等生态环境执法手段,严厉打击,形成高压态势。

(五)加大资金技术支持。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生态环境治理,高度重视项目储备入库工作,结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谋划一批重点项目,积极申请中央、省级资金支持。要多方筹集保障资金,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等重点工程项目按期投运。同时积极构建专家团队技术支撑机制,在河流水质管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管理、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跨界断面生态补偿、水生态修复与保护等方面强化顶层指导,为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六)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发挥企业环境信用体系激励和惩戒作用,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水污染防治正面典型,积极申报国家“美丽河湖”评选,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曝光被通报批评和约谈的负面典型。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

附件2

吕梁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

2022年行动计划

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进一步巩固提升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

以全面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巩固提升市区空气质量成果,攻坚汾文交孝大气环境质量突出问题为重点,坚持“转型、治企、减煤、控车、降尘”五管齐下,聚焦秋冬季重污染天气、臭氧污染、柴油货车污染等当前突出大气环境问题,强化区域协同治理、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在重点区域治理、城市建成区及周边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焦化及水泥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冬季清洁取暖、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等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工作目标

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大气约束性指标,吕梁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继续保持全省前列,PM2.5年均浓度、优良天数持续改善。位于太原1+30重点区域的交城、文水、汾阳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全部退出全省后10位,孝义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退出全省后5位。

三、重点任务

(一)深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1.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能耗双控、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倍量削减等要求,坚决控制“两高”项目体量,为转型发展项目腾出环境容量。全面梳理排查在建、拟建和存量“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管。坚决叫停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推动在建和拟建“两高”项目能效、环保水平达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加快推进存量“两高”项目改造升级。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加大对区域内分散钢铁、焦化企业的整合力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2.积极推进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加快推进市区及县城建成区周边钢铁、焦化、火电等行业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停退出。对列入搬迁计划、未如期完成退城搬迁的企业,在排污许可、错峰生产、应急减排等方面进一步严格环境管理要求,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及周边重污染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3.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2022年10月底前全面关停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下机焦炉,全面完成省下达的钢铁、焦化、水泥等行业去产能任务。加快已备案“上大关小”大型焦化项目建设。严格落实省粗钢产量压减任务,重点压减环保绩效水平差、能耗高、工艺装备水平相对落后企业,以及空气质量排名靠后城区企业的粗钢产量。鼓励长流程钢铁企业通过就地改造转型发展电弧炉短流程炼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别配合,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4.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搬迁和原地提升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进一步提高工业企业治污水平

5.加快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行业污染防治系统化治理精细化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21〕48号)要求,全市保留的焦化企业于2022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2年12月底前,位于吕梁市区及周边(离石、柳林、中阳、方山)和太原及周边“1+30”区域(交城、文水、汾阳、孝义)的水泥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全面推进5.5米以上机焦炉干熄焦建设,热回收焦炉湿熄焦装置节水型熄焦工艺(吨焦耗水量不大于0.4吨)改造,2022年10月底前保留焦化企业完成干熄焦建成和熄焦工艺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6.深入开展工业窑炉和锅炉综合治理。充分发挥绩效分级引领作用,推进铸造、石灰、砖瓦、玻璃、煤化工、无机化工、化肥、有色等行业深度治理,对采用脱硫除尘一体化、脱硫脱硝一体化等低效治理工艺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实施升级改造。开展居民取暖燃煤锅炉排查整治,2022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居民采暖燃煤锅炉达标排放改造,对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提前制定热源替代方案。(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三)推进散煤清洁化替代

7.大力推进冬季清洁取暖改造。稳步推进实施清洁取暖改造工程。按照“以供定改、先立后破”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合理选择清洁取暖改造路径。充分利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热电联产机组和大型集中供热锅炉,以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为主,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为辅,优先以乡镇为单元,采取联片改造方式,替代生活和取暖散煤。有改造计划的县(市、区)要加快完成确村确户,于2022年4月30日前制定清洁取暖年度改造工作方案并报市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2022年采暖期前交城、文水、汾阳、孝义平原地区实现散煤清零。(市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冬季清洁取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8.强化散煤管控。各县(市、区)政府要适时划定“禁煤区”,禁止散煤进入,防止散煤复燃。能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做好洁净煤供应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煤质抽检,对民用散煤销售企业每月煤质抽检覆盖率要达到10%以上,全年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以及在“禁煤区”销售散煤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市能源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能分别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四)持续推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

