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上德水务有限公司)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更新时间:2022-08-29

吕环罚字〔2022〕051号

山西上德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2MA0H0BRN2H   

地址: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交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安康

山西上德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并委托山西久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入河排污口水质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入河排口总氰化物浓度为0.114mg/L,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水污染物总氰化物排放浓度限值7.6倍;氟化物浓度为24.5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2)规定的排放标准1.45倍。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3月15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2〕03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2〕030号)和2022年7月17日的《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提出申辩意见:1.认为山西久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数据报告》中氟化物执行标准使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2)表2一级标准中的10mg/L不合理;2.认为山西久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数据报告》中氟化物检测结果24.5mg/L不合理。

我局于2022年8月16日组织你公司和山西久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召开现场质询会议,经讨论质询,双方对《监测数据报告》中氟化物执行标准使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2)表2一级标准中的10mg/L均无异议;你公司不认可山西久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数据报告》氟化物监测结果,但无法提供充足理由和证据证明山西久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数据报告》及原始监测记录存在问题。综上,你公司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58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民生银行吕梁分行

账号:390101441000001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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