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6-01-05
吕环罚〔2025〕11号
当事人名称:吕梁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大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5759533471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滨河街道办七里滩村
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至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擅自委托无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个人,将2025年生产期间罐车及搅拌设备清洗产生的约200吨废渣倒至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西山里村沟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作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以上违法行为涉及的废渣情况;
2.证人证言:2025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11月25日和11月28日对王乐乐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11月28日对梁飞和梁伟做出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3.视听资料:2025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1张,11月28日拍摄的西山里村沟内现场照片(图片)1张,证明你公司倾倒废渣的现象;
4.书证:2025年11月25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适合的主体;
5.其他资料:检测资料2份,证明西山里村沟内倾倒的废渣和你公司罐车及搅拌设备清洗产生的废渣属性基本一致。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5〕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权。
你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理由为一是擅自委托无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个人处置废渣,该事实需进一步核实;二是不存在主观恶意,委托无资质个人处置废渣为管理疏漏所致;三是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四是告知书拟作出的处罚金额,未充分考虑本案具体情节,存在裁量过重问题。综上,你公司认可存在未严格履行受托方资质核查义务的过错,但希望进一步对倾倒固废违法事实重新审查,合理确定处罚金额。
2025年12月23日,经复核和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为:一是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2 份检测报告证实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西山里村沟内倾倒废渣与你公司产生的固废属性基本一致,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及交易记录等已形成完整证据链。二是你公司存在一定的主观故意。你公司主要负责人明知需核查受托方资质,仍口头委托个人处置废渣并支付费用,放任污染风险,作为责任主体应当预见无资质处置固废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却未采取任何管控措施,最终导致废渣被转手倾倒,符合“明知行为违法仍实施、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主观故意认定标准。三是补救措施未能消除影响,配合调查系你公司法定义务,我局处罚过程已统筹考虑你公司整改措施、社会影响等情况。四是处罚裁量适当,我局作出的拟处罚金额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结合你公司违法性质、违反次数、整改情况、社会影响等情形,合理确定行政处罚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G-8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金额为叁拾柒万元整(¥37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