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4-01-25
吕环罚字〔2024〕004号
山西金塔山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2MA0JR75108
地址:汾阳市三泉镇吕梁三泉煤焦化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增全
山西金塔山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1日至10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未保证初期雨水收集池正常运行,初期雨水未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直排至外环境。2023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时,我局委托山西碧霄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雨水外排口积水水质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雨水外排口积水水质CODcr值为75mg/L,氨氮值为34.5mg/L、BOD5值为33.2mg/L、总氮值为49.9mg/L。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11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山西碧霄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雨水外排口积水水质采样照片、山西碧霄环境监测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碧霄字-S[2023]Oct.第327号)和10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3〕08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3〕082号)和2023年12月26日的《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处37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