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6-08-27
吕环罚〔2026〕16号
当事人名称:吕梁三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建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MA0HA85T8J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枣林乡十里村
根据舆情反映问题,我局于2026年7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煤矸石填埋场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部分区域未建设排洪渠及截流沟,且作业面过大,煤矸石堆体高度超过3米,且未按规范分层覆土。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6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作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以上违法情况;
2.证人证言:2026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3.视听资料:2026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图片)3张及你公司授权委托人确认的舆情截图1张,证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现象;
4.书证:2026年7月9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适合的主体。
你公司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6〕1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9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金额为肆拾叁万元整(¥43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立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