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吕梁市离石区田东洗煤厂)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6-01-05

吕环罚〔2025〕10号

当事人名称:吕梁市离石区田东洗煤厂

法定代表人:薛建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2728176607A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韩家坡村

我局于2025年11月3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厂区约1000吨煤泥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作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你厂的以上违法情况;

2.证人证言:2025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授权委托人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厂的违法事实;

3.视听资料:2025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2张,证明你厂上述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4.书证:2025年11月3日现场检查时,你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是适合的主体。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5〕8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

2025年12月15日,你厂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理由为:一是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已积极整改;二是生产经营极端困难,资金链紧张;三是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未造成实际污染后果。综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希望我局考虑你厂当前处境和整改态度予以不予行政处罚或警告等最轻处罚。

2025年12月23日,经复核和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不予采纳你厂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为:你厂于2025年3月24日因同类违法行为被我局查处,本次违法属同年内第二次违规,存在主观故意,整改采取措施为你厂履行法定纠错义务,不能抵消违法事实,加之你厂相关环境投诉举报频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情形,我局在行政处罚裁量过程中已综合考虑你厂违法事实、持续时间、违反次数、整改措施、社会影响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调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Q-24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罚款金额为叁万伍仟元整(¥35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厂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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