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4-02-07
吕环罚字〔2024〕006号
山西豪祥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1MA7XG4T450
地址:山西省吕梁孝义市下堡镇南榆苑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嵩魁
山西豪祥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露天堆存约5000吨白云石粉,堆放面积约1000平方米,部分未采取苫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2月19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4〕0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4〕001号)和2024年1月23日的《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3.6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日