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北韬文水水务有限公司)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更新时间:2022-08-29

吕环罚字〔2022〕050号

山西北韬文水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1MA0LD45T7Y  

地址: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刘胡兰镇大象村南790米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永红

山西北韬文水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并委托山西中环宏达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入河排污口水质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入河排口总氮浓度为21.1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0.41倍;总磷浓度为0.96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2019)中生活污水排放标准1.4倍。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3月15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2〕02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2〕029号)和2022年7月1日的《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于2022年7月3日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要求撤销吕环罚告字〔2022〕029号。理由为:1.2022年3月15日检查当日上午8时,因进水口突然涌入春浇水导致生化处理系统受到严重冲击,超标排污为突发事件,你公司已采取紧急措施于当日中午完成整改;2.你公司运营刘胡兰镇污水处理厂以来,投入大量资金和技术进行改造,为刘胡兰镇区的废水减排工作做出了贡献。

经研究,你公司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为:1.你公司提标改造工程已增加预沉池和调节池,按照进水流程,进入系统的污水首先应当进入污水处理厂的调节池,经调节池调节均化后才进入生化系统进行处理,短时的、突然涌入的春浇水完全可以在调节池进行缓冲调节后进入生化处理系统,不会对生化系统造成冲击;2.对于短时间不能停止的,可以采取临时性停止进水的紧急措施,避免突发性进水量过大直接冲击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综上所述,你公司完全可以采取措施避免“突然涌入的春浇水”直接冲击生化系统,但你公司未采取相关措施,主观上存在过错,且你公司的陈述申辩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我局对你公司的申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51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民生银行吕梁分行

账号:390101441000001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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