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苗小岗)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3-12-12

吕环罚字〔2023〕095号

苗小岗:

身份证号码:14**************15

地址(住址):吕梁市交城县庞泉沟镇市庄村西北约530米处

苗小岗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6日至10月24日对山西庞泉酒庄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年产10万吨白酒生产线暨酒文化旅游技改项目(一期)于2021年9月投产至今,配套的环保设施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你是该公司负责年产10万吨白酒生产线暨酒文化旅游技改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法定代表人。

以上事实,有2023年9月26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2023年10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3〕080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3〕080号)和2023年11月24日的《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处9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请即提供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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