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6-02-09
吕环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美锦煤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建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94293994K
地址:吕梁市交城县夏家营镇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通过调阅你公司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服务端)平台末端数据监控,发现你公司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1#焦炉烟囱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177.17t,2#焦炉烟囱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146.68t,合计323.85t,超过排污许可证中氮氧化物许可年排放量限值(148.4t/a)。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5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作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以上违法情况;
2.证人证言:2025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3.视听资料:2025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2张,证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4.书证:2025年11月25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5-6页复印件2张,证明你公司是适合的主体及排污许可证中1#、2#焦炉烟囱排放口合计氮氧化物许可年排放量限值为148.4t/a。
5.其他资料: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5年10月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与数据传输情况的通报》,证明你公司氮氧化物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年排放量限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5〕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于2026年1月5日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意见书,理由为:一是焦炉烟筒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长期稳定控制在《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24)的排放限值(150 mg/m3)以内,符合现行有效的排污许可要求。二是已积极启动排污许可证变更工作。因变更程序复杂、所需资金较大及企业经营困难等,导致办理进程有所延迟。三是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综上,希望我局重新审查本案事实与法律依据,考虑企业实际困难,依据《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教育为主的原则,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撤销或大幅从轻、减轻原拟罚款金额。
2026年1月7日,我局以非现场监管方式通过污染源监控平台对你公司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焦炉烟囱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已逐步降低;1月20日我局现场进行复核,2026年2月3日,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理由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是依法核发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政许可文件,明确该公司氮氧化物年排放总量限值148.4t/a,许可有效期内须严格遵守;《山西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巩固提升方案》(晋环发〔2024〕27号)作为行业技术政策,核心规范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与排污许可证的总量控制要求分属不同管控范畴,二者不可相互替代,你公司还未变更总量控制限值。同时,《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24)规定的150mg/m³为排放浓度限值,二者是污染管控的不同维度,你公司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已远超许可总量118%,已构成《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不能以浓度达标为由规避总量超标的法律责任。二、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当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时,企业应依法履行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义务。你公司自2024年9月相关政策出台至2025年10月总量超标行为发生,期间有充足时间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或完善环保设施以满足总量要求,但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变更申请材料,无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形。三、你公司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加强脱硫脱硝系统环境保护管理,加大环保投入,有效降低了氮氧化物排放量,减轻了危害后果。调阅发现你公司在线监测数据,1号、2号焦炉烟囱2025年12月20日﹣2026年1月19日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13472.428kg。
结合你公司后续主动强化污染治理整改举措,有效实现污染物减排、切实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实际情况,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包容审慎监管政策要求,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一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在裁量基准表计算处罚数额的基础上减少18%的处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金额为肆拾陆万伍仟元整(¥465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