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 更新时间:2022-06-28
吕环罚字〔2022〕026号
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阳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764169897
地址:山西省孝义市高阳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冀星忠
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阳煤矿(以下简称“矿”)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23日对你公司高阳煤矿进行了检查,发现你矿以下违法行为:
1.2021年井下液压支架使用、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废乳化液(HW09)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危险废物管理申报;
2.2022年2月23日,我局委托山西中环宏达环境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该矿矿井水处理站排口外排矿井水进行取样检测,监测结果显示氨氮浓度值为1.48mg/L,超过《山西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2019)标准限值0.48倍。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2月23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山西中环宏达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2年2月2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中环宏达环现状字【2022】第004号)等证据为凭。
你矿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3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2〕020号)告知你矿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矿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矿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5月3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2〕020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你矿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危险废物管理申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矿处38万元罚款;
2.你矿矿井水处理站排口外排矿井水超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矿处34万元罚款。
合计我局对你矿处72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矿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
账号:351901667010996
你矿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