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水县振兴化肥有限公司)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6-08-03

吕环罚〔2026〕14号

当事人名称:文水县振兴化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丕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170112484XR

地址: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孝义镇乐村村北

我局根据非现场线索于2026年4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按照吕梁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锅炉淘汰整合和排放监管的通知》(吕环委办发〔2025〕38号)文件和文水县工信局要求,2025年4月备案并实施3×35t/h循环流化床锅炉技术改造项目,将原3台35t/h的燃煤锅炉改造为3台25t/h的生物质锅炉,1#锅炉及配套设施2025年11月底改造完成并运行,3#锅炉及配套设施2025年12月底改造完成并运行,2#锅炉2026年1月30日改造完成作为备用锅炉,配套脱硝设施还未改造完成,该锅炉改造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经调阅你公司在线监控数据,发现你公司锅炉烟囱(DA001)2025年3月20日23时、21日8时和15时、22日12时和16时颗粒物排放浓度小时值分别为为24.949mg/m³、51.983mg/m³和33.352mg/m³、37.149mg/m和29.44mg/m³,超标0.247倍-1.599倍;2025年3月22日02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值为169.378mg/m³,超标0.129倍;2025年6月13日20时二氧化硫小时值为115.028mg/m³,超标0.15倍(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为20mg/m³、二氧化硫为100mg/m³、氮氧化物为150mg/m³);    

3.你公司实施3x35t/h循环流化床锅炉技术改造项目涉及的生物质锅炉未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投入运行,从2025年12月1日开始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表2燃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标准值为10mg/m³、氮氧化物标准值为50mg/m³、二氧化硫标准值为30mg/m³)。经调阅你公司在线数据,发现你公司生物质锅炉烟囱(DA001)2026年1月13日16时-17时颗粒物排放浓度小时值为21.029mg/m³-26.775mg/m³,超标范围为1.1-1.677倍;2025年12月1日-2026年3月23日二氧化硫日均值均超标,最小值为31.521mg/m³,最大值为76.124mg/m³,超标范围为0.05-1.537倍;2025年12月1日-12月7日、12月9日、12月12日-12月20日、12月22日-2026年4月16日氮氧化物日均值均超标,最小值为55.036mg/m³,最大值为139.737mg/m³,超标范围为0.1-1.794倍;2025年12月8日氮氧化物有9个小时排放浓度超标,最小值为51.811mg/m³,最大值为76.163mg/m³,超标范围为0.036-0.523倍;2025年12月10日氮氧化物有12个小时排放浓度超标,最小值为52.596mg/m³,最大值为107.5mg/m³,超标范围为0.051-1.15倍;2025年12月11日氮氧化物有8个小时排放浓度超标,最小值为53.809mg/m³,最大值为77.968mg/m³,超标范围为0.076-0.559倍;2025年12月21日氮氧化物有12个小时排放浓度超标,最小值为67.725mg/m³,最大值为99.346mg/m³,超标范围为0.354-0.986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6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作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以上违法情况;

2.证人证言:2026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3.视听资料:2026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3张,证明你公司生物质锅炉改造后的现状;

4.电子数据:2026年4月21日你公司提供的锅炉烟囱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数据,证明你公司燃煤锅炉及生物质锅炉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

5.书证:2026年4月21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验收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适合的主体。

你公司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上述行为2: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上述行为3: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6日对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6〕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于2026年7月8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和申辩申请,请求减轻处罚。陈述理由为:一是积极响应政策开展锅炉改造;二是克服困难积极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手续;三是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对锅炉改造期间超标问题进行了整改,主动消除超标排放的危害。

结合本案调查取证情况,2026年7月23日,我局召开会议对你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和申辩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复核,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理由如下:一是你公司“响应政策改造锅炉”不能免除“未批先建”的法定违法责任。你公司主张因落实吕梁市、文水县燃煤锅炉淘汰政策、兼顾冬季供暖而先行改造,故主观无恶意。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是开工建设的法定前置条件,政策导向不能替代、也不能豁免法定程序。你公司锅炉技术改造项目于2025年4月取得备案,但直至2026年3月才签订环评编制合同,改造施工明显早于环评文件报批,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你公司以“时间紧、任务重、保供暖”作为免责事由,缺乏法律依据。二是你公司申辩中提出的“积极办手续、投入整改、经营困难”等情节,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6〕12号)的裁量计算中,均已作为从轻、减轻因子予以采纳,包括配合调查、主动启动手续补办、投入治理资金、部分时段改正、经济承受度等,并据此在法定幅度内给予了相应减轻。你公司要求再次减轻并将款项定向用于环保治理,于法无据,我局不再重复考量。三是改造期超标排污、改造后未按生物质锅炉变更排污许可证且仍超标,两项违法事实清楚,构成规范竞合,我局已综合裁量酌情减轻。你公司在2025年锅炉改造前和改造调试期间,多次出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过原排污许可证载明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改造为生物质锅炉后,未按照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变更排污许可证,且按生物质锅炉标准仍存在超标时段,我局依照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择一重处并综合违法持续时间、整改情况等,在裁量基准内已酌情下调。你公司申辩称“改生物质本意为减污、偶尔超标、整体总量下降”,属量罚层面的酌定叙述,不改变违法构成要件。综上,我局维持吕环罚告〔2026〕12号拟处罚决定。

对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1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行为1处以罚款金额为玖万伍仟元整(¥95000元)。 

对行为2: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W-2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行为2处以罚款金额为叁拾叁万元整(¥330000元)。

对行为3: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W-1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行为3处以罚款金额为伍拾贰万元整(¥520000元)。

三项违法行为共计处罚:罚款金额为玖拾肆万伍仟元整(¥94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吕梁市政府政策研究和信息服务中心承办   

技术支持:吕梁市政府政策研究和信息服务中心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

版权所有:吕梁市人民政府网  晋ICP备06004910号-1  网站标识码:1411000003

晋公网安备 141100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