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3-11-23
吕环罚字〔2023〕085号
山西永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583332866U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龙凤街与丽景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乔东连
山西永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日至9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负责施工的新城广场项目位于学校及居民集中生活区域,在当日22时后仍在对新城广场北城壹号写字楼地下车库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过程中有明显的水泥泵车浇筑所产生的施工噪声。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9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9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3〕07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3〕070号)和2023年11月8日的《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6.5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