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更新时间:2022-08-29
吕环罚字〔2022〕053号
山西华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81002286M
地址:山西省柳林县穆村镇安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乔岗杰
山西华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2万吨/日废水处理站外排口在线设施未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353-2019)要求安装混合采样仪和数控单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3月16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山西蓝策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22年3月2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蓝策环境[2022]检S字第0309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2〕03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2〕037号)和2022年6月30日的《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提出申诉意见,要求免除处罚。理由为:混合采样仪和数控单元采购和供货期间,太原和上海两地爆发疫情,导致在线监测设施改造延迟。
经研究,你公司申诉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晋环函〔2021〕707号)文件要求“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国发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12月底前全部完成重点单位的联网配置”;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吕环函〔2021〕325号文件要求“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重点单位的联网工作”。但你公司该项工作整体开展滞后,于2022年1月1日才进行升级改造项目立项,2月25日完成采购合同签订,我局执法人员于3月16日现场检查时,混合采样仪和数控单元仍未安装改造完成。综上所述,在线监测设施改造延迟的主要原因是你公司主观方面不重视,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在2021年底前完成该项工作,与2022年4月份以后爆发的太原和上海的疫情没有必然的联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8.4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民生银行吕梁分行
账号:390101441000001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