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3-12-12
吕环罚字〔2023〕094号
山西庞泉酒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325755137W
地址: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庞泉沟镇市庄村西北约530米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苗小岗
山西庞泉酒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6日至10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以下违法行为:
1.你公司年产10万吨白酒生产线暨酒文化旅游技改项目(一期)于2021年9月至2023年7月9日期间处于生产状态,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2.你公司年产10万吨白酒生产线暨酒文化旅游技改项目(一期)于2021年9月投产至今,配套的环保设施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2023年9月26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0月24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和2022年1月至2023年7月的生产综合统计月报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3〕07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3〕079号)和2023年11月24日的《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你公司年产10万吨白酒生产线暨酒文化旅游技改项目(一期)于2021年9月至2023年7月9日期间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处49万元的罚款;
2.你公司年产10万吨白酒生产线暨酒文化旅游技改项目(一期)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处45万元的罚款。
合计我局对你公司处94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