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6-06-26
吕环罚〔2026〕5号
当事人名称:吕梁浩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2MAEGPCCTXX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韩家坡村
我局于2026年4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40m3/a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于2025年8月开工建设,同年10月停止建设,11月17日办理项目备案证,备案总投资为200万元,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现场检查时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建,建设有混凝土搅拌机(型号JS4000)1台、储料筒仓4个,均配套安装布袋除尘器;建有半封闭式物料输送皮带1条,入料斗尚未安装,不具备生产条件。综上,你公司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作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以上违法情况;
2.证人证言: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3.视听资料: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4张,证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现象;
4.书证:2026年4月2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适合的主体及项目投资额。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6〕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I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金额为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立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