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美锦集团锦辉煤业有限公司)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更新时间:2023-01-16

吕环罚字〔2023〕007号

山西美锦集团锦辉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317067043Q

地址: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水峪贯镇圪垛村北工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邵银兵

山西美锦集团锦辉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以下违法行为:

1.你公司矿井水处理站二氧化氯发生器未运行,1#PAM搅拌罐出水阀口关闭,污泥压滤机不能正常启动;生活污水处理站好氧池曝气装置不运行,无活性污泥;                                   

2.你公司厂区运煤道路积尘严重,车辆通行时存在粉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7月21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2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2〕09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2〕093号)和2023年1月6日的《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你公司矿井水处理站和生活污水处理站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处44万元的罚款; 

2.你公司厂区运煤道路积尘严重,车辆通行时存在粉尘污染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处6.8万元的罚款。

合计我局对你公司处50.8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民生银行吕梁分行

账号:390101441000001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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