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6-07-09
吕环罚〔2026〕11号
当事人名称:范增伟
身份证件号码:14**************56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信义镇回龙塔村北
针对网络反映情况,我局于2026年4月30日在离石区巡查时,发现你与信义镇回龙塔村委口头约定在信义镇工业园区内临时堆存碎石,现场检查时露天堆放约1400吨(直径0.3厘米)碎石,部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且堆存场周围未设置围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6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作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你的违法情况;
2.证人证言:2026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上述违法事实;
3.视听资料:2026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现象;
4.书证: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自然人合法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6〕1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Q-24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罚款金额为叁万元整(¥30000元),并责令你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得擅自露天堆放砂石等物料。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