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城县鼎烽建材有限公司)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 更新时间:2022-06-28

吕环罚字〔2022029

交城县鼎烽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2068040375W 

地址:吕梁市交城县广兴村307国道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学明

交城县鼎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以下违法行为:

1.隧道窑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数据失真,在线监测系统内湿度仪到冷凝器之间的烟气采样管断开,致使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不能采集隧道窑烟气,而采集到的是空气,分析仪测定的数据为空气数据。                              

2.隧道窑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采样抽取的为空气,但工况机显示的氧含量为16.56%,与实际情况不符。     

3.隧道窑烟气排放口采样点温压流仪表温度显示与工控机显示的温度不符,其中温压流仪表温度显示为37.1℃,工控机显示的温度为23.93℃ ,隧道窑烟气排放口采样点皮托管安装不规范,应为垂直安装,实际倾斜,导致废气流速监测失实。                                                      

4.隧道窑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伴热管有3处明显的U型弯,导致二氧化硫监测数据变小。           

5.隧道窑烟气排放口采样点采样探头和伴热管连接处管路连接不实,容易脱落,容易导致空气窜入采样管。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35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530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20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61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2023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76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

号:351901667010996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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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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