9.持续优化货物运输结构,推进大宗物料的清洁运输。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的铁精矿、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最大程度采用铁路、管道或管状袋式运输机等清洁方式运输;达不到的,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运输。利用兴县蔡家崖集运站、兴县肖家洼铁路专用线、兴县豫能兴鹤铁路集运专用线、临县北集运站、柳林孟门集运站、文水海威钢铁集运站、岚县太钢专用线,加快推进物料运输“公转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10.加快机动车结构升级。推广新能源车辆使用,新增或更换的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环卫车辆、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等市政公共领域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大力推进老旧车辆提前淘汰更新,推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和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和销毁。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升级。(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11.持续开展车用油品质量抽检。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质量监督管理,持续开展生产和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其中,加油站车用汽柴油全年抽检覆盖率力争达到30%以上,对油库(含企业自备油库)抽查比例每月不少于20%,重点区域不少于30%,实现年度全覆盖。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五)综合管控面源污染

12.强化扬尘综合治理。持续加大市政管网工地和建筑工地扬尘整治以及交通道路扬尘管控,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加强城市主要道路及背街小巷等部位的扬尘污染管控,进一步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严格城市渣土运输车辆管理,严查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沿途抛洒、随意倾倒等违法行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13.实施降尘量监测。各县(市、区)开展降尘量监测,定期上报降尘量监测结果。降尘量超过国家考核标准(7吨/月·平方公里)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严格落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14.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禁止露天烧烤,餐饮经营单位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或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15.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监管。2022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较上年稳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加强秸秆禁烧宣传,强化秸秆禁烧监管,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瞭望雷达、远程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发挥网格化监管力量,加强秸秆露天焚烧执法巡查检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四、攻坚行动

(一)持续开展夏季臭氧污染治理攻坚行动

16.强化挥发性有机物突出环境问题整治。以化工、焦化、工业涂装、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为重点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对采用低温等离子、光氧催化等单一、低效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艺的企业实施升级改造。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抽检工作,同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充分利用走航监测等手段,部署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检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17.实施夏季臭氧污染应急管控。以化工、焦化、工业涂装、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为重点,鼓励实施高温天气高温时段错峰生产。鼓励城市建成区建筑墙体涂刷以及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铺装等户外工程高温时段错时作业。鼓励加油站出台错峰加油优惠政策,引导公众错峰加油错时加油。完善园区和公路、机场和铁路监测点位设置。推进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与执法联动,充分发挥走航监测的精准溯源和固定监测点位作用,及时精准发现问题,推动问题整改。(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18.实施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以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为重点,按照企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19.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动态管理,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申报、审核、调整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夯实“一企一策”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完善每日会商、提前预警、协商减排、监督帮扶、区域联防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有效实现重污染“削峰降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三)持续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

20.开展柴油货车常态化联合执法。完善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扎实开展重型柴油货车常态化路检路查、入户抽查、遥感监测等,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21.坚决打击非标油品。加强柴油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监管,全面清零整顿无证无照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黑加油站点。加大柴油使用环节抽测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非标油问题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厅、市公安厅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要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实施项目化、工程化、清单化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动态调度,亲自督办,及时推动重点难点问题解决。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相应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司其职,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指导做好各自领域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二)强化科技支撑

加大科技支撑。完善雷达遥感和环境监测数据融合系统平台建设,发挥新科技手段在精准发现问题和分析的优势,充分依托吕梁市“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工作团队,持续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颗粒物源解析等工作,提升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强化目标考核

严格责任追究,实施重点工作任务和环境质量双考核制度。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

(四)强化监督帮扶

充分利用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环保设施用电监控、无人机、走航车、激光雷达以及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加强远程监督,既做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又做到对违法企业精准打击,对偷排偷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等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强主动服务,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地方政府和企业诉求,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

(五)严格执法监管

重点检查焦化、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情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无组织排放治理情况、排污许可证持证情况等。开展秋冬季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执法,严格落实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错峰运输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要求。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严厉打击偷排漏排、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六)强化资金支持

