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更新时间:2022-10-21

吕环罚字〔2022〕061号

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27946T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宝坚

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4日对你公司负责施工的吕梁碧桂园四期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该项目位于居民集中生活区域,在当日22时后仍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7月14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2〕06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2〕062号)和2022年9月26日的《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我局提出处罚减免请示,要求对你公司罚款减免或酌情处罚。理由为:目前房地产行业和建筑行业整体萧条,你公司实际经营支出压力巨大,一边坚持抢工保交楼,一边维稳支付工程费用。

经研究,你公司减免请示不予采纳。理由如下:1.你公司作为吕梁碧桂园四期项目的主体,明知道“禁止在夜间22时至次日8时进行从事噪声污染的作业”,却持续在夜间进行噪声扰民的作业,存在主观故意;2.该项目离最近的居民区只有20米左右,夜间施工对周边的居民影响较大,信访举报较多;3.我局拟作出的罚款数额,是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结合你公司违法程度,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你公司以上违法行为不符合《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十条“免予处罚的情形”和第十一条“从轻处罚的情形”。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5.5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民生银行吕梁分行

账号:390101441000001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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