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更新时间:2022-10-21
吕环罚字〔2022〕071号
山西吕梁离石永宁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88059798J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城北街道办下安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闫展望
山西吕梁离石永宁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2022年井下掩护式液压支架使用、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废乳化液(HW09)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危险废物管理申报。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5月19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2〕07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2〕077号)和2022年9月30日的《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36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民生银行吕梁分行
账号:390101441000001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