市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业炉窑淘汰和治理、锅炉综合整治(燃煤锅炉淘汰、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无组织排放治理、清洁取暖改造等大气污染重点治理任务,以及区域大气环境承载能力研究、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污染物来源解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大气环境监测监管和科学研究基础能力建设、大气环境专项执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政策效益评估、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等。鼓励开展整治的企业积极申请中央和省级资金的支持,逐步完善项目库,同时做好资金绩效评估工作。

附件3

吕梁市土壤污染防治2022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推进我市“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优先保护类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进一步保障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耕地污染源头控制

1.严格控制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

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试点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特别排放限值。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有关规定,将符合筛选条件的排放镉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试行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实现自动监测,以监测数据核算颗粒物等排放量。开展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回头看”,动态更新污染源整治清单。(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整治涉重金属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

以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的矿区,全面排查矿区无序堆存的历史遗留废物,制定整治方案,分阶段治理,逐步消除存量。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防范工矿企业用地新增土壤污染

3.严格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重点监管单位监管

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监督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持续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2022年新增的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一年内开展,2021年已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的,原则上在2022年底前完成隐患排查问题整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重点监管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对污染扩散出厂界的,要“一厂一策”探索开展风险管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推动实施绿色化改造

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采选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聚焦重有色金属和冶炼、煤化工、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等重点行业,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实施耕地分类管理

6.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从严查处向农田施用重金属不达标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全面落实耕地土壤环境保护措施

制定“十四五”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利用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全市优先保护类耕地清单,明确具体保护措施,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推进落实。落实耕地质量保护措施,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测土配方施肥、绿色防控、耕地保育等绿色生产技术,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提升耕地质量。强化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周边的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的监管,持续进行优先保护类耕地及其周边非正规县(市、区)垃圾堆放点的排查和整治,严格控制污染源头。加强粮食收储和流通环节监管,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等,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调整结果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并将清单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原则上禁止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复垦为种植食用农产品的耕地。(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9.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

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鼓励各县(市、区)因地制宜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及时将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企业纳入监管范围,防止腾退地块游离于监管之外。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各经济开发区在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商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督促相关单位调查并上报土壤污染状况。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依法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管理和监管,积极推进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等报告抽查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因地制宜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

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联动监管具体办法或措施,细化准入管理要求。探索“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优化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

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优化开发时序,防止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影响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原则上,居住、学校、养老机构等用地应在毗邻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再投入使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

建立完善污染地块数据库及信息平台,共享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空间信息。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及时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有关信息,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建立调度协商机制,每季度调度分析本行政区域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情况,及时解决存在土壤环境风险。推动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有序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

13.明确风险管控与修复重点

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以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等专项行动遗留地块为重点,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加强风险管控。以化工、焦化等行业企业为重点,鼓励采用原位风险管控或修复技术,探索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土壤污染风险模式。鼓励绿色低碳修复。(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强化风险管控与修复活动监管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先行先试,探索建立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严控农药类等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异味等二次污染。针对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强化后期管理。严格效果评估,确保实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目标。(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5.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

依法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社会选择水平高、信用好的单位,推动从业单位提高水平和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资金项目管理

16.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管理

各县(市、区)要积极组织申报中央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确保申报项目的入库率,交城、文水、孝义、交口每年纳入中央储备库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原则上不少于2个,其它县(市、区)不少于1个。及时做好中央生态环境项目管理系统项目申报、录入、审核等工作,按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试行)》,每年2月底和8月底对入库项目跟踪调度,督促项目单位加强对项目的实施管理,并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进度及资金安全。(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严格执法监管

17.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

将土壤环境污染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依法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受污染土壤随意处置等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依法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污染地块违法违规再开发利用行为。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联合开展治理工作。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重点交流执法工作动态,研究分析违法犯罪形势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通报举报线索、线索核査、案件办理反馈等情况,对重大案件进行会商,必要时可以进行联合调査。有关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可以适用行政拘留或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推送公安机关。(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行动计划明确的职责分工和重点任务,进一步细化推进措施和时间节点,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细化任务分解,加强督促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二)强化资金保障

用好用足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发挥资金效益。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为加强全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供资金保障。鼓励各县(市、区)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积极探索基金管理有效模式和回报机制。

(三)推进信息公开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土壤环境监管信息。重点监管企业要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培训

加强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社会大众的普法宣传,采取网络媒体、新闻报纸、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法规,不断提高企业和社会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举办土壤环境管理和技术能力培训班,加强技术交流合作,努力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监测执法人员的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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