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禄荣)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3-12-28

吕环罚字〔2023〕097号

王禄荣:

身份证号码:14**************13

地址(住址):吕梁市离石区红眼川乡车家梁村

王禄荣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4日对吕梁市供合再生资源集散交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4日对吕梁市供合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废品分类加工区未按环评要求建设轻钢结构全封闭,2台废塑料破碎机和1台废铁破碎机未按环评要求安装集尘罩、除尘器设备,于2019年9月投入运行至今。你是该公司负责废旧物资集散交易市场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直接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2023年9月4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3〕07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2023年11月26日,该公司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申辩理由主要为:该公司违法问题已进行部分整改,且无力承担巨额罚款,经营困难,要求免予罚款。

经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陈述申辩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实,该公司塑料破碎区域布袋除尘器已安装,废铁破碎区域布袋除尘器已订购;废品分类加工区轻钢结构全封闭建设工程已签订材料定制合同及施工合同。结合该公司整改情况,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2023年12月21日,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理由为:该公司违法情形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则第十一条【从轻处罚的情形】第一项“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条件。同时,对你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3〕077号)和2023年11月24日的《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处5.6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请即提供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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