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 更新时间:2022-07-27
吕环罚字〔2022〕032号
吕梁市离石区田东洗煤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2728176607A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界峁村1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薛建林
吕梁市离石区田东洗煤厂(以下简称“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6日对你厂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厂煤泥浮选生产工序于2020年11月建成并投产,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3月16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2〕039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6月2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2〕039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厂处30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
账号:351901667010996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