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3-12-12
吕环罚字〔2023〕091号
交城县磁宇强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267018390XX
地址:吕梁市交城县成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利强
交城县磁宇强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年产3000吨中高档NdFeB及电机磁钢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表2)显示:环评设计建设3台300kg的真空烧结炉,实际建设了6台250kg的真空烧结炉(实际设备型号规格较环评时变小,设备增加后,总生产规模不发生变化,不属于重大变动)。经现场调查,你公司实际建设了6台300kg的真空烧结炉,总生产规模增加900kg,总生产规模较环评设计增加了一倍,实际建设与竣工验收内容不一致,存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26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交城县磁宇强磁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中高档NdFeB及电机磁钢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八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3〕06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3〕066号)和2023年11月17日的《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处32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